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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關於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公告

  新浪財經訊 9月13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關於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和境外清算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和境外清算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支持金融市場開放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辦[2018]96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59號)等相關規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完善了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和境外清算行準入及相關安排,具體如下。

  一、資格條件

  (一)人民幣購售業務(包括經常項目、直接投資和經批準的證券投資等資本和金融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規模較大、有國際影響力和地域代表性的境外參加行或與中國人民銀行簽署人民幣業務清算協定的境外清算行可根據業務需要向交易中心申請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參與即期、遠期、掉期、貨幣掉期及期權交易,包括全額或差額交割方式。

  (二)境外銀行集團可指定本集團內分支機構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的境外銀行集團,應以指定分支機構的名義向交易中心申請成為會員。

  二、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本機構基本情況;

  2.本機構承諾嚴格遵守人民幣購售業務的相關規定,包括業務範圍、產品種類以及企業客戶在參加行或清算行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後須在同一家銀行或銀行集團完成購售相關的支付、關注異常交易、監測客戶大額購售業務的資金流向並及時通過交易中心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有關情況等;

  3.承諾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調查”原則展業,確認所辦購售業務符合實需原則,並按照要求通過交易中心系統報送人民幣購售業務相關資訊。

  4.承諾將配合監管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供購售業務背景材料。

  (二)注冊設立檔案的複印件及相應中文翻譯件;

  (三)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相應產品的內部操作規程;

  (四)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的風險管理制度及人民幣購售業務資訊報送制度;

  (五)與人民銀行的清算協定複印件(境外清算行提供);

  (六)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會員申請表;

  (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入網退網申請表;

  (八)外匯交易系統數字證書申請表;

  (九)兩名及以上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十)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和聯繫方式;

  (十一)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及填寫完整的表格需加蓋公章或經有權簽字人簽字(附授權簽字書)。

  三、申請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境外參加行和境外清算行可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二)申請機構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交易中心向其發送會員協定;

  (三)申請機構完成會員協定簽署、網絡連接和交易員資格培訓等準備工作;

  (四)交易中心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機構發送正式入市通知,核準該機構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並通過中國貨幣網等途徑對外公告。

  四、資訊報送

  境外參加行和境外清算行申請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外匯交易,需在交易日終(最遲不超過北京時間次日8:00,集中辦理業務的銀行集團最遲不超過北京時間次日17:00)通過交易中心交易後處理平台的資訊報送頁面報送人民幣購售有關資訊,包括對客人民幣購售方向、境外最終購售人民幣主體名稱、國別地區、金額、用途或來源、對客交易品種等,其交易對手無需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系統)報送相關資訊。

  五、其他

  (一)境外參加行和境外清算行可採用專線直接接入或MPLS VPN網絡間接接入方式連接至交易系統。

  (二)境外參加行和境外清算行可選擇通過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後處理平台與交易對手方完成後台交易確認。

  (三)網絡和系統技術規範、收費安排等事宜沿用現有銀行間外匯市場相關安排。

  (四)經核準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外匯交易的境外參加行,不再通過境內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現行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六、聯繫方式

  4009787878*1*2;[email protected]

  中 國 外 匯 交 易 中 心

  2018年9月12日

責任編輯: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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