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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 必要時可采取巨集觀審慎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59號)(以下簡稱《通知》)。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通知》頒布的主要背景是什麽?

  隨著資本項目可兌換程度提高、人民幣國際化和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持續推進,新政策的不斷頒布要求人民幣購售的管理規定相應進行調整,以保持政策之間的有效銜接。比如,2017年6月人民銀行發布《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1號),2018年5月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 支持金融市場開放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8〕96號),分別明確將債券通和滬深港通項下的人民幣兌換和風險對衝業務納入人民幣購售管理。同時,市場主體對購售業務便利性的要求也不斷提高,比如由境外企業集團集中辦理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指定一家分行代理其他分支機構集中辦理購售業務等。此次發布《通知》,對購售業務進行完善和優化,既是適應金融對外開放的新形勢、推動外匯市場對外開放的改革舉措,也是積極回應市場主體便利化訴求和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具體舉措。

  2、人民幣購售範圍有什麽變化?

  人民幣購售範圍的調整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從經常項目下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擴展至全部經常項目;二是在直接投資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至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在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幣購售的對象應為企業或機構客戶,暫不包括個人客戶。

  3、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範圍包括哪些?

  經批準的證券投資目前主要包括滬深港通、債券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明確的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以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等。未來隨著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持續推進,經批準的跨境證券投資業務範圍不斷擴大,人民幣購售的範圍也將相應擴大。

  4、人民幣購售業務範圍擴大後,對境外參加行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資質有什麽要求?

  現階段,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合格境外主體主要考慮人民幣購售業務規模較大、有國際影響力和地域代表性的境外參加行,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按照市場自願原則,依法具體實施市場準入。申請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參加行應按照《通知》第四條和第九條要求做出書面承諾。境外參加行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的申請流程、技術標準和收費安排等與現有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標準相同。

  5、境外市場主體有哪些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管道?

  境外參加行既可以通過境外清算行或境內代理行間接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也可以申請成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會員直接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但只能在兩個管道中選擇其一。除境外央行類機構、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以外的其他主體暫時通過境外參加行間接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目前通過境內銀行櫃台辦理兌換的境外主體,可沿用原入市管道,也可根據《通知》選擇新的入市管道。

  6、債券通和滬深港通項下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的境外參加行和境外清算行的主體身份是否只能是香港結算行?

  債券通和滬深港通項下,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債券持有人或證券公司或經紀商在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衝業務。香港結算行指香港地區經批準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參加行和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境外銀行集團指定本集團內的分支機構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的,參照《通知》第七條辦理。

  7、如何理解實需原則?

  人民幣購售應基於《通知》確定的購售業務範圍內的真實、合規交易,並可提供書面證據,具體操作中境外參加行應按“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調查”的展業原則,履行人民幣購售的真實性審核義務。具體可參照全國外匯市場自律機制《跨境人民幣業務展業原則》和《跨境人民幣業務操作指引》的相關要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

  8、辦理遠期人民幣購售業務時可採用差額交割方式嗎?

  在保證實需原則的前提下,人民幣購售項下的衍生品交易可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全額或差額交割。

  9、如何理解境外參加行、境外清算行、境內代理行、外匯交易中心在履行真實性審核方面的義務?

  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應要求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時承諾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並基於審慎原則對境外參加行履行義務情況進行判斷,在此基礎上代理境外參加行入市或允許其直接入市。境外參加行應按“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調查”原則展業。外匯交易中心應要求入市的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報送人民幣購售資訊。

  10、如何保證人民幣購售業務平穩有序開展?

  為保證人民幣購售業務平穩有序開展,《通知》明確規定,一是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時應遵循審慎原則,注重購售雙向平衡發展,避免資金大進大出;二是上海總部、外匯交易中心應加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可對境內代理行的人民幣購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並可依據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的承諾要求其配合對人民幣購售業務開展情況的調查;三是人民銀行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人民幣購售業務發展需要,必要時可采取巨集觀審慎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提高平盤手續費率等,以保持人民幣購售業務平穩開展。

  11、《通知》中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和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報送資訊的,有哪些具體要求?

  有關備案的具體要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制定的相關業務流程辦理。有關資訊報送的具體要求,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相關業務指引辦理。

責任編輯:王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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