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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水電原董事長王尤魁稱被刑訊逼供 海南高院駁回上訴

新京報訊(首席記者 趙毅波)1月5日,新京報記者獲悉,海南水電原董事長王尤魁案,已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底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此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尤魁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原審判決不予排除非法證據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被刑訊逼供,偵查機構涉嫌實施暴力和威脅行為非法取證。

根據海南高院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經查看審訊錄像,在審訊期間,偵查人員給王尤魁交待了訴訟權利,王尤魁在權利告知書上簽字確認。審訊過程中,沒有發現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的情形。王尤魁在審訊時表情自然,思維清晰。

據海口市人民醫院值班醫生的證言證實,在值班期間,沒有出現犯罪嫌疑人昏倒、昏迷、外傷等需要救治的情況。與海口市人民醫院的轉診交接記錄單相印證。且入所筆錄中,王尤魁否認其被刑訊逼供。入所體檢表顯示其體表沒有傷痕。

海南高院表示,根據現有證據材料無法證實偵查人員在偵查階段對王尤魁進行了刑訊逼供。且二審期間,王尤魁及其辯護人並未提供王尤魁遭到刑訊逼供的新證據或新線索。故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上訴理由及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據介紹,王尤魁,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漢族,海南省海口市人,中共黨員,大學文化,海南省第六屆政協委員,被捕前任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任海南省水務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書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住海口市。因涉嫌犯受賄罪,2017年8月25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據高檢網2017年9月消息,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兼水利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尤魁(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采取強製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8年7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尤魁犯受賄罪一案,作出(2018)瓊96刑初1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尤魁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

據一審法院查明,王尤魁在擔任海南省水電集團總經理、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招標、施工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鄭某1、林某、陳某、周某等四人賄賂款共計現金人民幣374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價值341.1914萬元的房產一套。

2018年12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此案開庭進行了審理。該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故作出如上裁定。

記者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新京報首席記者 趙毅波 編輯 歐陽怡然 校對 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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