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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讓證人發毒誓,暴露了什麽樣的尷尬?

楊晨 時評作者

因被控受賄35萬元,貴州省警察廳交警總隊車管處原副處長蔣永容第5次站上了被告席。此前,他已經歷貴陽市南明區法院兩次一審、貴陽中院兩次撤銷判決並發回重審。

2018年4月8日,蔣在第二次重審中稱,此前有罪供述屬刑訊逼供的非法證據,要求法庭排除。南明區檢察院偵查人員一口否認,被告辯護律師周澤反問:“證人,你敢當庭發誓嗎?如果說假話,全家死光光。”審判長當即製止,並稱“這是唯心主義的”。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的一言一行,都必須符合訴訟程式和法庭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9條及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並責令其簽署保證書”,“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也就是說,證人只需簽署保證書即可,並沒有當庭發誓的法律義務。

其實,簽署的保證書也多是“製式”的內容,如“我作為本案的證人,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願負法律責任,特此保證”等。“如果說假話,全家死光光”,則遠遠超出了法定宣誓和保證範圍,只能劃到“毒誓”一類,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更因為這種措辭的犀利,以及潛在的威脅語氣,有影響庭審秩序之虞,法官當庭製止合法合情。

但是,回到特殊的案件情境之中,卻也不難理解辯護律師的情急和無奈。首先,在原審和重審過程中,法庭僅憑借當事人的“有罪供述”和多次變動的行賄人證言定罪量刑,有違刑訴法第53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等規定。

其次,一些被法庭認定的重要證據,也還存在若乾瑕疵。比如,蔣永容2014年1月23日在貴州修文縣看守所的供述,同步的錄音錄像只有畫面,沒有聲音。這明顯與最高法《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中“未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的規定相違背。為何原審和二次重審均認定證據收集合法?作為辦案人員,難道不曉得非法證據“毒樹之果”會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嗎?

再看蔣永容1月22日在南明區人民檢察院時的筆錄。在原審時,這份筆錄曾由於“被拘傳之前曾長時間訊問,不能排除因其精神受到壓製而作出了有罪供述的情形”被排除,重審法院卻予以認定,原因是“當日檢察院的拘傳手續、影片材料、筆錄材料相互印證,法律手續齊備,訊問地點等程式均合法”。問題在於長時間訊問是否存在。《刑事訴訟法》明確要求,“訊問應當保證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時間”。最高法曾在吳毅、朱蓓婭貪汙一案中指出,這種行為已足以迫使嫌疑人、被告人違背其意願供述,是一種“變相肉刑”,應認定為“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此情況下獲得的有罪供述屬於非法證據。

雙方爭議的刑訊逼供不僅於此。蔣永容表示,在看守所時曾受偵查人員威脅,致手肘處點狀擦傷。想讓偵查人員自證其罪,當然難度很大。4月3日再次重審時,幾名辦案人員均表示未對蔣永容進行刑訊逼供,至於相關具體細節,則“時間太長,記不清楚”。在8日的重審中,有關偵查人員又一口否認。

全程錄音錄像有瑕疵而被視而不見,是否長時間訊問存疑,被告傷口早已痊愈,辦案人員面對質疑又拒之千里,難怪辯護律師出此“發誓”的下策。

定罪量刑要靠證據說話。但是,被告人在訴訟架構中處於弱勢,舉證非法證據有先天不足。在查明個案真相、主持公道正義的同時,還應盡快立法確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此既能更有力地打擊刑訊逼供,又可規製辦案過程,摒棄非法證據,也少些發毒誓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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