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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新規有哪些看點?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王紅茹│北京報導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部門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修訂後的《規定》有哪些亮點?解決了審計工作中的哪些難題?《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和審計工作者。

2010年10月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2010年版《規定》)在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化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修訂後的《規定》共七章52條,比2010年版《規定》多出了3000余字。《規定》增加了“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促進領導幹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等內容。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審計研究室主任汪德華看來,經濟責任審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強化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對促進領導幹部履職盡責具有重要意義。

“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與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提到“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一脈相承。《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到,為加強黨中央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

什麽是“經濟責任”?

《規定》指出,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對其管轄範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

《規定》將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分為三部分: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黨政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事業部門和人民團體等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每一部分內容都有詳細規定,關於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共包括七項:(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四)財政財務管理和經濟風險防範情況,民生保障和改善情況,生態文明建設項目、資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以及在預算管理中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情況;(五)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六)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七)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修訂後的《規定》在審計內容上發生了很大變化。”汪德華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採訪時表示,“過去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範圍比較窄,說得也比較模糊,是指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經濟活動;現在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分得比較細,概括說,就是重點從‘審錢’到‘做事’的評價方面發生了很大改變,也彰顯出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

“解決了審計結果‘怎麽用’問題”

在江西省贛州市審計局局長謝京華看來,他在實際審計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在《規定》中都有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首先是《規定》的計劃性比較強。謝京華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在原來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更多的是離任審計,計劃性不太強;《規定》第五條明確提出,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這就極大地增強了審計的計劃性。而且《規定》還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這為今後做好審計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撐。

其次是對審計結果的運用和審計問題的整改措施。《規定》明確了“聯席會議其他成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運用審計結果,“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部門”根據審計結果應當采取的整改措施。例如,第四十八條針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部門”根據審計結果,應當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以及組織部門或者主管部門;(二)對審計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三)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四)根據審計建議,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強管理;(五)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納入所在部門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以及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

“2010年版《規定》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沒有做明確具體的要求,修訂後的《規定》在第六章專門談到審計結果的運用,非常細化,並且分為‘聯席會議其他成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怎麽運用,‘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部門’怎麽整改等,這對今後加強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提出了非常明確的要求,解決了之前只是審計,審計結束之後審計結果運用不好的問題。”謝京華說。

如何實現審計“全覆蓋”?

審計全覆蓋是指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做到一定周期內對所有審計對象的全覆蓋。概括地說,全覆蓋就是對法定審計對象和範圍的全面覆蓋。

《規定》第十二條提到了審計全覆蓋: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根據幹部管理監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推進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

如何更好地實現審計全覆蓋?

謝京華建議,首先,審計機關應制定5年內審計對象全覆蓋的項目計劃,每年根據臨時性審計項目進行周期調整,這樣能夠避免重複審計,避免人力資源的浪費;其次,在有效統籌的基礎上,每年還要分析可能存在的審計盲區及審計項目可能存在的空白點。

《規定》還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領導幹部離任後進行,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在汪德華看來,這為審計全覆蓋提供了有力支撐。

汪德華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經濟責任審計並非每年都要進行,比如需要審計的領導幹部有1000人,一年可能僅安排一兩百人進行審計。“雖然不是每年都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但是只要領導幹部在這個部門任職,一般幹部的任職期限是5年,一旦停任,一定會給審計一次,沒有例外。”

編輯:陳棟棟

編審: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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