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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應人人喊打,但“分期購”等融資租賃受法律保護

文/李俊慧 校對/陳莉

融資租賃等於新型“套路貸”?

如果這是真的,估計《合約法》也不會同意,如果這是假的,那麽,優信二手車名為的“分期購”的融資租賃服務,被部分用戶或媒體冠以“套路貸”,則有點莫名“背鍋”了。

據中國網汽車等媒體報導,近日來自全國各地的消費者反映:“優信二手車以欺騙手段讓他們多付兩萬多元貸款、遭遇暴力收車、貸款買車變成了融資租賃……導致買車人損失慘重。”

相關用戶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在線下與二手車商上談好價格購買汽車,二手車商再推薦優信二手車平台為消費者進行貸款分期。後期還貸過程中,消費者發現實際貸款金額要比自己要貸金額多出兩三萬元不等。這些消費者在與優信交涉過程中發現,自己與優信簽的合約原來是融資租賃合約,車輛產權屬於優信。

那麽,該如何看待優信二手車旗下名為“分期購”但實為融資租賃的服務呢?它與被各方詬病的“套路貸”又有何區別?

融資租賃是一項受法律保護的泛金融業務

對於普通大眾來說,“融資租賃”可能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概念或名詞。

但是,作為一種泛金融服務,它本身不僅是一項合法服務,也是國家大力鼓勵的一種服務業態。

2015年8月31日,正式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融資租賃業取得長足發展,市場規模和企業競爭力顯著提高,在推動產業創新更新、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管道、帶動新興產業發展和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其中,“積極穩妥發展居民家庭消費品租賃市場,發展家用轎車、家用資訊設備、耐用消費品等融資租賃,擴大國內消費”也是國家加快重點領域融資租賃發展的重要場景。

而融資租賃業務開展所需簽署的合約,也是《合約法》中少有的有名合約種類之一,有專門的小節予以規範。

《合約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約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約。

此外,《合約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簡單說,“融資租賃”作為改革開放初期引進的一種模式,其最大優勢在於,承租人可以較低的成本,以最快的時間獲得特定商品的使用權,並在依約償付全部租金獲得相應的所有權。

可以毫不擴張的說,我國早期“三資”企業中的中外合作、中外合資等業態中,“融資租賃”是我國特定產業實現從無到有的重要推動力,既解決了外國技術、設備的引進難題,又實現了早期資金匱乏和產業落地的平衡。

優信二手車分期購不具備“套路貸”特徵

201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指出,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

因此,所謂“套路貸”一般是指具有詐騙性質的違法民間借貸行為,通常具有類似“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非法侵佔財物等特徵。

而優信二手車旗下的“分期購”業務,本質上是融資租賃業務,不屬於一般意義上的民間借貸服務,因此,這種服務不可能演變為“套路貸”詐騙。

更重要的是,按照優信二手車“分期購”運作模式,購車用戶僅需支付極少量的首付,比如10%,二手車大概是幾千塊,新車可能是一萬左右,就可以提前獲得自己選定的車輛使用權,而在按照約定分期完成租金支付後,就可以獲得汽車所有權。

這種做法與《合約法》有關融資租賃合約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

事實上,在這些交易過程中,不論是二手車原車主,還是新車廠商或經銷商,如此低的首付比例,如果沒有優信二手車作為平台,買車用戶是不可能以如此低的價格、如此快的速度實際獲得選定車輛的使用權。

究其根源在於,購車用戶支付極少量的首付後,優信二手車作為出租人,以全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與二手車原車主、新車廠商或經銷商簽訂車輛購買協定,完成車輛交付和過戶,然後,將車輛交付給購車用戶使用,後續購車用戶的不依約分期支付的風險完全由優信二手車平台承擔了,並不會傳導至二手車原車主、新車廠商或經銷商。

“分期購”被誤解,融資租賃不該“背鍋”

媒體報導顯示,一位用戶於2018年11月在二手車市場看上一款北汽車型,當時談好價格為5萬3千元。經與優信業務員溝通,選擇了“首付2萬5,貸款2萬8”的方案,貸款一年後全部結清。當購車完半個月後,該用戶發現自己每月要還1千3百多元,還款期為3年,還款總金額為4萬8千多,一下多出2萬多元。

如果該報導所述內容是真實的,要麽是優信業務員與用戶溝通時有誤導之嫌,要麽就是用戶刻意隱瞞了真相。

首先,該用戶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選擇的是“‘首付2萬5,貸款2萬8’的方案,貸款一年後全部結清”,按照優信二手車“分期購”業務介紹,它們分別提供首付一成、三成或五成選擇,分期次數可能24期、36期或48期,也就是2年、3年或4年。

因此,該用戶所謂“一年後全部結清”的說法,與優信二手車“分期購”現有規則不符。

其次,優信二手車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時表示:“客戶簽訂融資租賃合約購車,為客戶制定融租賃方案,金額符合雙方簽訂的合約,雙方均知情,並且有簽字確認。消費者隨時可以在手機的APP上查看合約。”

以優信二手車平台一款全價3.11萬元的二手車為例,按照“首付1.5萬,分36期,每期529元”的方案測算,36期合計需19044元,扣除首付五成應付尾款為16100元,實際三年多支付了2944元,三年利率總和為18.2%左右,但是,年化利率不過6%左右。

簡單說,即使將實為融資租賃業務的優信二手車“分期購”,視為一種民間借貸,其年化利率也在受法律保護的利率(年化利率24%)範圍之內,離所謂“套路貸”還有十萬八千里。

因此,部分用戶或媒體以所謂“套路貸”汙名化優信二手車“分期購”,可能是試圖給優信二手車施加壓力,謀取不當利益,比如不當解除合約或尋求追究優信二手車額外賠償。

而這顯然不僅不應該得到鼓勵,還應該加強規範引導,還正規融資租賃業務本來面目。

當然,對於優信二手車等平台來說,其在用戶選擇分期購服務時,也應對業務人員措辭予以規範,履行充分的說明義務,讓用戶從一開始就明白選擇的“融資租賃”服務,而非傳統意義的貸款或民間借貸服務。

否則,難免會因說明、告知義務履行不充分,落人口舌並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互聯網、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作者系網易新聞·網易號“各有態度”簽約作者。

曾參編大專院校法學專業教材《電子商務法》,並就著作權、商標、專利、域名等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監管相關問題接受過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北京電視台等電視及《人民日報》、《21世紀經濟報導》、《華夏時報》、《彭博新聞周刊》等報紙、雜誌的採訪。

在《法治周末》、百度百家、騰訊、新浪、搜狐、網易、鈦媒體、donews、今日頭條等媒體開設有個人專欄。

同時,還是“2015年度騰訊科技自媒體年度作者”、“搜狐科技精英自媒體排行榜上榜作者”、“2015年、2016年度鈦媒體十大作者”、“2017年網易號年度最佳簽約作者”、“2017年新浪科技創事記年度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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