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年底前掛牌辦公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式若乾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據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全力推進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組建工作,制定了細化方案,明確了時間表和任務書,建立了工作台账,力爭在2018年底前掛牌辦公。

問:請介紹一下起草《決定》的背景情況。

答:2017年11月,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長官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乾問題的意見》,要求“研究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2018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將此確定為2018年改革要點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落實。在總結知識產權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方面,就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進行了充分論證和反覆研究,選擇了在北京市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全國範圍內專利等上訴案件的改革思路,並形成有關方案稿,上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並獲得批準。

根據改革要求,需要對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等法律規定的上訴、再審等訴訟程式有針對性地作出適當調整。為確保改革依法有序推進,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於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式若乾問題的決定(草案)》,並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問:由最高法院統一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民事、行政上訴案件有何意義?

答:《決定》草案說明指出,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民事、行政上訴案件,促進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化,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一是有利於激勵和保護科技創新。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知識產權保護是激勵創新的基本手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進入新時代,我國正在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迫切需要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激勵和保護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上訴案件,有利於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建設知識產權強國、世界科技強國作出積極貢獻。二是有利於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產權保護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是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方面,突出強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上訴案件,有利於加強對中外企業知識產權的依法平等保護,促進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三是有利於統一和規範裁判尺度。專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專業性、高度的複雜性,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眾多。在現行審理體制下,知識產權有效性問題由行政無效程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由民事訴訟程式解決。而且,專利侵權二審案件分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夠統一的問題。將該類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審審理權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實現知識產權效力判斷與侵權判斷兩大訴訟程式和裁判標準的對接,有利於從機制上解決製約科技創新的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提高知識產權審判品質效率,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

問:《決定》所稱行政案件,具體包括哪些類型?為什麽《決定》第一條沒有規定外觀設計專利?

答:《決定》第二條所稱行政案件,包括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關於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三類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而提起的上訴案件,以及不服高級人民法院、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關於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壟斷等其他行政案件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審理上述行政案件,將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

外觀設計專利的技術性不如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那麽強。綜合考慮案件數量、審判隊伍、工作延續性等因素,《決定》第一條未涉及外觀設計專利。《決定》施行以後,對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所作外觀設計專利民事一審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仍由一審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但是,《決定》第二條所稱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類型。

問:《決定》施行以後,最高人民法院對專利等上訴案件的裁判就是生效裁判,如何對其進行審判監督?最高審判機構的職能定位會產生什麽影響?

答:如果當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的二審裁判有錯誤,可以依照現行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此類案件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這與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審判庭審理,再審和抗訴案件由審判監督庭審理的機制,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關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案件受理、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權運行等問題。

審理上訴案件是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賦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之一。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事關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對於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審理,有利於進一步統一案件裁判標準,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而且,將原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等上訴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只是對部分專利等少量上訴案件的二審法院層級作些微調。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兩審終審制度、法院組織體系均未因此而改變。

(經濟日報 記者:李萬祥 責編:武亞東)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