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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銀行引入外部科技碰壁 數百萬獲客量變空口承諾

  中小銀行引入外部金融科技“碰壁” 數百萬獲客量變空口承諾

  本報記者 陳植 上海報導

  “與一家金融科技平台合作了2年多,坦白說效果遠遠達不到我們的預期值。”一家城商行零售業務主管趙誠(化名)告訴記者。

  從2016年起,他所在城商行決定集中精力拓展零售業務,鑒於當時缺乏互聯網運營與零售業務人才,於是決定引入外部金融科技機構,協助銀行開發直銷銀行運營系統、互聯網金融產品設計、反欺詐風控模型、用戶數據智能分析等。

  兩年之後,趙誠坦言因銀行投入產出比嚴重不對等,自己多次被“批評”。

  這並非個案。不少中小銀行在引入外部金融科技技術拓展零售業務過程中,均遇到不同的麻煩,比如金融科技平台所承諾的“獲客量”遲遲未能兌現,銀行前期大量投入未能產生理想效果等。

  這迫使越來越多中小銀行轉變合作策略,從前端一次性支付服務費用,轉向後端圍繞業務合作效果進行利潤分成。

  付費模式變遷

  不少中小銀行就吃過前端付費的虧。

  趙誠透露,與之合作的金融科技機構在業界名氣不小,他們承諾在技術輸出同時為銀行帶來數百萬零售業務用戶,因此銀行先支付了逾200萬元的技術服務費。

  儘管引入這些技術令銀行零售業務能力得到較大幅度提升,但金融科技機構承諾的數百萬零售業務用戶並不到位,其所在零售部門只能自建行銷管道獲客,運營開支因此遠高於銀行預算。

  一家金融科技平台負責人表示,這種現象在選擇前端付費的中小銀行中並不少見,甚至有中小銀行因為平台承諾的獲客量不到位而拒絕支付後續款項。這背後,是部分平台為擴張業務“自吹自擂”惹的禍,由於其自身缺乏外部消費場景整合與自建場景能力,不大可能完成所謂的導流承諾。

  “當前我們還遇到的一大困難在於,需要在直銷銀行運營系統上開發設計新的消費金融產品時,還不得不向金融科技平台支付額外的系統調整費用。”趙誠表示。

  因此,他所在銀行與其他平台開展合作時,轉向採用後端利潤分成模式,即金融科技平台先協助銀行搭建消費金融產品、理財產品、直銷銀行運營系統與獲客風控模型,當產品完成銷售並產生利潤後,銀行才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支付相應服務費。

  上述金融科技平台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前後端利潤分成模式已經成為中小銀行的主流合作方式。

  記者多方了解到,當前金融科技平台與中小銀行的後端利潤分成比例,通常是按具體產品或業務計算,比如理財產品類技術輸出能獲得的利潤分成約為4‰-8‰,消費金融貸款產品技術輸出能獲得的利潤分成達1%-2%。

  評估標準缺失

  儘管越來越多平台向中小銀行輸出技術業務,但當前整個領域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

  上述金融科技平台負責人告訴記者,多數中小銀行在選擇金融科技平台合作時,主要看五個方面:一是平台團隊是否具備銀行系統開發、合規操作、互聯網產品運營的素質;二是平台以往有沒有協助銀行實現零售業務快速拓展的成功案例;三是整個平台針對銀行需求的響應速度是否足夠快;四是平台對系統後續運營能否給予足夠支持;五是收費模式是否合理。

  “每個環節都缺乏統一的評估體系,部分金融科技平台為了拓展業務規模,暗中給了銀行不少額外好處。”上述平台負責人透露。所謂好處,包括平台主動向中小銀行提供壞账兜底等抽屜協定。具體而言,平台先將部分資金以存款形式存入這家銀行作為風險準備金,一旦與銀行合作開發的消費信貸產品實際壞账率超過一定比例,銀行可以動用這筆風險準備金核銷壞账。

  與此對應的是,金融科技平台要求的利潤分成比例更高。比如,一家金融科技平台與某城商行聯合建模,為銀行消費金融產品提供批量導流與風控技術支持。這款產品計劃一年放貸10億元,創造約1億元利息收入,金融科技平台一方面承諾兜底壞账率2%以上的信貸損失,一方面要求銀行給予20%的產品利潤。

  “這實質上是一份業績對賭協定。”趙誠指出。目前銀行對金融科技平台提供的消費場景與用戶品質不放心,加之缺乏完善的評估標準,才會引發不同形式的暗箱操作。

  “此前我們曾與一家農商行協商一款產品的技術合作,這家銀行特別關注我們所提供的消費場景與用戶信用狀況,甚至在協商過程中明確提出,若這些用戶出現違約是由於場景所致,那麽平台必須對部分壞账進行兜底。”上述金融科技平台負責人表示,事實上,一些平台為此承擔的經營壓力可能遠大於收入增速。

  (編輯:馬春園,郵箱:[email protected]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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