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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調整撤回用地,這麽做合法嗎?

企業依法律程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政府卻事後“變卦”,欲收回用地。政府撤回用地自然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哪些是合法的,而哪些又是違法的,試看一案例。

江西省某公司依法取得某設施農用地使用權,後當地區政府以該地由於新的規劃頒布已被調整為綠色用地為由,作出撤銷用地審核決定。該決定經複議機構維持,該公司提起訴訟。一審駁回訴訟請求,省高院的二審卻出現了轉機。

江西省高院審理認為,區政府的撤回決定證據材料不夠充分,不符合法定的予以撤回情形,故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行政行為。案件的關鍵是《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這是對被許可方的信賴保護,如果依法獲得的用地許可可以隨意收回,那既會侵害被許可房權益,也會嚴重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不得撤回也不是絕對的。在許可所依據法律修改或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構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產生的損失由行政機構依法予以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列舉了五種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部門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另外,並不是只要有公共利益需要,就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預計的公共利益與可能侵害的個人利益應該做一個衡量,不能說要建一個公共廁所就把一棟商業大廈給征了,這同樣是不合理的。

總而言之,政府撤回用地必須是有法可依、於理有據。

版權所有:北京京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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