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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億美元賠償VS撓癢式處罰

5月13日,美國加州一家地方法院裁定全球農業巨頭孟山都公司賠償一對夫婦20.55億美元(大約140億元人民幣),原因是這家公司生產的除草劑導致二人罹患非霍奇金氏淋巴瘤,其中5500萬是對兩位受害人的身體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補償,另外20億美元則是懲罰性賠款。不久前,美國邁阿密地區法院判決一家酒店賠償被其解雇的洗碗工2150萬美元,其中2100萬為懲罰性賠償。1994年,一個顧客因被自己灑出的咖啡燙傷而起訴麥當勞,獲得290萬美元賠償,其中的270萬為懲罰性賠償。

這種時常見諸報端的天價賠償,在中國人眼裡幾近“奇聞”,卻是英美法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懲罰性賠償,又稱示範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它是在補償了受害人實際的物質、身體以及精神損失之後,對加害人作出的超出實際損害的懲罰,這個與交給政府的行政罰款不同,它直接交給受害人,主要體現為民事關係。據學者考證,懲罰性賠償在英國起源於1763年的一個判決案例,美國最早於1784年的一個案例中確認了這一制度。

當然,懲罰性賠償的成立有一定的“門檻”,前提之一是加害者在產生傷害行為時明顯知道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缺陷。懲罰性賠償有一個突出特點,那就賠償金額視施害者財力而定,那些天價賠償新聞中,背後通常是一個實力雄厚的大公司。法律之所以“看菜吃飯”,背後的邏輯很簡單:懲罰目的是為了糾正,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必須要讓當事人產生痛感。例如,在麥當勞賠償案中,如果僅給予20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不足以引起公司對服務安全的高度重視,因為這20萬元對它來說只是幾分鐘的營業額。

由此可見,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基於“經濟人”假說,是相信企業和人一樣,會基於經濟計算而產生理性的機會主義行為。在我看來,這是一種非常了不起的法律思維。可以想象,一家實力雄厚的企業,如果僅僅受補償性賠償的約束,它又怎麽會高度重視產品安全或員工的工作安全呢?如果死一個人,賠償幾十萬、百把萬就完事,企業大概率地會把這個價格視為成本,並將其與銷售不安全產品的收益、改善安全的成本進行比較,一旦收益大於成本,企業就缺乏改善產品安全或者改善員工工作安全的動機。將一條人命視為一個貨幣數字,從道德上講確實冷血,但有時又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殘酷事實。所以,基於“人性惡”的懲罰性賠償恰恰體現出對生命、對人權非同尋常的重視。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約法》、《建案買賣合約解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的“加倍賠償”、“十倍賠償”,其實質就是一種懲罰性賠償制度。例如,當建案買賣合約有效但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購買方有權解除合約,並主張已付房款的雙倍懲罰性賠償。這條法律對阻止房屋買賣隨意毀約,有一定阻止作用。《勞動合約法》第82條規定。用人部門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約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據從事法律工作的朋友講,勞動者依此起訴基本都能贏。由此可見,只要法律得到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保護人們合法權益、促進公序良俗形成方面,有非常好的效果。

金融市場上各種違法犯罪高發,長期得不到根治,根源在於違法成本太低。一方面刑事懲罰缺位,一方面行政和民事成本低到可以忽略。以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為例,其範圍嚴格限定為投資人實際損失,不帶任何懲罰性質,針對個人和公司懲罰總額是90萬元,按照被發現概率的30%計算,作惡成本只有區區20多萬元,即使證券法修改按第三讀版本通過,成本也才200多萬,形同撓癢,而收益則常常是億、十億甚至百億元級別,成本收益如此不對稱,要想遏製各種亂象,難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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