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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應增設懲罰性賠償

目前,由於法律不完善,司法實踐中對於危害食品安全領域的民事公益訴訟是否應支持檢察機關及有關組織提起懲罰性賠償之訴,理論與實務界莫衷一是,故對此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有重要意義。

增設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請求權類型有必要性。首先,是危害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功能要求。鑒於食品安全形勢的嚴峻性,將食品安全領域問題納入民事公益訴訟範圍,其目的是要發揮該制度的法律功能,促使我國食品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如果僅僅如一些案件只是提出賠禮道歉訴訟請求的法律處理,難以發揮該制度的法律功能。其次,是我國司法政策的要求。最高人檢察院2017年發布了《關於加大食藥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明確要求,對於食藥領域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增加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從根本上遏製食藥領域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為落實該司法政策,各級檢察機關也積極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目前已有成功案例,效果較好。再次,是公益訴訟法律制度完善的需要。私益訴訟以補償性為價值追求,而公益訴訟則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目前我國食品民事公益訴訟對懲罰性賠償之訴缺乏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製約著食品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數量,不利於保護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增設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可行性。首先,增設懲罰性賠償請求權類型有法理基礎。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補償與威懾。正因食品侵權行為可能造成受害人數眾多、造成的損害分散,增設懲罰性賠償請求權類型,才能讓不法經營者們承擔更大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潛在的不法經營者形成強大威懾,消除其獲得非法收益的激勵根源。其次,私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可類推適用於公益訴訟。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賦予私益訴訟主體消費者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其實,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主體也代表了廣大消費者。從類推適用的角度看,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有著類似性。私益訴訟中,消費者有權提起懲罰性賠償之訴,民事公益訴訟亦應可以。

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對於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為何,理論與實務界探索出三種方式:其一,以不法利潤為基數;其二,以銷售額為基數;其三,應創新使用社會科學的調查問卷、抽樣統計技術、專家意見等手段確定公共利益的損失。

筆者以為,以銷售額作為計算基數符合法理和司法實際。首先,因目前人類的認知水準無法量化受損公共利益,以銷售額為計算基數有利於擺脫受損公共利益無法量化的困境。其次,以銷售額作為計算基數符合正當性、合理性。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到市場,侵權人因此獲得交換價值。而該交換價值實質上是購買該食品的消費者的直接損失。因此,以該交換價值作為受損公共利益計算基數有其合理性。再次,以銷售額為計算基數便於司法實踐操作。相對於要量化受損公共利益來說,確定食品銷售額較為容易,可減輕調查取證的難度,便於打擊食品安全領域非法生產銷售行為,達到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以銷售額的10倍至20倍確定懲罰性賠償額。就正當食品經營者而言,其生產的食品雖符合標準,但為讓消費者放心購買,其要加大宣傳,以區別曾不安全的同類食品,增加了其經營成本。此外,針對食品安全問題,政府必然會增加公共投入。如政府需增加行政管理的投入,加大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增加額外的宣傳投入,向社會宣傳安全食品的識別知識,挽回曾經被破壞的食品行業的信心;增加食品侵權訴訟司法資源的投入等。因此,不法食品經營者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個人或某個群體,還包括正當的食品生產銷售企業和行業、政府乃至整個社會的誠信,所以參照食品私益訴訟10倍的懲罰性賠償標準,將食品民事公益訴訟的懲罰性賠償數額探索確定為銷售額的10倍至20倍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對具體個案的倍數則可根據個案的情況進行綜合判定。(檢察日報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檢察院 馮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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