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鄭州商品交易所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管理辦法》的公告
( 2018)第 46 號
《鄭州商品交易所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管理辦法》經鄭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告,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實施。
以下檔案同時廢止:
1.《關於<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有關實際控制關係账戶認定標準及報備制度的通知》(鄭商發〔2011〕45 號);
2.《關於實際控制關係账戶持倉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鄭商發〔2011〕77 號)。
附件:《鄭州商品交易所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管理辦法》
鄭州商品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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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鄭州商品交易所實際控制關係账戶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實
際控制關係账戶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
展,依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告知客戶具有報備實際控制
關係账戶的義務,切實履行對客戶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的管理
職責,對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的報備、管理等相關材料登記存
檔、妥善保存,並對客戶報備內容保密。
第三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
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對其實際
控制關係账戶的管理。客戶還應當接受期貨公司會員對其實
際控制關係账戶的管理。
第二章 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的認定
第四條 實際控制是指行為人(包括個人、部門)對他
人(包括個人、部門)期貨账戶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
處分等權限,從而對他人交易決策擁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的行為或者事實。
第五條 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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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應當認定為行為人對他人期貨账戶的交易具有實際控制關係:
(一)行為人作為他人的控股股東,即行為人的出資額佔他人資本總額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他人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行為人作為他人的開戶授權人、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託代理人;
(三)行為人作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夥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或者行為人與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夥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一致的;
(四)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配偶關係;
(五)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關係,且對他人期貨账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六)行為人通過投資關係、協定、融資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對他人期貨账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七)行為人與他人交易行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貨交易資金的,或者行為人與他人交易行為具有一致性且雙方交易終端資訊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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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為人對兩個或者多個他人期貨账戶的日常交易
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的報備
第六條 客戶應當按照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以下簡
稱監控中心)相關規定履行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的報備、變更
和解除程式。交易所與監控中心建立實際控制關係账戶資訊
共享機制,按照規定使用實際控制關係账戶資訊。
第七條 符合實際控制關係账戶認定標準的非期貨公司
會員應當在成為交易所會員後 10 個交易日內直接向交易所
進行報備。
第八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實際控制關係發生變更的,應
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 10 個交易日內主動向交易所報備變更
情況。
第九條 申請解除實際控制關係的客戶應當按照規定向
監控中心提出申請,由監控中心將解除申請轉交易所審核,
客戶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申請解除實際控制關係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可以直接向交
易所提出申請,並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第十條 交易所在日常自律監管中發現具有疑似實際控
製關係但尚未報備的账戶,開戶人為客戶的,交易所可以通
過期貨公司會員進行詢問,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及時將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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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向客戶進行轉達;開戶人為非期貨公司會員的,交易所
可以直接詢問。對於交易所的詢問,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
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回復,並提供相關材料;相關期貨公司
會員應及時將客戶的回復及相關說明材料報送交易所。
第十一條 經交易所詢問,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承認存在實際控制關係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報備流程進行報備;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否認存在實際控制關係的,應當簽署《合規聲明及承諾書》,交易所將對相關說明材料進行審核,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提交的說明材料事實理由不充分,經交易所調查認為符合實際控制關係認定標準的,交易所要求其報備,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備的,交易所可以依據規則認定為具有實際控制關係;若經調查暫無法認定是否符合實際控制關係認定標準的,交易所可將其列入重點監控名單;
(二)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提交的說明材料事實理由充分,確不屬於實際控制關係的,交易所不認定為具有實際控制關係。
第十二條 在交易所詢問、調查及認定過程中對於存在
以下情形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以下
自律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將依據《鄭州商品交易
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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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回復或不如實回復交易所詢問、隱瞞事實真相、
或者故意回避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約見談話、書面警示、限
製出金、限制開倉等措施;
(二)不如實報備實際控制關係,經交易所詢問後報備
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交易所可以采取口頭警示、要求
提交書面說明等措施;
(三)不如實報備實際控制關係、不回復或不如實回復
交易所詢問,經交易所調查認定為具有實際控制關係的非期
貨公司會員、客戶,交易所可以采取約見談話、書面警示、
限制出金、限制開倉等措施。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
責令改正,並采取電話提示、約見談話、發出監管警示函、
發出監管意見函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將依
據《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客戶傳達交易所有關實
際控制關係账戶的規定;
(二)未及時、準確、完整地完成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相
關資訊錄入、更新;
(三)縱容、誘導、慫恿、協助客戶進行虛假申報、隱
瞞事實真相;
(四)未按照規定妥善保存客戶資料;
(五)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協助詢問客戶實際控制關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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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情況的或者存在拖延、隱瞞和故意遺漏等行為;
(六)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的管理
第十四條 交易所在執行持倉限額、交易限額、異常交
易行為管理等制度和規定時,對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的交
易、持倉等合並計算。
第十五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內均為客戶的,其合
並計算的持倉量不得超過單個客戶的持倉限額。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內包含非期貨公司會員的,其合
並計算的持倉量不得超過單個非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
第十六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在某一期限內開倉交
易量合並計算超過交易所規定單個客戶交易限額的,交易所
可以依據《鄭州商品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
行處理。
第十七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自成交、頻繁報撤單、
大額報撤單和持倉合並計算後達到《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
易行為管理辦法》異常交易行為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該組
實際控制關係账戶按照異常交易行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非期貨公司會員按照
客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鄭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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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張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