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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的公告

  關於發布《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8)第 47 號

  《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經鄭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告,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實施。

  以下檔案同時廢止:

  1.《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鄭商發〔2010〕181 號);

  2.《關於<《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式的通知>的補充通知》(鄭商發〔2011〕79 號);

  3.《關於修訂<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式的通知(》鄭商發〔2012〕

  132.號);

  4.《關於停止適用<關於修訂《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式的通知>個別條款具體規定的通知》(鄭商發〔2015〕157 號);5.《關於<關於修訂《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有關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式的通知>的補

  充通知》(鄭商發〔2016〕1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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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關於期權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式的通知》(鄭商函〔2017〕60 號)。

  附件:《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

  鄭州商品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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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規範期貨交易行為,保

  障期貨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

  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對期貨交

  易行為進行監管,發現異常情況的,可以啟動異常交易行為

  處理程式,對有關會員或者客戶采取相應自律監管措施。

  第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

  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製止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

  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四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

  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自律監管,

  自覺規範交易行為。客戶應當接受期貨公司會員對其交易行

  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二章 異常交易行為認定

  第五條 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認定為

  異常交易行為:

  (一)自成交行為,即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自買自賣

  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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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頻繁報撤單行為,即頻繁申報並撤銷定單的行為;

  (三)大額報撤單行為,即多次申報並撤銷大額定單的

  行為;

  (四)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合並持倉超限行為,即被交易

  所認定為具有實際控制關係的一組账戶持倉合並計算後超

  出交易所規定持倉限額的行為;

  (五)程式化交易擾亂交易秩序行為,即采取程式化交

  易方式下達交易指令,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

  易秩序的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交易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客戶或者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合並計算後出

  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即達到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

  單、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合並持倉超限等異常交易行為處理標

  準:

  (一)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自成交 5 次以上;

  (二)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撤銷定單次數 500 次以上;

  或者當某個交易日某一合約出現漲(跌)停板後,當日在該

  合約漲(跌)停板價位買(賣)單撤銷定單次數 100 次以上;

  (三)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撤銷定單次數 50 次以上

  且每次撤銷定單量 800 手以上;

  (四)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持倉合並計算後超出交易

  所規定的持倉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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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內的客戶之間相互成交

  視為自成交。

  第八條 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

  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第九條 市價指令、套利指令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

  單、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附加立即成交剩餘指令自動撤銷(FAK)、立即全部成交

  否則自動撤銷(FOK)指令屬性的交易指令產生的自成交、

  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第十條 做市交易產生的頻繁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

  易行為。

  第十一條 客戶或者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單個交易日

  在兩個以上合約因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或者實

  際控制關係账戶合並持倉超限達到異常交易行為處理標準

  的,同一種異常交易行為按照發生一次認定。

  第三章 異常交易行為處理

  第十二條 客戶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

  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於當日對客戶所

  在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提示,要求其及時將交易所提示轉達客

  戶,對客戶進行教育、引導、勸阻及製止;

  (二)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將該客戶列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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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監管名單;

  (三)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於當日閉市後對

  該客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少於

  1 個月。

  第十三條 當某個交易日某一合約出現漲(跌)停板後,

  客戶當日在漲(跌)停板價位買(賣)單撤銷定單次數 100

  次以上且撤銷定單手數合計 10000 手以上的,視為頻繁報撤

  單情節嚴重的行為,交易所於當日閉市後對該客戶采取限制

  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少於 1 個月。

  第十四條 同一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發生在兩個以上期貨

  公司會員的,交易所對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發

  生次數最多的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提示。

  第十五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參與交易,自成交、頻繁報

  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

  序進行處理:

  (一)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該非期貨公司

  會員進行提示;

  (二)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約見該非期貨公

  司會員高級管理人員談話;

  (三)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該非期貨公司

  會員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少於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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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出現自成交、頻繁報

  撤單和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異常交易處理標準的,交易所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發生合並持倉超限

  行為,交易所於當日閉市後通知客戶所在期貨公司會員,要

  求客戶自行平倉。該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持倉分布在不同期

  貨公司會員的,交易所通知持倉最大客戶所在的期貨公司會

  員。

  客戶在規定時限內未自行平倉完畢的,由交易所執行

  強行平倉。

  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的,當日閉市後對該組實際控

  製關係账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

  少於 1 個月。

  第十八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合並持倉超限,交易

  所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處理外,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處理:

  (一)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將該組實際控制

  關係账戶列入重點監管名單;

  (二)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於下一交易日對

  該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

  開倉時間不少於 10 個交易日;

  (三)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於下一交易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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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

  開倉時間不少於 6 個月。

  第十九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當日結算時在某合約

  發生合並持倉超限行為,但其在該合約的持倉未超過上一交

  易日結算時交易所持倉限額,可以豁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自

  律監管措施。

  一組實際控制關係账戶當日結算時在某合約發生合並

  持倉超限行為,因為市場原因在下一交易日無法平倉且結算

  時繼續持倉超限的,下一交易日可以豁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

  自律監管措施。

  前兩款豁免本辦法第十八條自律監管措施的合並持倉

  超限行為,其超過持倉限額的部分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

  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客戶采取程式化交易方式下達交易指令,可

  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可以采

  取約見談話、限制開倉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除按照本辦法

  規定的程式處理外,交易所視情節輕重還可以采取要求提交

  書面說明、書面警示、約見談話、限制出金、限期平倉、限

  製開倉、強行平倉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據《鄭

  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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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交易行

  為,積極防範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引導

  客戶理性、合規參與交易。

  期貨公司會員發現客戶出現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異常

  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提醒、勸阻和製止。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采取自

  律監管措施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及時通知客戶,並采取有

  效措施規範客戶交易行為。

  客戶出現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

  所視情節輕重,可以對期貨公司會員采取提示、約見談話、

  發出監管警示函、發出監管意見函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所可以責令其改正,並采取提示、約見談話、發出監管警示

  函、發出監管意見函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據《鄭

  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及時、準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交易所有關自

  律監管措施;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製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三)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四)未按照交易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

  調查或者存在拖延、隱瞞和故意遺漏等行為;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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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未盡到相關義務,交易所已

  向同一期貨公司會員發出兩次監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該期

  貨公司會員發出監管意見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非期貨公司會員按照

  客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包括以期貨合約和期

  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次數、監管措施

  次數以一個自然年度為期間進行統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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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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