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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懲戒權於教師,指向的是有法可依

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9日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按照日前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相關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天職,有權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現象的權力。可在現在語境下,教師行使懲戒權正在悄然流失———讓孩子罰站,會被認為是體罰;訓斥孩子,會被認為不尊重孩子的人格;把愛鬧的孩子驅逐出課堂,會被認為是剝奪孩子的學習時間,甚至在有些人眼裡,教師維護課堂紀律與秩序的行為,老師對學生的任何一種批評,都會被演化成法律意義上的違法,導致了教師在行使懲戒權時畏首畏尾,“不能管”、不願管、不敢管”的情況成為一種常態。

在真正的教育氛圍中,對學生一定是有獎有罰的。也是維護師道尊嚴的一種具有體現。可問題是在今天的教育狀態之下,教育這枚硬幣似乎只剩下了“鼓勵”、“賞識”的一面,“賞識教育”一度還成了一門紅火的教育生意;可“懲戒”“處理”的一面,教師面對來自己社會輿論和家長的壓力下,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敢輕易使用的,那怕是輕微的懲戒權也不願出手。而國家對教師教育懲戒權頒布細則進行規範和明確,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既是還懲戒權於教師,又是維護師道尊嚴的具體彰顯。

在中國傳統教育觀念中,教書先生“戒尺”飛舞的時代已經成為歷史和記憶。但在現代教育實踐中,很多發達國家的教師都是有懲戒權的。例如在美國,學生違反了規章制度後,分情節輕重可受到罰站、不許參加課外活動、被勒令離開教室10分鐘或是30分鐘等處罰。佛羅裡達州達得縣教育委員會甚至規定,教師可以用不超過2尺長、4寸寬的板打學生的臀部,但不能超五下,並且不能造成身體的明顯傷害。這反映出古今中外,教師懲戒權都是具有的,在中國恢復教師的懲戒權,是完善現代化教育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

還教師懲戒權,用法律的形式詳細規定懲戒權的實施對象、實施方式等等具體細節,並明確與細化懲戒的邊界,讓教師做到有法可依。而教育部門加快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從法律規定上進一步保障教師有效行使教育懲戒權,讓教師能管、敢管、善管,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從法律層面來維護現代意義下的師道尊嚴,有助於師道尊嚴的重新回歸。(井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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