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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老師手中的“戒尺”,該如何掌握“尺度”?

關於教師懲戒權的問題,最近又成為了一個熱點,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當中,一個亮點就是提出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在國務院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將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範圍、程度、形式,規範行使教育懲戒權,同時將抓緊修訂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從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晰教師教育懲戒權的行使,保障教師有效地行使懲戒權,促進教師敢管、善管,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師道尊嚴。規範教師“懲戒權”是眾望所歸教育過程中,在對待孩子違紀違規以及其他有害於身心健康成長的現象上,部分教師的處理存在兩種極端現象:一種是個別教師處罰學生隨意化、情緒化,過度懲戒、體罰學生;另一種則是教師對學生的不良行為不敢管,不願管。  前者與教師綜合素養有很大關係,容易令孩子的身心受到傷害。近日,“20年後打老師”案一審宣判,當事人20年後仍義憤於心,便是因為20年前老師對自己的體罰傷害太深。  後者則與教育懲戒的實施缺乏細則,而家長對孩子過度保護,對教師批評孩子的行為不夠理解有關。這容易導致一些“熊孩子”的不良言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引導和糾正,不僅對孩子未來的成長埋下了隱患,也損害了教師的權威,破壞了教學秩序。  正因為此,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範圍、程度、形式,依法保障教師有效行使懲戒權,使教師有底氣嚴格管理學生,履行教育引導的責任與義務,又避免過度懲戒、體罰學生,維護學生權益,是眾望所歸。明確教育懲戒權也需凝聚共識不過也應該看到,在明確教育懲戒權的基礎上,要促進教師敢管、善管,離不開家校共識,這需要得到家長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家長不轉變教育觀念,對孩子過度溺愛、保護,容不得教師對孩子的半點批評,更遑論懲戒,那麽教師仍然可能不敢放手去管教孩子。  近日,山東某地對一名體罰學生的教師的處罰就引發了公眾的廣泛質疑。今年4月,教師楊某用課本抽打逃課私自到操場玩耍的三名學生。學校認為其私自體罰學生,違反了學校及上級規定,對楊某進行了處罰。事後因家長對第一次處罰不服,當地教育部門對楊某追加處罰。  然而這一處罰被輿論普遍質疑過重,超出了過責相當原則,不僅讓當事人覺得委屈,也會讓廣大教師在行使教育懲戒權時心懷忌憚。  所以,即便以後有了明確的懲戒細則,學校也要做教師合法合規行使教育懲戒權的後盾。教師教育孩子的過程是複雜的、多變的,對不同的孩子,不同的情況,可能要采取不同的懲戒措施。所以,要給教師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  比如對頑劣的、屢教不改的孩子,就要嚴厲一些,這樣才能讓他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內心敏感的孩子可能就要溫和一些,要把握懲戒的力度。  即便出現一些過度懲戒、違反師德規範的情況,需要對教師進行處罰,也要酌情處理。要考慮教師不當行為的程度與當時的處境,避免因為外界的施壓,而在處罰教師時違背過責相當的原則。(作者:楊三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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