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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反壟斷案翻轉勝訴,靠5G專利繼續躺著賺錢?

當地時間8月11日,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推翻了此前地方法院對高通的反壟斷訴訟,認為聯邦貿易委員會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高通的專利許可商業運作涉嫌反競爭。

在經歷過去幾年的司法糾紛以及和手機廠商鬧不歡之後,高通最掙錢的專利許可商業模式終於時來運轉。除了上訴法院的有利判決外,高通剛剛在7月份和華為簽訂了價值18億美元的長期專利許可協議,兩家巨頭在專利問題上達成“和解”。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從2017年開始對高通專利許可商業活動涉嫌反競爭提起訴訟,認為高通濫用在無線通信市場的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的高額專利費。2019年5月,加州聖何塞地方法院法官Lucy Koh支持該指控。對此,高通表示不服並立即提起上訴。

8月11日,美國上訴法院判決高通專利許可商業活動不構成反競爭,推翻了地方法院2019年的判決。

在這次上訴中勝訴,高通在公司官網高調發布聲明:“這個決定驗證了我們的商業模式和授權計劃,並強調了高通公司對業界的巨大貢獻。我們感謝法官小組對這一重要案件進行了深思熟慮的審議。”

“無許可,無芯片“政策有爭議

高通的“無許可,無芯片”政策是上訴法院和地方法院做出不同判決的關鍵考量。在該政策下,高通可以拒絕將芯片賣給那些不願意購買高通標準必要專利(SEPs)的設備製造商(OEM),即設備製造商必須答應購買高通的專利,才能購買它的芯片。

上訴法院認為,如果高通不施行“無許可,無芯片”政策,那麽由於知識產權法中存在“專利權用盡原則”,OEM廠商可能會以購買的芯片中已經包含專利為由,拒絕為專利授權付費。

從反壟斷法的角度,高通涉嫌利用在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和芯片市場的支配地位實行反競爭;但從知識產權法的角度,“專利權用盡原則”規定已經被專利授權的產品,任何人在銷售或使用該產品時便不再需要為專利付費。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核心觀點是高通的‘無許可,無芯片’政策損害了競爭,但‘無許可,無芯片’政策是專利排他的一部分。”前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首席法官Randall R. Rader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採訪時表示,專利所有者被明確賦予排除他人製造和使用專利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排除那些想購買高通芯片但不為專利付費的競爭對手。

對FRAND原則有不同解讀

高通反壟斷案改判的另一個關鍵因素是上訴法院和地方法院對FRAND原則解讀不同。在通信行業裡,由於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可能會通過拒絕授權來阻止市場參與者,在一個專利成為標準必要專利之前,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必須承諾以“公平、合理、無歧視”的FRAND原則進行授權。

Rader法官分析稱:“FRAND原則要求專利許可收費要合理,但沒有對反競爭行為提出反壟斷方案。反壟斷保護的是競爭本身,而不是具體的競爭對手和他們的定價要求!競爭政策與定價政策完全無關,市場決定價格。顯然高通公司的定價和專利許可政策並沒有冒犯到市場,因為這麽多年來市場一直在接受這些政策,產品價格在不斷下降並讓消費者受益。”

上訴法院認為,高通並沒有反壟斷義務將專利授權給芯片製造商競爭對手,如果專利出售給生產環節中的芯片競爭對手,那麽OEM廠商能直接從競爭對手的產品中得到專利,而不用支付專利費給高通。而地方法院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卻認為,高通有反壟斷義務把專利授權給芯片製造商競爭對手。

如果出於知識產權法中“專利權用盡原則”的考慮,高通可以隻對手機等OEM廠商授權專利,而不對芯片競爭對手授權。不過,高通其實依然有針對芯片競爭對手的CDMA ASIC協議,該協議規定,獲得高通授權的芯片競爭對手必須承諾不將芯片賣給沒有得到專利授權的設備製造商。

但是,在反壟斷法學者看來,專利授權商業模式要複雜得多,尤其對於致力於標準統一的通信行業。同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旭認為,每一項被納為標準的必要專利都可以單獨構成一個市場,在這個市場裡,專利所有人是具有支配地位的。

劉旭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高通的專利授權模式應該區分標準必要專利市場和非標準必要專利市場。在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的專利上,高通可以自由地確定其專利授權條件、授權對象與費率;但在標準必要專利上,則需要遵守各國競爭法,不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德國專利調研機構Plytics在今年2月份發布的報告裡指出,越來越多的專利授權糾紛暴露出這樣的問題:誰必須獲得授權,是OEM還是供應商?授權是要基於零組件還是終端商品?專利費是要採用固定費用還是產品售價的比例?Plytics認為有必要重新探討關於5G標準必要專利授權FRAND原則的不同解釋。

高通反壟斷敗訴史

儘管高通這次在美國打贏了翻身仗,但過去幾年,高通在中國、韓國等地均因專利授權商業活動涉嫌反競爭被開巨額罰單。

2019年12月,韓國首爾高等法院支持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高通的訴訟,判定高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歧視那些尋找使用它的標準必要專利的競爭對手,阻礙了基帶芯片市場競爭,開出1.03兆韓元罰單。

2015年,中國國家發改委判定,高通利用在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價專利許可費,包括對過期無線標準必要專利收取許可費、要求被許可人將專利進行免費反向許可、以及沒有正當理由搭售非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對高通處以60億人民幣罰款。

為何高通同樣的問題在不同國家遭遇不同的判決?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徐明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一是不同國家法律制度本身的差異,各個國家對於‘壟斷’的界定標準存在差異。此外,不排除有國家保護傾向,高通公司作為全球手機芯片的標杆公司,一旦在美國被認定為壟斷,很可能會引發其他國家對高通公司的反壟斷審查,因此美國法院對其本國公司或許存在保護主義傾向。”

專利許可貢獻七成利潤

高通不得不為這些訴訟糾紛全力以赴。如果自家最掙錢的專利許可業務被冠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名義,對高通來說將重創其核心商業模式。

據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季報顯示,按照美國通用會計準則(GAAP)計算,高通第三季度總營收48.93億美元,稅前利潤8.68億美元,其中負責芯片研發銷售的QCT部門營收38.07億美元,稅前利潤6.03億美元,負責專利許可的QTL部門營收10.44億美元,稅前利潤6.46億美元。

可以看出,高通專利許可業務雖然隻佔全部營收的五分之一,但貢獻利潤高達七成。其實,不僅僅是高通,專利許可尤其是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可以說是整個無線通信行業的“搖錢樹”。據IPlytics的統計數據顯示,高通、愛立信、諾基亞、Interdigital、華為、Broadcom、IBM、飛利浦、Acacia這九家科技公司貢獻了2016年全球93%的專利授權收入。

“通信行業的專利許可收費模式非常普遍,該行業屬於典型的專利密集型行業。專利許可是通信企業非常關鍵的收入來源。”徐明表示,業界曾經有“一流企業賣標準,二流企業賣專利,三流企業賣產品”的說法,在3G時代也曾有“任何一件CDMA的技術方案都繞不過高通公司的專利”的說法,高通公司通過將專利與技術標準的結合獲得了可觀的經濟收益。

在3G、4G時代,高通曾分別憑借多項CDMA和LTE標準必要專利確立了無線通信專利市場的領導地位。據高通官方數據,2019年財年,高通手握超過14萬個專利,在全球擁有超過300個專利授權對象,全球超過130億個移動設備都得到了高通的專利授權。

如今,高通的5G專利許可方案也出來了。根據高通2017年11月發布的5G NR標準專利許可費用聲明,對OEM廠商按照單模手機售價的2.275%、多模手機售價的3.25%收取專利許可費。

5G標準專利還能躺贏嗎?

在業內人士看來,評估全球5G領導力要看標準必要專利數,而不能僅僅只看專利數,畢竟標準必要專利才是繞不過去的門檻。據國際知名律所Bird & Bird統計數據,愛立信、三星、高通分別擁有全球15.8%、14.1%、12.6%的5G標準必要專利,位居前三,歐美韓企依然領跑標準專利市場,華為和中興則以10.9%和8.6%位列第五、七位。

劉旭發表文章寫道:“5G芯片市場有別於以往的3G、4G,不僅可以用於手機、平板,還可以廣泛應用於物聯網。因此,如果美國高通公司借助其在5G調製解調器芯片市場的市場地位,或者借助5G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帶來的巨大收益交叉補貼其5G芯片業務,就可能對競爭對手產生排擠。”

和3G、4G相比,5G技術玩家數量越來越多,一改西方科技公司壟斷專利的局面,或許能夠打破專利許可商業模式壟斷傳統。但與此同時,5G時代湧現出越來越的設備,不僅僅是智能手機了,還包括自動駕駛、製造工業、醫療部門等基於物聯網的終端設備,這讓專利許可尤其是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掙錢效果更強。

“將專利納入技術標準是一種‘躺贏’的方案,這也是我國企業目前為什麽要爭奪5G技術標準話語權的原因之一。“徐明向記者表示,短期內通信行業專利授權的模式不會發生太大的變化,但長期來看,通信行業專利授權一家或幾家獨大的現狀可能會發生變化,在通信行業剛起步的階段,技術發展相對緩慢,但目前技術發展的速度越來越快,未來依靠個別專利許可獲得收益的難度將大大提升,依靠專利許可獲取收益商業模式的重要程度也會逐漸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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