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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多重原因導致退市 不可一“退”了之

  文/專欄作家 曹中銘

  相比於以前,目前的退市制度更加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也多各多樣。但對於某些上市公司的退市,絕不可一“退”了之。

  據統計,截至3月18日,今年已有5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19條強製退市的風險提示公告。數量之多,這在此前是沒有過的。相比於以前,目前的退市制度更加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也多各多樣。但對於某些上市公司的退市,絕不可一“退”了之。

  隨著對退市機制不斷進行優化,近些年來,上市公司退市數量也猶如“芝麻開花節節高”。比如2019年至2022年,退市公司的數量分別為10家、16家、20家、43家。從時間節點和已發布退市風險提示公告看,今年退市公司數量超過2022年度或不會有什麽意外。

  *ST凱樂因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1元而成為今年首家退市公司,也拉開了今年上市公司退市的大幕。從目前已退市的公司看,有因觸及“1元退市”標準的,有因觸及財務退市標準的,也有觸及其他標準的。而自2020年底,退市機制增加“營收+淨利潤”考核指標以來,財務類退市已成為上市公司退市的主流。

  一家上市公司退市,背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有的是由於行業因素,有的是自身經營的原因,也有的是由於大股東及關聯方佔用資金,另有的是市場投資者用“腳”投票,還有的是由於上市公司及董監高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的,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事實上,如果是市場因素等原因導致的退市,個人以為其投資者只能自認倒霉。但如果是人為因素造成的退市,則另當別論。

  客觀上,某些上市公司的退市,其所觸及的情形並非只有一種。比如某家3月17日被深交所宣布終止上市的公司,雖然其觸及情形為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1元,但其實該公司還面臨財務類以及重大違法類退市的情形。因此,即使該公司不觸及“1元退市”標準,也有可能因財務類、重大違法類被終止上市。

  比如2015年該公司啟動重大資產重組時,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資產重組標的的關聯交易。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6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這些行為,也涉嫌重大違法。

  在上市公司存在多重原因退市的背景下,顯然不可讓其一“退”了之。一方面,如果存在違法違法行為,應追究違法違規者的責任。該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該經濟處罰的經濟處罰,該承擔刑事責任的承擔刑事責任。而且,個中不應有任何漏網之魚,包括上市公司及責任人員。

  另一方面,因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違法違規導致上市公司退市的,除了承擔相應的責任外,還需要賠償投資者的損失。雖然股市投資奉行“買者自負”的原則,但所謂的“買者自負”,應該是由於投資者自身原因導致的才“自負”,如果是由於上市公司或相關責任人員違法違規的原因,顯然不應該由投資者“自負”。否則,將有違市場的公平原則。

  不讓存在多重退市原因的上市公司一“退”了之,既有利於倒逼上市公司規範經營,董監高等高管對上市公司履行忠實與勤勉義務,也將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讓違規者付出代價,無形中也有利於在市場上產生警示效果,並達到淨化市場環境的目的。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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