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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下調後,購房者可否要求開發商退“稅差”?

來源/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營改增”新政落地前,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合約,約定采取固定房屋總價的計價方法,且雙方認定增值稅稅率為11%。嗣後,購房者按約繳付了160餘萬元購房款。今年5月份,國家調整稅收政策,銷售不動產增值稅稅率從11%調整為10%,已經全款交錢了的購房者認為,“既然稅率下調,房款也應下調”,遂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1%的增值稅稅差1.6萬餘元。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稅率調整,並不必然導致房屋總價款的調整。”承辦法官提醒:如果《建案買賣合約》中約定房屋總價款采取固定房屋總價的計價方法,且沒有降稅降價的明確約定,買房人是否繳稅、繳稅的具體金額、種類對於房屋總價款不產生任何影響。

2016年年底,李女士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建案買賣合約》,雙方約定總房價款除面積差異原因外,不再做變動。同時,合約補充條款還約定:買受人知悉並確認,本合約內載明的單價、總價、面積補差款、違約金、首付款、抵押款等所有購房款,均已包含增值稅銷項稅額,買受人購買本房屋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合約簽訂後,李女士按約向開發商交付了購房款162萬元。

2018年4月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作出《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自5月1日起,銷售不動產增值稅稅率從11%調整10%。李女士認為其購買建案的總價款是包含有增值稅銷項稅額的,現在稅率下調了,購房總價款也應下調,開發商應返還1%的增值稅稅差。雙方對此協商未果,李女士遂訴到法院。

法院認為,李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應按照合約約定行使權利以及履行義務。首先,雙方在合約中就購房約定了固定房屋總價款的計價方法。“不動產屬於家庭的大額財產,不動產買賣事宜關係重大。”承辦法官表示,從這個角度出發,買賣雙方通過合約作出固定房屋總價款的約定,是有利於維護建案交易秩序穩定的。

其次,合約補充條款約定,李女士購買涉案房屋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開發商因銷售建案而產生的增值稅稅款系開發商的經營、銷售成本之一,開發商在計算建案的成本時將其考慮在內無可厚非,但雙方已經通過合約作出固定房屋總價款的意思表示,且補充條款的約定並不具有降稅即降價的意思表示,故在沒有降稅降價明確約定的情形下,房產公司是否繳稅、繳稅的具體金額、種類對於房屋總價款不產生任何影響。”承辦法官補充指出:“換句話說,如果增值稅稅率並非下降而是上調,對房屋總價款亦無影響。”

最後,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被告房產公司,並非李女士。國家降低增值稅稅率,直接目的是給企業減輕稅負,從長遠看也必將作用於消費領域,從而惠及廣大消費者。據悉,本案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效力。

法官說法:

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開發商,並非購房人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本案被告作為開發商銷售涉案建案後,發生了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故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被告,並非原告。現國家降低了增值稅的稅率,直接目的是給企業減輕稅負,激發企業活力,但降稅後必將會產生一系列的積極效應和連鎖反應,從長遠來看也必將作用於消費領域,從而惠及廣大消費者。

文字 / 網絡

編輯 / 馬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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