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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對比:中國的房產稅將如何誕生?

本文轉載自:米宅海外

作者:巫不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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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國人會認為,中國不存在房地產稅,事實並非如此。

對於建案而言,從房地產商“招拍掛”到買家認購的整個過程,已經繳納完了所有的房地產稅。

顧名思義,“招拍掛”就是地方政府賣地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的過程。通過“招拍掛”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業主,一次性預付了七十年的全部土地使用費用,當然,包括各項稅務。

這部分費用,通過建案交易,轉嫁給了購房者。換而言之,購房者已“買斷”了產權期內所有的房地產稅。

大陸“一事一議”式的房地產稅收納方式,與美國的房地產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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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買房VS中國人買房

美國公民在美國買房,還要考慮房地產稅稅率,各州的房地產稅比例都不一樣,大概在百分之零點幾到3%之間,紐約達到了房地產估值的1.64%,稅率最高的州新澤西州達到了2.38%。

美國政府會定期為公民的房屋進行估值,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稅率會變動),房屋估值越高,需要繳納的稅收就越多

美國各州的房產稅率

房地產稅稅率直接影響了美國年輕人持有房屋的意向,因為針對自住買房,美國政府有針對不同納稅等級的稅費減免政策,剛畢業的美國年輕人普遍納稅等級不高,所以很多年輕人要等到納稅到達一定的減免等級,才會考慮買房。

而且,貸款買房,還需要繳納房屋保險費用,在紐約,有時保險費用一年高達一千多美元。

複雜的房地產稅,讓美國人頭疼

房屋出租、贈予、繼承也都需要納稅,可見在美國,涉及房地產的納稅,從貸款到出售,無處不在,相當繁雜,尤其是房產估值和減免這一塊兒,有時必須借助專業的谘詢,否則很難算清。

而在中國,不管你是自住還是投資,買房程式就要簡化很多,除了契稅、印花稅、維修基金等一次性繳費,購房者考慮最多的首先是有沒有購買資格,然後是均價,首付比例,能否貸到款,貸款利率多少等。在三四線城市,購買資格和首付比例基本不用考慮。

在購房之後,除了小區價位不等的物業費,到目前為止,在中國持有房產基本沒有什麽其他額外費用。雖然目前重慶和上海的房產稅有試點,但是徵收對象都是上等住房和別墅等人均面積過大的徵收對象,不是市場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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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國情下的納稅制度

差異來源於中美土地產權制度的不同。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明確表示:財產是屬於人民的。雖然現在也承認一定的個人財產,但是很多重要的資源還是屬於國家人民的。比如土地,主要分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沒有私有土地。

所以在中國,持有人隻擁有建案70年的使用權。房屋70年的產權期限,是由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確定的,等到了額定年限,部門會評估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能繼續使用:如果能使用的話,建築物的產權人只需要繳納些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使用。

若評估建築物不能再使用,就會回收土地並賠償產權人。這也就是為何有人說 ,中國如果對公民持有房屋征稅,只能被稱為“房產稅”,而不能叫做“房地產稅”。(文中按照慣例還稱“房產稅”)

反觀美國,作為資本主義國家,個人財產至高無上,(這也是資本主義社會立足的根本)財產自然不存在持有年限的問題。這就涉及到了《權利法案》第五條:私人財產(private property)”,沒有公正的補償,不能被取去作為公用。”這句話,不少經濟學者認為是美國興盛繁榮的主要原因。

亞歷山大擋住了屬於狄奧根尼斯的陽光,老頭說:“你走開!”壓力山大說:“我不當亞歷山大,就當狄奧根尼斯!”

對於房產稅徵收,中國可參照美國現有的制度進行稅改,70年中,每年或每季度按照房屋估值的某個比例抽稅;反過來,美方卻無法模仿中方的房地產稅收制度,若只在新房交割時一次性征稅,房屋產權是永久的,應該以多少年限來計稅,抽稅比例又該議定幾何,都難以界定,估稅重重困難。

另一方面,美國新房的供應量遠小於中國,新房的交易量微不足道,交割時的一次性征稅會使得地方財政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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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雨欲來的中國房產稅,

將面臨什麽困境?

可以觀察到,從去年國務院對新房產稅徵收原則的確認,到上月新到任的央行貨政委員們對新房產稅的力捧。

欲分析征稅意圖,我們必須將地方財政的長期赤字納入考慮。根據全球最知名的評級公司“標普”的分析,今年中國地方政府的財政缺口將持續擴大,或從去年的8.7%增加到11%,即八千多億的赤字。

同時,中央不希望經濟增速放緩幅度過大,因此,政府仍將維持較大的財政支出。

新房產稅就是按照“立法先行”,中央“充分授權”給地方政府徵收的一種稅務,目的是為了平衡地方的財政收支。否則,當大批地方債到期時,中央將會毫無對策,很可能走上通貨膨脹的不歸路。

當前試點城市徵收辦法

但彌補地方財政的空缺的緣由雖然合情合理,但依然無法解決房產稅的合法性問題。目前,我國新房交割時,購房人已將70年內使用費用全部繳納,業主的房產相關收入、使用權和轉讓權已全部界定清晰,若再納新房產稅,難逃雙重收稅之嫌。

從嚴謹的角度看,雙重稅收,租金管制等等,皆違反維護私人財產的原則。以美國為例,1975年,美國西雅圖市考慮推出租金管制,舉行聽證會。

與會期間,被邀請的經濟學專家表示:租金管制明顯地違反《權利法案》第五條,因為壓製房產的租金收入,與奪取業主的財產基本上沒有分別。結果是,會後西雅圖不考慮租金管制。租金管制尚且難以實行,更遑論是雙重收稅,在美國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儘管抗議高房租,然而還是沒有用

中國政府若欲合法化新房產稅徵收,便要取消現行的住宅土地使用稅費,改用美國式的房地產稅收制度。但這麽做真的能挽狂瀾於既倒麽?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要知道,地方政府的大部分貸款都是以土地為抵押的,如果在實際操作中野蠻剝離“土地使用稅費”,土地的交易價或遭腰斬,借主會要求地方政府追加抵押或者保證金,這會引起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能想到的唯一合理做法,便是取締新房地產稅的概念,轉而考慮每年抽取少量的物業稅。應當參照美國的房產稅,政府要說明用途,也要與其他稅款項分開處理,同時要滿足“稅收匹配福利”的基本原則。雖然,改名字的做法,聽起來有點換湯不換藥。

所有權真的重要嗎?

兩證合一

首先,房屋的產權涉及:所有權(ownership right),使用權(use right),收入權(right to income)和轉讓權(right to transfer)。

實際上,以中國為例,房屋的所有權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使用權。尤為顯著的一個例子就是全國各地的小產權房,所謂的“集體房產證”。集體土地上蓋起了建案,從使用權方面講,並不影響業主居住。但是當涉及到買賣和轉讓,小產權房的地位就很尷尬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隻享有使用權,其興建的房屋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流轉,而無權賣給城市居民。

《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也就是說,小產權房的使用權轉讓,不受法律保護。

理論上,凡是擁有人與人之間轉讓權的,都可視作私產。雖然中國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私人所有房產,一般來說,並不會影響到業主的轉讓和獲取回報的權利。

如果小產權房的使用權能夠明確界定(轉讓給本村的親戚),那麽它與參與交易的建案使用價值無異。

另一個例子是香港的土地,源自英國的傳統,到今天其所有權還是政府的,只是使用權屬業主所有。年期可長可短,只要在到期時有明確的續期法則,是否擁有所有權對資源使用者來說沒有影響。香港如此,大陸亦是如此。

鳥瞰香港,寸土寸金

換言之,只要使用權被界定得清楚,所有權不重要。倒轉過來,不管所有權界定得怎樣清楚,使用權界定不清,麻煩就會湧現。小產權房就是使用權轉讓無法界定、不受中國現行法律保護的典型例子。

從根本上講,房產稅是一種“劫富濟貧”的稅務,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業主從房產那裡享受到的權益或收益。房產稅強迫房屋持有者購買社會公共服務。

合理的房產稅也有效維護了房產持有者的權益。但應當收多少稅,涉及到房屋估值和房產收益的界定,其評估是一個複雜的過程。

樓價上漲主要是因為人口密度,經濟狀況,土地供應等因素。

在自由的市場裡,樓價上升反映了社會財富量的上漲,居民的生活有了改進。除了調節大城市人口流入(例如北京上海的人口流動管制),政府通過土地或者稅收政策去影響房價,作用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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