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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致人死亡,意外還是犯罪?

2018年4月22日下午,楊某(出生於2004年7月6日)因左腿部腫脹、疼痛,來到河南省禹州市某保健按摩店按摩,該店員工孫某在楊某一直叫疼的情況下仍對其左腿實施按摩,導致楊某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楊某系左下肢靜脈內血栓形成並脫落致肺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該案經禹州市警察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10月25日移送禹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到案後,孫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有悔罪表現。12月6日,檢察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孫某提起公訴。

2019年2月22日,本案一審公開審理,禹州市檢察院員額檢察官孫麗娜出庭支持公訴。法庭調查階段,孫某當庭翻供,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在他對被害人的腿部進行按摩之前,被害人的母親也對被害人進行過按摩,被害人死亡結果不應由他承擔。

孫麗娜向被告人發問:「在審查起訴階段,你的供述是否屬實?」

「屬實。」

「公訴人在審查起訴環節對你訊問的時候有沒有違法行為?」

「沒有。」

「訊問筆錄是否向你核實?筆錄上簽名是否是你本人自願?」

「筆錄你們給我念了,和我說的相符。字是我自願簽的。」

法庭辯論階段,孫某的辯護人也為其作無罪辯護,理由是孫某的行為同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而是意外事件:「從卷宗中鑒定意見的分析說明來看,鑒定意見中表述的是按摩左腿的行為可作為血栓脫落的促發因素,這個『可』的意思是被告人行為不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唯一的、確定的、必然的因素。而被害人母親、羅某及被告人三方都為被害人做過按摩,在刑法上有多種原因造成一個結果的發生,無法查清是哪個原因導致的。」

對此,孫麗娜回應道:「本案不是意外事件。理由有二:第一,公訴人在法庭調查階段已向被告人核實了本案訊問筆錄內容的客觀、真實性,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有證人證言相印證,證實被告人明知被害人腿部腫脹,且應當預見到腫脹不是普通的經絡不通所致,仍在被害人一直叫疼的情況下先後對被害人兩次實施按摩,用時長達8分鐘,而鑒定意見也明確表述,按摩行為可作為血栓脫落的促發因素。這足以證明被告人對被害人腿部實施的『推』的行為同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第二,被害人腿部的靜脈血栓雖然形成於被告人實施按摩之前,但現有證據已足以排除他人作案,關鍵因素系被告人實施的按摩行為。」

針對孫某辯護人提出的「該案不屬於社會一般人的認知;被告人不是醫生,不具備醫療知識;被告人沒有受過高等教育」三點辯護意見,孫麗娜提出:被告人孫某長期提供按摩服務,應具有基本的執業技能和職業責任感,對理療和治療具有基本的認知;孫某雖不是醫生,但辯護人在向被告人發問時,被告人曾明確表示其懂得基本醫學常識。在公訴人審查起訴環節訊問被告人時,被告人也明確供述被害人的腿部不是所謂的「揪勁」所致,證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被害人的腿部系病理所致,卻仍告知被害人及其母親被害人腿部疼痛是經絡不通造成,按摩兩次即好;被告人是否受過高等教育,不影響其在本案中的認知。

2019年3月5日,法院以孫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公訴人簡介

孫麗娜,1972年出生,1998年進入禹州市檢察院工作,現任未檢科科長、員額檢察官。從檢20年來,先後榮獲許昌市首屆十大優秀檢察官、許昌市優秀偵監能手、全市檢察人才等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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