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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將建立海域使用權出讓制度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李舒瑜)與土地使用權一樣,今後“招拍掛”或將成為取得深圳海域使用權的重要方式。今天起,《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保護與使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全文公布(全文見A8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草案)》的一大亮點是建立了海域使用權公開出讓制度。

私設管道向海洋排汙最低罰20萬元

作為海濱城市,深圳擁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積和260公里海岸線,海洋資源較為豐富,開發利用潛力較大。

然而,近年來隨著我市海域開發強度的不斷加大,海域使用管理中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比如重開發、輕保護造成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對填海項目海域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轉換不明確等。如何在保護的前提下科學使用海域,亟待立法規範。

《條例(草案)》完善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一方面,細化海洋生態保護規定,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行為強製要求進行生態修複或者繳納生態補償金予以補償。另一方面,是加大處罰力度。非法采挖珊瑚礁、擅自砍伐紅樹林等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私設管道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監管方式向海洋排放汙染物,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目錄外項目須“招拍掛”出讓海域使用權

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審批和“招拍掛”兩種方式取得,但未明確兩種海域使用權取得方式的適用範圍。

當前,我市的經營性用海仍以審批為主,鮮有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隨著海洋資源的開發需求不斷增長,需要運用更多市場手段公開公平公正地配置海域使用資源。

《條例(草案)》建立了申請批準使用海域目錄和海域使用權公開出讓制度。目錄內的項目,可以通過申請批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目錄外的項目,有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應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條例(草案)》同時明確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繼承的程式和要求,完善海域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

非法填海處以海域使用金20倍罰款

填海在開辟新土地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影響。今年7月,國務院發布通知,取消圍填海地方年度計劃指標,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並將圍填海項目審批權限全部收歸國務院。基於上述背景,《條例(草案)》未對圍填海項目海域使用權批準等前期內容作規定,而是就目前國家未作明確的、仍屬於地方管理範疇的圍填海項目施工管理和換發土地證等後期內容進行細化完善,以規範操作。

《條例(草案)》規定,未經批準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批準進行填海的,要退還非法佔用海域並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非法佔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當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罰款;造成生態破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法所得無法明確的,按照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的額度進行沒收。

原標題: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保護與使用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我市將建立海域使用權出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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