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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開偉:金融部門該如何落實中央一號文件?

  意見領袖 | 莫開偉

  2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了中央1號文件,這是被稱作“三農”代名詞的文件,每年放在中共中央各類文件之首,說明了“三農”問題在我國“重中之重”的地位,更充分顯示了黨和政府高層對解決“三農”問題的高度重視。

  眾所周知,這是中共中央連續第19次發布、也是累計第25次發布的“重磅”文件,從發文的密度以及次數,足以表明雖然“三農”問題重要,也年年當著首要問題重視,但由於我國農業大國和農業“弱國”的地位決定,“三農”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也有更多的問題沒有解決,更有太多的問題亟需等待解決。顯然,解決中國“三農”問題並非輕而易舉之事,它牽涉面廣,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

  可見,解決“三農”問題僅有各級政府的重視是遠遠不夠的,它需要多個社會層面力量的積極參與;就是說單獨指望財政投入可能會解決一些重大問題;但財力有限,不能包攬一切,這自然需要金融資本、社會資本以及社會公益等力量的融入,解決“三農”的路才有可能越走越寬,越走越活,越走越好。

  這樣,無疑需要金融部門更加積極主動地投入到解決“三農”問題的工作中來,圍繞中央1號文件對金融部門提出的相關要求抓好落實,積極開動腦筋,大膽進行金融實踐,探索出適當解決“三農”問題的金融服務模式、金融服務方式和金融服務產品,不斷提高金融服務“三農”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將金融部門打造成支持“三農”發展的堅強後盾和助力農村社會經濟發展與進步的有生力量。

  今年的中央1號文件《關於做好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中提出了健全鄉村振興多元投入機制,符合條件的鄉村振興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債券支持範圍,設立鄉村振興基金,用好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化存款準備金、差異化金融監管和考核評估,推動金融機構增加鄉村振興相關領域貸款投放、引導信貸擔保業務向農業農村領域傾斜,發揮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多層次資本市場支農作用,優化“保險+期貨”,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化險,推動村鎮銀行結構性重組等政策要求,這些政府要求實際上都是對金融部門提出來的,也是中央對金融部門寄予的殷切希望。由此,作為金融部門應深刻領會中央1號文件精神,增強政治敏感性和責任性,肩負支持“三農”和鄉村振興的社會使命,克服經營過程中的一切困難、消除一切阻力,調動一切可利用的因素,激發全員積極性和創造,抓住工作重心和主要矛盾,使得中央1號文件精神得到最大程度地落實,在解決“三農”問題和支持“三農”發展中發揮出更大、更多的金融效能。

  在設立鄉村振興基金上,多輪驅動,發揮出良好的金融牽引和撬動功效。

  目前農村出現了新的歷史性偉大轉變,全面精準脫貧之後,中央又部署了全面振興鄉村的重大戰略,這是一項舉全黨全社會之力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浩大工程,其目標是建設供給保障強、科技裝備強、經營體系強、產業韌性強、競爭能力強的農業強國。不言而喻,要達到這一目標相當不容易,不僅需要花費巨大的精力,更需要花費巨額的資金。

  尤其,鄉村振興戰略能否順利實施以及達到預定目的,建立有效的多元投入機制、拓展投入來源、確保投入的收益顯得十分重要;還有一個現實問題需清醒認識,就是在資金投入方式和來源上也有了重大變化,即精準扶貧時期以財政無償投入為主,儘管由於扶貧數量一定,但財政依然消耗了巨額資金,顯得有點精疲力竭。而今天的全面鄉村振興投入再也不能依靠原來全部由財政負擔的方式,更不能走原來不求資金投資收益的老路,而是需要闖出一條市場化運作、追求產業培育與可持續盈利之路。特別需指出的是,需要振興的鄉村更多,涉及的面更廣,需要資金規模更大,這更需要建立一種新的鄉村振興基金。

  由此,以金融的方式、基金為抓手的鄉村振興基金被放到了重要位置。目前就全國而言,設立類似的地方性鄉村振興基金已有169隻,總計的管理規模為1407.88億元,覆蓋22個省份,其中21個城市的鄉村振興基金規模超10億元。很明顯,這相對全國鄉村振興面來說,顯得微不足道,且目前沒有設立全國性鄉村振興基金,缺乏統籌和協調;社會資本仍然很少,投資主體單一;區域發展不平衡,東西部差距較多大;考核管理難全面等問題。

  因此,作為金融機構可在設立鄉村振興基金上發揮出自身更大的優勢和作用,推動設立政府資金引導、金融機構大力支持、社會資本廣泛參與、市場化運作的鄉村振興基金。具體設想是:金融監管機構督促銀行金融機構充分利用自身信貸優勢,引導大型涉農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共同參與;並在全國範圍內選擇區域影響大、產業帶動力強的項目,與地方的鄉村振興基金共同配合,推動產業升級和區域經濟發展,為全國鄉村振興基金的運作提供示範。同時,充分發揮自身信息共享以及資金與項目對接的優勢,有效配置資金和信貸項目,促成全國鄉村振興基金的設立,實現全國鄉村振興基金的統籌和協調。此外,在以財政資金為基礎帶動社會資本與金融資本共同參與中,更要發揮出金融資本優勢,形成多層次、立體的產業投融資平台,推動信貸項目與基金的整合;並推出更多有投資收益、風險相對較低的信貸項目,吸引更多民間資本以夾層投資、可轉債投資的形式參與基金,壯大鄉村振興基金。還有為鄉村振興基金儲備和提供人才,引導和鼓勵既有金融信貸與投資管理能力、又深諳三農發展規律的複合型人才參與基金管理,形成業務精良的管理團隊,提高鄉村振興基金管理水準和基金使用效率,實現鄉村振興基金效益最大化。最後,可充分利用金融信息技術優勢,加強產業項目培育,推動農業信貸項目數字化轉型,建設農村大數據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為社會資本和基金管理人員提供充分的投資信息,優化鄉村振興基金生態圈,避免鄉村振興基金出現道德風險,減少鄉村振興基金損失。

  在用好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化存款準備金、差異化金融監管和考核評估上,不打折扣,創造出更加靈活的扶農方式。

  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化存款準備金、差異化金融監管與考核評估,既是貨幣信貸政策,也是金融監管手段,對於銀行金融機構守法合規經營頗為重要,因為這些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手段具有獎優罰劣或具有專門的金融優惠政策導向,意在鼓勵銀行金融機構認真執行國家金融政策或者對部分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信貸產業領域加大金融政策傾斜的表現。過去,這些貨幣信貸政策和金融監管手段在支持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上發揮出了重要作用,今天這些貨幣信貸政策和金融監管手段同樣可運用到落實中央1號文件上。

  目前來看,再貸款、再貼現貨幣信貸政策,可主要對一些在落實中央1號文件有突出業績或成效的銀行金融機構實施,就是這些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三農”貸款數量多、規模大,在資金上出現短缺和緊張時,央行可及時施以援手,對其按照投放“三農”的貸款額度發放等額的再貸款,用以支持銀行金融機構扶持“三農”信貸,既可解決銀行金融機構資金短缺,實現其發放“三農”貸款的可持續性,也可進一步提高涉農銀行金融機構發放“三農”信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較強的“三農”信貸異塵餘生效應,提高扶持“三農”的金融共振效應。

  差別化存款準備金是央行對銀行金融機構實施的數量型貨幣信貸政策操作工具,主要針對不同銀行金融機構資金狀況以及承擔相應的信貸任務而實施有所區別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在落實中央1號文件上,差別化存款準備金可發揮出較好的靈活調控作用,即對肩負不同“三農”任務的銀行金融機構實施有所區別的存款準備金率,支農任務重、涉農項目多、涉農小微信貸額度大的銀行金融機構,央行可比其他銀行金融機構降低1至5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率,使這些銀行金融機構減輕資金壓力,有更多的資金可用於“三農”信貸投放。相反,不參與“三農”信貸扶持或參與“三農”信貸任務較輕的銀行金融機構,央行可適當提高其1至5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以激勵他們想辦法參與“三農”信貸,形成調動銀行金融機構全面參與“三農”信貸的整體活力,使中央1號文件在金融行業得到更好地落實和產生實施。

  差異化金融監管和考核評估原本是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金融機構實施的金融監管手段,是對銀行金融機構執行宏觀金融政策以及落實金融合規經營等方面采取的一項綜合監管措施和評估考核方式;今天把這項金融監管政策用到落實中央1號文件上,同樣可發揮出巨大的金融作用:即對發放“三農”貸款出現不良貸款增長的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可提高不良貸款率的容忍度,讓銀行金融機構在發放“三農”貸款上膽子更大,消除後顧之憂,使“三農”扶持政策能得到更好地落實。同時,對“三農”貸款規模較大的銀行金融機構在利潤、撥備覆蓋、資本充足率等方面適當放寬要求,使涉農銀行金融機構在發放“三農”貸款和開展涉農金融服務上不再縮手縮腳,將相關涉農金融政策用足、用活、用好,將中央1號文件精神落到實處。此外,金融監管部門可將落實中央1號文件納入重要金融監管內容,根據各地實際制定若乾量化考核指標,規定每年至少一次考核,對達不到考核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可在存款準備金、不良貸款、再貸款等方面適當收緊,達到要求的可適當放寬,增強對銀行金融機構落實中央1號文件的約束力,增強銀行金融機構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在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化險、推動村鎮銀行結構性重組上,不穿新鞋走舊路,闖出一片新天地

  經過近十多年的改革,農村信用社改革化險工作取得了較大的成效,大量農村信用社經過股份製改造成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基本構建了現代農村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構,內控機制增強,經營風險也得到了化解,經營效益有所提高,員工精神面貌也有了很大變化。但要看到目前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一是公司治理“有形無神”,內控機制流於形式較為普遍,大案要案時有發生;二是績效薪酬存在諸多不合理因素,員工積極性受到挫傷;三是現有管理體制不順,省聯社肩負職能混同,既具行政管理職能又具業務經營職能,是一個典型政企不分、行政色彩過於濃厚的“官辦”機構,容易滋生金融腐敗,近年全國省級聯社高管不斷有被查,更說明省聯社管理體制權力過大和不受約束。這種管人、管物、管財的集權式體制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時候了。四是股份製改革之後的農商行或農村合作銀行,不少經營發生了偏向,“洗腳上岸”的經營機構不少,信貸投放“非農化”、“商業化”以及信貸投放“壘大戶”、發生較大信貸風險的機構亦不在少數;加上目前農村金融陣地競爭激烈,農商行和農村合作銀行經營競爭日漸式微,生存天地越來越窄。五是村鎮銀行成了縣域農村無足輕重的存在,偏離了機構設立的初衷和正軌,因為機構並不設立在村鎮,而是絕大部分設在縣城,其信貸經營業務並不是為“三農”,而是在縣城瞄向中小企業或工商戶,還有房地產和其他高收益高風險產業,目前不少村鎮銀行因為經營陣地狹窄、經營風險較大而陷入了進退維谷或難以為繼境地;尤其在一個縣城村鎮銀行體量過於弱小,規模不大,不足以對鄉村振興起到有效作用,且對農村也缺乏有效的金融異塵餘生功能,確實已到結構性重組的時候了。

  今年中央1號文件再次提出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化險、推動村鎮銀行結構性重組,既是給農村金融機構的壓力,也是給農村金融機構的動力,更是給農村金融機構的機遇。首先,構建體現“三農”特徵的新型經營管理機構。目前,農村信用社改革還需不斷深化和推進,不能止於當前這種模式,設想是省級聯社要脫離省級政府直接領導,消除官辦色彩,組建“四自”金融經營主體,由各縣市農村信用社(農商行)入股組成,實行全省一級法人製,實行企業化管理,由金融監管部門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如果覺得條件不成熟,也可縮小範圍,先組建市一級法人體制,由各縣農村信用社(農商行)入股。同時,對縣級農村信用社(農商行)高管人員走由員工選舉方式誕生,讓懂經營管理、道德品質過硬的人被選拔出來,並實行任期目標責任製,能上能下,取消現在的上級任命製或選派製,進一步體現辦社的民主性,調動全員參與管理與監督的積極性,徹底解決官辦問題,趟出一條想農、為農、扶農的經營管理體制來。其次,確定圍繞“三農”旋轉的業務經營與發展模式。主要是以中央1號文件要求為重心,調整經營方向,把服務“三農”當成永恆不變的業務發展主題,消除信貸投放攀比大型商業銀行心理,把農村新型產業以及農村小額信貸當著主要支持目標,堅決遏製信貸投放“非農化”以及信貸項目城市化傾向,徹底堵塞信貸“壘大戶”行為,保持農村信用社(農商行)貼切“三農”的本色永遠不變。同時,大膽圍繞“三農”特色和需求開展創新,推出有針對性的涉農金融信貸產品和信貸服務方式,極大地提高金融服務產品和信貸服務方式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使農村信用社(農商行)中央1號文件有更多的辦法和措施,也更加接地氣。再次,確定圍繞“三農”需求新改革目標。對當前高風險農村信用社(農商行)進行兼並重組,化解存在的風險;主要是鼓勵綜合經營實力強、內控機制健全有力的農村信用社(農商行)對不良信貸資產佔比高、經營虧損大、資本充足率和撥備覆蓋率低的農村信用社(農商行)進行兼並重組,優先滿足本轄區農村信用社(農商行)兼並,也鼓勵跨區、跨省兼並,實現全國一盤棋。通過兼並重組,盤活農村信用社(農商行)資產,有效化解農村信用社(農商行)整體風險,使農村信用社(農商行)更加有能力落實中央1號文件精神。同時,將現有村鎮銀行成建制地並入當地農村信用社(農商行),就是將村鎮銀行機構、人員、存貸款等全部一次性並入農村信用社(農商行),既能增加農村信用社(農商行)整體實力,也能消除兩者之間存在的不必要內耗,使村鎮銀行經營風險從根本上得到化解,也可促使農村信用社(農商行)落實中央1號文件精神的執行力更強、支持“三農”發展的綜合實力更足!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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