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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控股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被證監局責令改正

  新浪財經訊 5月14日消息,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對此,安徽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以下為內容原文: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專項核查。

  經查,你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永紅凌駕於公司內部控制之上,乾預公司經營管理,直接決策公司的重大事項,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導致公司在大額資金管理、對外投資等方面存在未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批程式的情形,並且當該事項發生後,公司未及時進行披露。上述事項違反了公司規範運作要求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九十一條、《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第十四條等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現要求你公司立即對公司內控開展自查,並按如下要求進行改正。

  一、針對公司存在的內控缺陷事項,你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完善內部控制,加強有效監督與製衡,切實履行重大事項審議程式和披露義務。

  二、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相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實際控制人乾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三、你公司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2018年修訂)》第六條要求,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違規行為對上市公司的不利影響。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責任追究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及整改效果等內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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