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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對長安福特實施縱向壟斷協議依法處罰1.628億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對長安福特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福特)實施縱向壟斷協議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對長安福特處以罰款1.628億元。

2013年以來,長安福特在重慶區域內通過制定《價格表》、簽訂《價格自律協議》以及限定下遊經銷商在車展期間最低價格和網絡最低報價等方式,限定下遊經銷商整車最低轉售價格,違反《反壟斷法》關於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的規定。調查過程中,長安福特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相關行為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豁免情形。長安福特上述行為剝奪了下遊經銷商的定價自主權,排除、限制了品牌內的競爭,並實際削弱了品牌間的競爭,損害了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對長安福特處以上一年度重慶地區銷售額4%的罰款。

市場監管總局將持續加強反壟斷執法,有效預防和製止壟斷行為,嚴肅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為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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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縱向壟斷協議

在不同的學術文獻中,縱向壟斷協議有不同的稱謂,如被稱作垂直限制協議、垂直協議、縱向限制、縱向協議,等等。它是指在同一產業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處於不同經濟層次、沒有直接競爭關係但是有買賣關係的經營者,通過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一般來說,處於前一階段的經營者,常被稱為“上遊經營者”;而處於後一階段的經營者,則常被稱為“下遊經營者”。

典型的縱向壟斷協議有:

(1)維持轉售價格協議 主要包括兩類: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的協議,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協議

(2)獨家銷售協議

(3)獨家購買協議

(4)選擇性銷售協議

(5)特許權協議

(6)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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