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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主動報告或免罰

中新網8月30日電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局長吳振國8月30日介紹,即將於9月1日正式施行的《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指出,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資料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北京正式掛牌。中新社記者 賈天勇 攝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8月30日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製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等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有關情況。

會上有記者問: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企業如果自首,《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有什麽制度安排鼓勵政策嗎?

吳振國介紹,為了鼓勵壟斷協議參與者主動報告有關情況,使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夠迅速、有效掌握並查處壟斷協議,《反壟斷法》規定了壟斷協議寬大制度。寬大制度對發現壟斷協議違法行為、節約行政執法資源、有效維護公平競爭具有重要作用。總結十一年執法經驗,《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對《反壟斷法》規定的寬大制度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指引申請者如何提供報告和重要證據,明確重要證據的含義,規定執法機構給予申請者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考量因素,鼓勵涉嫌違法者盡早提出寬大申請。

吳振國介紹,《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明確,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重要證據是指能夠對反壟斷執法機構啟動調查或者認定壟斷協議起到關鍵性作用的證據,具體包括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涉及的商品範圍、達成協議的內容和方式、協議的具體實施等情況。

吳振國提到,《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了處罰減免梯度比例,給經營者明確預期,鼓勵涉嫌違法者盡早提出寬大申請,可以更好地發揮寬大制度激勵作用。對第一個申請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免除處罰或者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幅度減輕罰款;對於第二個申請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減輕罰款;對於第三個申請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減輕罰款。

吳振國也指出,經營者最終能否獲得上述幅度的減免處罰,應當由反壟斷執法機構綜合考慮經營者主動報告的時間順序、提供證據的重要程度以及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等因素,作出是否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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