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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轉基因食用植物油應按規定在標簽等顯著標示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於加強食用植物油標識管理的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於加強食用植物油標識管理的公告

  2018年 第16號

  為保障食用植物油行業健康發展,規範食用植物油特別是食用植物調和油標簽標識,堅決遏製虛假標識誤導消費者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食用植物油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標注。食用植物油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負責。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稱應當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實屬性。單一品種食用植物油應當使用該種食用植物油的規範名稱,不得摻有其他品種油脂。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食用植物油調配製成的食用油脂,產品名稱應當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規定,標注為“食用植物調和油”,並在標簽上注明各種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轉基因食用植物油應當按照規定在標簽、說明書上顯著標示。對我國未批準進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準在國內商業化種植,市場上並不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標簽、說明書不得標注“非轉基因”字樣。

  四、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如實記錄採購、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種和數量,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存期限滿後6個月。

  五、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若乾規定》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落實品質安全主體責任。

  六、自2018年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為期1個月的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採購記錄、生產記錄、財務記錄。發現標簽不符合規定、記錄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進行處罰。所有案件的行政處罰既要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也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各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制定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確保按時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檢查情況於2019年1月31日前報送市場監管總局。

  七、企業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產的食用植物油允許銷售到保存期限結束。

  八、鼓勵公眾、媒體舉報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和食用植物油標識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對舉報人員予以獎勵。

  特此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8年6月21日

責任編輯:王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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