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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讀資管新規:相比征求意見稿 有18項大改動

  咬文嚼字讀“資管新規”:相比征求意見稿,有18項大改動

  辛繼召 深圳報導

  4月27日,經國務院同意,《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發布。與2017年11月17日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版本進行了諸多微調。

  中國金融類法律、法規征求意見過程中,很少有類似資管新規一般,在監管與金融機構之間反覆博弈,妥協後頒布。

  相較於征求意見稿,資管新規在淨值化要求、智能投顧、過渡期等問題上均有較整,進一步細化了風險隔離要求,鼓勵資管產品投向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債轉股等政策鼓勵領域。也對資管子公司落地埋下了伏筆。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整理如下。

  1、金融機構類型包括新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銀行資管子公司落地可期

  第二條資產管理業務的定義,在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等基礎上新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類型,或意味著銀行資管子公司落地值得期待。

  資管業務最新定義為:“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2、業績報酬計算方式須與產品一一對應

  資管新規: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約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征求意見稿: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3、私募基金、產業基金另行規定

  第二條新增一段: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4、人民幣、外幣資管產品均適用於資管新規

  第三條新增限定語“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修訂後為“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

  這意味著,無論資管產品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均適用於資管新規。

  5、資管新規不適用於養老金產品

  第三條最後一句話修改為:依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6、產品分類新增要求

  第四條對於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突破投資限制新增要求:

  投資限制為: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新增要求為: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7、更改產品投向須取得書面同意

  第四條要求,更改產品投向,需要取得投資者的書面同意。

  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約約定,如需調整投資策略,與確定的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範圍投資性質產生偏離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式。

  8、合格投資者要求更嚴格

  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在原家庭金融資產基礎上,新增家庭金融淨資產要求,顯示監管層對家庭杠杆的考量。

  具體為:合格投資者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

  “合格投資者同時投資多隻不同產品的,投資金額按照其中最高標準執行”這一規定被刪除,改為“投資者同時投資多隻不同產品的,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9、進一步明確受託管理責任

  第八條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受託管理責任和投資者保護內容。

  第(六)小節修改為:“(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淨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新增第(十)小節:“(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账戶、同名账戶或者合約約定的受益人账戶。”

  10、公募投資範圍放寬,支持私募投資債轉股

  第十條對公募產品、私募產品的投資要求進行了大幅修改。

  刪除征求意見稿“現階段,銀行的公募產品以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如發行權益類產品和其他產品,須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但用於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的產品除外。”

  新增“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第十條修改為: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範圍由合約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11、新增標準化債權資產要求

  具體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是指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等分化,可交易。2.資訊披露充分。3.集中登記,獨立託管。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

  12、調整鼓勵投資範圍,支持債轉股

  征求意見稿: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持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科技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領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持經濟結構轉型和降低企業杠杆率。

  資管新規: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領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持經濟結構轉型,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降低企業杠杆率。

  13、資訊披露要求更細致

  固定收益、權益類、商品及衍生品類、權益類,均要求“通過醒目方式”告知投資者。

  14、資管子公司強化法人風險隔離

  公司治理與風險隔離部分,要求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強化法人風險隔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15、淨值化管理要求推倒重來

  資管新規最終檔案對淨值化要求幾乎推倒重來。

  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由託管機構進行核算並定期提供報告,由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確認,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並同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

  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淨值,應當採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淨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淨值時,託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16、智能投顧監管明確

  正在風口上的“智能投顧”,資管新規要求更加細化。要求,不得借助人工智能業務誇大宣傳資產管理產品或者誤導投資者。金融機構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參數以及資產配置的主要邏輯。

  具體為: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取得投資顧問資質,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能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本意見有關投資者適當性、投資範圍、資訊披露、風險隔離等一般性規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業務誇大宣傳資產管理產品或者誤導投資者。金融機構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參數以及資產配置的主要邏輯,為投資者單獨設立智能管理账戶,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嚴格監控智能管理账戶的交易頭寸、風險限額、交易種類、價格權限等。金融機構因違法違規或者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不同產品投資策略研發對應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質化加劇投資行為的順周期性,並針對由此可能引發的市場波動風險制定應對預案。因算法同質化、編程設計錯誤、對數據利用深度不夠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統異常,導致羊群效應、影響金融市場穩定運行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采取人工乾預措施,強製調整或者終止人工智能業務。

  17、統計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將含債權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資訊報送至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

  18、過渡期延期半年

  根據資管新規,過渡期為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範(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責任編輯:張琳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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