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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旨是如何演變的?唐宋聖旨與明清聖旨大不同

在宋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是君臣的共識,士大夫成為治理國家的主體,而不是君王的工具。歷代王朝當中,宋朝的政體可以說是最為純粹計程車大夫政體。儘管君主具有最尊崇的地位,最高的裁決權,又是百官的權力源,但按宋人的理想,君主的最佳狀態是作為主權的象徵、道德的楷模、禮儀的代表,並不需要具體執政;國家的治理權由一個可以問責、更替、士大夫組成的政府執掌。用現代政治學概念來說,這叫做“虛君共和”;用宋人自己的話來說,叫做“權歸人主,政出中書”。

從聖旨的頒布程式可以看出這一點。宋王朝的一份詔敕,從草擬到生效,需要經過非常嚴密的程式:首先由翰林學士或中書舍人起草製詞,翰林學士或中書舍人如果認為君主的詔命不當,可以拒絕草製,這叫做“封還詞頭”。製詞起草好了之後,要送門下省的給事中審核,給事中對他認為不當的詔敕也有權繳還,這叫做“封駁”。然後,作為一道正式政令的詔敕,它還需要有宰相之副署。宰相副署的意思,乃是表示詔敕出自宰相,宰相對它負責。沒有宰相副署的皇帝敕命,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所以,這裡我們應該澄清一個誤解:唐宋時代的詔敕,並不是皇帝發出的,而是宰相機構發出的。最後,生效了的詔敕如果又發現有失當之處呢,台諫官可以提出追繳。

宋代詔敕

宋代之後,如此精密、繁複的詔敕頒布程式不複再有。

朱元璋廢除宰相製,是傳統政體的一大變故。宰相制度既然作廢,過去一直存在的君權與相權的相製相維,也就完全坍塌了。所以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置相”篇中,劈頭宣布:“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雖然明朝後來設立了內閣製,但明內閣不是政府的領袖,“不置官屬,不得專製諸司。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白” ,當然也不會有副署權;其職不過是替皇上起草詔書,以及草擬批答奏章的意見稿,相當於唐宋時期的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

不過,明代的政製尚保留一些約束君權的機制,比如,遇大臣出缺,由“廷推”產生候選人;內閣間或有封還皇帝意旨之舉;六科給事中亦有封駁詔命之權。而這三個機制到了清代就全都不存在了。

清廷將內閣大學士的品秩提至一品,看似尊崇,實則上內閣淪為傳抄文書的閑職;皇帝還建立了“廷寄”制度,廷寄的諭旨甚至不必經過內閣抄發,更別說封駁了;清廷又設軍機處,作為皇帝的機要秘書處,原來屬於內閣的權力轉移到軍機處,但軍機處同樣是皇權附庸,梁啟超乾脆將它比喻為“寫字機器”:“軍機大臣之奉上諭,則如寫字機器將留聲機器所傳之聲,按字謄出耳。” 

這些制度上的變化,也導致了唐宋詔敕與明清聖旨存在形式上的巨大差異。我們去看唐宋的誥命,會發現其誥文的起首,通常是一個“敕”字,或者是“門下”二字;而明清時期的誥命,往往以“奉天承運皇帝詔(製)曰”開頭。這說明什麽?說明唐宋時期的詔敕,例出自政府(“門下”代表宰相機構,“敕”字亦為宰相所畫),是宰相長官的政府在行使執政權;而明清時期的聖旨,例出自內廷,是“奉天承運”的皇帝直接行使權力。那麽,君主行權與宰相行權有什麽差別嗎?有。第一,君主世襲,未必皆賢,而宰相可選賢與能;第二,宰相行權,若出差錯,可以問責,而君主若出差錯,無法負責任。

明清聖旨

唐宋誥命的誥詞之後,還有一大串簽名:提出詞頭的宰相、起草的中書舍人、“書行”的中書舍人,“書讀”的給事中、副署的宰相;而在明清人的誥命上,這一大串署名是沒有的,誥詞之後就是皇帝的鈐印“製誥之寶”。這又說明了什麽?說明唐宋詔敕的頒布,需要經過層層審議的程式,每一個簽名的官員都對詔敕負責;而明清誥命的出爐,儘管也有一套程式:“本部遇有應給誥敕官員,具本奏聞,仍具印信手本、開寫合授散官並年籍腳色,送中書舍人,候書寫完備,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寶司,於禦前用寶訖,具奏禦前頒給” ,但這裡除了具奏皇帝,其余的都僅僅是技術性程式,而不是政治性程式。宋人製詔過程中的繁複審議程式,在明清時期是完全看不到的。

這麽說來,清代的乾隆皇帝當然可以驕傲地取笑宋朝的君主“幾如木偶旒綴”,是“遇事輒令廷臣聚議,眾論紛紛,迄無定見”的“庸主” 。但是,一個權力不受節製的帝王是可怕的——不妨腦補一下發生在乾隆朝的慘烈文禍。相比之下,君主像宋神宗那樣只能發發牢騷:“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而大臣可以像章惇那樣回敬皇帝:“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如此才更讓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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