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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一道聖旨是怎樣頒布的?

有歷史研究者提出:古代中國“在很早的時候起,就產生了權力製衡觀念、建立了權力製衡體制。秦漢以來,歷代朝廷都以禦史糾察百官,肅正綱紀和以言官諫議政府,減少政策失誤,正是權力製衡觀念的具體運用。而魏晉以後形成的三省製,無論是唐代的“中書主受命,門下主封駁,尚書主奉行”,還是宋代元豐改製以後的“中書省取旨,門下省覆奏,尚書省施行”,都不愧為古代中國最好的權力製衡體制 ,並為它國所不及”。 這是公允之論。不過我還想補充一句:尤其值得我們留意的,是宋代的權力製衡機制。

讓我舉兩個例子,看看宋朝的權力製衡。

第一個例子,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參知政事王安石欲將自己的親信、新法的支持者李定破格提拔為“監察禦史裡行”,皇帝也同意了。但李定這個人人品很壞,聲名很臭,知製誥宋敏求即拒絕起草任命李定的詔書,封還詞頭,並於三天后辭職;接替他的另外兩名知製誥蘇頌、李大臨,也以“愛惜朝廷之法制”為由,再次封還詞頭。為讓李定順利通過任命,神宗與王安石免去蘇頌與李大臨之職,任命聽話的人當知製誥,總算將李定弄進中央政府當了禦史。但李定也別高興得太早,禦史陳薦、林旦等人隨後又以李定拒絕為母親丁憂為理由,展開對李定的彈劾,最後迫使李定狼狽辭職。

元祐元年(1086)閏二月,樞密院長官章惇被免職,垂簾聽政的太皇太后高氏以宋哲宗的名義,任命同知樞密院事的安燾知樞密院,接替章惇;同時任命試吏部尚書范純仁同知樞密院。但任命狀被給事中王岩叟駁回。高太后為了完成這個任命,只好繞過給事中,直接將任命狀發給吏部。王岩叟不依不饒,連續上抗議,最後逼得高太后收回成命。

為什麽知製誥與給事中可以封駁皇帝的詔命,因為這是宋代詔敕頒布的法定程序。下面我們就來簡要介紹北宋元豐改製後一份詔敕的頒布程序。

宋朝的詔敕雖說以君主的名義頒發,但絕非皇帝叫一聲“擬旨”便可立即口授一道聖旨,而是需要走複雜的程序。一般來說,事關重大的決策,君主與宰相要先當面議定,基於此形成的詔命,叫做“畫黃”(因為文書例用黃紙書寫);對一般事務的處理,宰相與君主通過文書往來交換意見就可以了,基於此形成的詔命,叫做“錄黃”;涉及軍政的詔命由樞密院執行,事關重大者叫做“錄白”(文書用白紙書寫);非重大者叫做“畫旨”。不管是畫黃、錄黃,還是錄白、畫旨,其草擬與審議的程序都是一樣的,出於敘述方便,我們一概稱之為“錄黃”。

君主與宰相商議後形成的旨意,叫“詞頭”。“詞頭”本身並不是詔命,而是起草詔命的依據。負責起草詔命的人,是翰林學士或中書舍人(元豐改製前為知製誥),一般來說,重大、機密的詔命由翰林學士起草,一般性的詔命由中書舍人起草。翰林學士或中書舍人如果認為“詞頭”不當,可以退回給皇帝,拒絕草製,這便是我們在熙寧“三舍人”事件中看到的“封還詞頭”。

翰林學士或中書舍人若無異議,或不敢有異議,則根據“詞頭”起草詔命。草畢,進呈禦覽,若皇帝與宰相對詔草沒有意見,便可形成“錄黃”,發至中書省,由中書舍人(與草詔的中書舍人未必是同一人)“署敕行下”,即在“錄黃”上簽名,這叫做“書行”。如果中書舍人認為詔敕不當,有權拒絕簽名,封還“錄黃”。中書舍人若順利“書行”,則送門下省,由給事中審讀。給事中如果無異議,亦在“錄黃”上簽名,這叫做“書讀”。當然,給事中也可以拒絕“書讀”,繳還“錄黃”。顯然,中書舍人不“書行”、給事中不“書讀”,都對詔敕構成了封駁。

經中書舍人宣行、給事中審核、完成“書行”與“書讀”程序之後,“錄黃”才可以留門下省存檔,另謄錄副本送尚書省(軍政則送樞密院)執行。不過,我們還要補充說明:按宋製,詔敕名義上出自君主,但在法理上卻是由宰相頒行天下,我們如果去看宋朝的聖旨,便會發現,詔敕之首多冠“門下”二字(與明清聖旨以“奉天承運皇帝詔曰”開頭不同),敕尾必有三省長官的署名(與明清聖旨落款蓋皇帝之章不同)。宰相也有權不署詔敕,繳奏皇上。而詔敕若無宰相之副署,則原則上不具法律效力。

尚書省在執行詔命的同時,需要將詔命內容關報禦史台、門下後省與中書後省的諫官案,以備台諫官審查。台諫官也有權取索三省文書。若台諫官認為已行詔敕不當,可以論列,要求皇帝追改詔命,並對責任人提出彈劾。

宋朝的這一套詔敕頒布程序,我們用圖示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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