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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拒收法律文書≠不履行法律責任

法律文書送達作為審判工作中至關重要的環節,關係到案件能否正常審理、判決結果能否及時傳達、當事人的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

【案情簡介】

5月16日,紫陽縣人民法院法官驅車趕往河南省鄭州市,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的被告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王某某作為該案的被告人,不積極應訴,不配合法院的法律文書送達工作,案件承辦法官通過多種途徑打聽到王某某現居住地並前往送達。當法官向其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時,王某某用逃避的態度拒絕溝通,並且拒收法律文書。隨行法警遂用執法記錄儀記錄下整個送達過程,並將法律文書留置送達在被告人王某某住所。

近年來,隨著民商事案件的增多,不少案件中的被告人用各種方式不配合法院處理案件,影響訴訟效率,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送達難”成為製約法院審判質效的因素之一。但“送達難”不等於“送達不能”,公告送達、委託送達、留置送達、微信送達等方式,讓法院可以通過合法程序向那些“躲貓貓”的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及時解決糾紛。

【法官說法】

紫陽縣人民法院法官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被送達人拒絕接收法院法律文書,法院可以採用留置送達的方式,送達的法律文書同樣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在遇到法院送達法律文書時,當事人應積極配合,仔細閱讀收到的法律文書,這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同樣也是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要天真地認為拒絕接收法律文書,或者堅持不簽字,就可以逃避應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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