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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集體漲價 專家稱有協同固價之嫌你怎麽看?

今年4月以來,多家共享單車在部分城市集體漲價。

現在摩拜和小藍單車的起步價是15分鐘1元,騎行1小時2.5元。哈羅單車則調整為每15分鐘1元,騎行1小時4元。

在用戶紛紛感歎長距離騎行不劃算的同時,南都記者注意到,有學者質疑共享單車企業集體漲價背後,有通過協同行為固定價格之嫌。

有專家指出,協同行為的認定需要確認經營者之間是否有意思聯絡,但隨著技術不斷發展,這變得越來越困難。對此建議,未來立法時,對協同行為的界定應考慮根據經營者外部行為的高度一致性推定意思聯絡。

現狀

為可持續運營,共享單車紛紛漲價

共享單車漲價後,你還會騎嗎?日前,人民日報官方微博發起調查,共有六萬人參與問卷,其中12.5%的表示“會,特別是短距離”;51.7%的人明確表示“不會,不如坐公交“;35.8%的人則稱“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南都記者注意到,較先宣布漲價的是小藍單車。公告顯示,小藍單車自2019年3月21日起,起步價調整為15分鐘1元,此後每15分鐘加收0.5元,也就是說騎行1小時需要花費2.5元。

4月8日,摩拜單車也開始執行同樣的起步價和時長費計算標準。哈羅單車則自4月15日起,將計費規則從原來的每小時2元調整為每15分鐘1元,即每小時4元。

不僅北京,據媒體報導,深圳、杭州、上海、太原等地,共享單車的價格也出現上漲。

哈羅單車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價格調整前,他們通過後台大數據分析發現,大多數用戶的騎行時間都在15分鐘以內,調價對絕大部分用戶其實是沒有太大影響。調價是為了更好的給廣大用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品質,單車行業漲價應該是普遍趨勢,企業調整價格是隨著經營策略的調整而發生變化。

除了提升服務質量,滴滴和摩拜在回應漲價原因時,則均提到“可持續運營”。

美團2018年財報顯示,自2018年4月4日起,由摩拜貢獻的計入綜合收益表的收入為15.07億元,同期摩拜貢獻虧損45.5億元,佔美團虧損的一半。

對於共享單車紛紛漲價,經濟學家宋清輝曾撰文表示,像大多數互聯網創業企業一樣,共享單車在經歷了燒錢吸引用戶後,進入到幾家巨頭殺熟收割時期。隨著眾多小型共享單車企業的倒閉和退市,幾家處於龍頭地位的共享單車市場佔有率逐漸擴大,人力成本、單車投放、管理成本等一系列成本也隨規模擴大而增長,在沒有其他有效盈利模式的情況下,漲價無疑成為了企業的不二之選。

同時宋清輝認為,如果共享單車保持統一價格即形成價格聯盟,那麽整體的價格彈性會非常低。因為市面上似乎沒有能夠替代共享單車如此方便、可即用即放的代步工具,所以共享單車才敢於選擇漲價。

爭議

共享單車集體漲價是商量好的?

狂熱的“燒錢”大戰已經結束,對於僅存的幾家共享單車而言,如何“續命”成為當務之急。

有評論認為,單車企業漲價按理說是市場行為無可厚非。但是小藍單車和摩拜單車在北京地區相繼上調到相對一致的計費標準,是為了自身的生存而“續命”,還是在形成壟斷之後的任性行為,值得關注和質疑。

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兼職研究員劉旭告訴南都記者,此舉不排除存在基於合意的共謀或者基於默契的協同定價,有違反《反壟斷法》之嫌。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競爭對手間禁止通過“協同行為”等壟斷協議固定價格。

何為協同行為?2019年1月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六條指出,認定協同行為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三)經營者能否對行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認定其他協同行為,還應當考慮相關市場的結構情況、競爭狀況、市場變化情況、行業情況等。

那麽,此次共享單車企業是否存在“商量好”的漲價行為?

在劉旭看來,小藍車與摩拜單車相繼在同地、同幅度、未附加額外增值服務的漲價本身具有一致性。其次小藍車的託管方滴滴與美團有共同的投資人——騰訊,因此有協同漲價的動力和信息交流的可能性。而且滴滴小藍車與美團摩拜單車在規模上相差巨大,用戶數量也相差很大,單體車輛的成本和總體運營成本不同,因此兩者進行同幅度的漲價缺乏合理性。

難點

經營者之間是否有意思聯絡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競爭法專家王曉曄則認為,這些單車的起步價都是騎行15分鐘一元,如果認為存在違法行為,必須提供三家企業共謀的證據,僅以價格相同作為證據是不夠的。從另一個角度說,這些白熱化競爭的企業不會在價格上有很大差別,可以想見以更高價格定價的企業勢必處於競爭中不利地位。如果價格過高質量過差,消費者可以選擇不使用。

北京律協競爭與反壟斷法委員會主任魏士廩告訴南都記者,實踐中協同案件越來越複雜,要查清經營者之間是否有意思聯絡比較難。隨著先進技術的發展,經營者可以隨時監控競爭對手情況,掌握其定價情況,甚至競爭對手完全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達到信息共享而實施協同行為。

對此,魏士廩建議,未來協同行為在立法上應考慮根據經營者外部行為的高度一致性推定意思聯絡,同時設定某些例外情形給予具有正當理由的經營者一定抗辯空間。

具體包括,首先觀察經營者行為的效果,判斷其是否產生了嚴重的反競爭效果,破壞了競爭秩序,侵害了消費者利益。其次看經營者行為的一致性,包括行為發生的時間、持續的時間、覆蓋的範圍、所在的區域、行為的變化規律等。最後根據外部行為證據推定是否是一種協同行為。在這種前提下,要注意將單純跟風的行為等具有正當理的情況在修法的時候,要給予一定的豁免空間。

采寫:實習記者 周蔚 南都記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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