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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轉讓個人婚前房產後再購買的房產產權歸屬政策明確了!

夫妻一方在婚後將婚前個人房產轉讓,以轉讓的房款重新購買建案,登記在自己名下,這樣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仍然屬於其婚前的房產?這裡要區分情況,即婚後購房資金是以全部個人婚前財產,包括婚前房產轉讓的收入,作為來源,還是加入一部分婚後的共同財產而購買的,或者是貸款。

【案例1】2012年陳某起訴趙某離婚,要求分割趙某名下一處90平方米的房產,理由是趙某變賣了婚前個人房產又增添了部分款項購買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趙某認為變賣了婚前個人財產後增添了個人婚前存款購置本案房產,婚前房產及存款均在與陳某的婚前財產公證書中記載,不同意分割。

一審判決房產歸趙某所有,趙某支付陳某房價一半款項補償。二審撤銷趙某支付補償判決。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3輯

本案的特殊在於婚後購買的資金,全部來源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個人房產轉讓款和個人婚前存款,沒有動用夫妻婚後的財產。在此情況下,該財產的形態發生變化,也不導致上述財產所有權及其自然增值歸屬的變化,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案件2】2013年,劉X起訴王X要求離婚。法院查明,雙方於2006年5月8日登記結婚。

2010年4月12日,劉×與案外人陳海鵬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約》,約定劉×購買北京市宣武區房屋(以下簡稱601號房屋),交易價格315萬元,2010年5月12日,劉×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該房屋目前市場價值5500000元。劉×同時主張為購買601號房屋其出售了自己婚前所有的北京市豐台區房屋,售房款2380000元全部用於購買601號房屋,故601號房屋應屬於其個人所有。王×主張為購買601號房屋,其也把自己婚前所有的北京市宣武區房屋出售,售房款1435000元雖然沒有全部用於601號房屋,但剩餘款項已用在601號房屋裝修、雙方共同生活支出及購買股票等方面,故601號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認為,601號房系雙方婚後分別賣掉婚前各自擁有的產權房屋所購,故劉X主張該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的意見,於法無據,不予采納,但考慮雙方婚前房產在婚後出售時取得價款存在差異,這一差異體現在對601號房屋的出資投入上不同,故法院考慮用涉案房屋目前的市場價值扣減雙方各自的婚前房產價值後,剩餘部分由雙方平均分享。

一審法院判決,601號房歸劉×所有,劉×給付王×房屋折價款2277500元。

案例來源:(2013)西民初字第4566號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婚後購買的房產資金來源為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未使用婚後的共同財產,也不屬於僅僅來源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在此情況下,房產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案件並未明確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我們認為,鑒於資金來源均為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應當以按份共有較為穩妥,當然也要考慮婚後對房產裝修、管理的特殊性,不能完全按照出資價值進行分割。

【案例3】劉某與范某原系夫妻關係,於2004年登記結婚,婚後居住在劉某婚前個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內。2007年,劉某將該房屋出售,用所得購房款87萬元添加夫妻共同財產10萬元購置了另一套面積較大的房屋(即涉訴房屋)供一家三口居住,至劉某起訴離婚時,涉訴房屋價值為265萬元。

對此問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李丹法官認為,涉訴房屋在劉某與范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且使用了部分劉某與范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為二人共同共有。劉某個人出資部分不因購買房屋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個人出資轉化為對涉訴房屋的分割份額,對應的房屋價值歸劉某個人所有。

案例來源:

http://bj3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7/id/2021409.shtml

本案的特點在於,婚後購買的房產的資金來源除了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外,還有夫妻共同財產,在此情況下,購買的房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考慮出資因素。

【案例四】2006年4月,張海向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經查明,張海與李蘭2002年4月登記結婚。張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義貸款購A房一處,2004年4月,張海將A房出售,扣除貸款餘額本金10萬元,實際得房款90萬元。2004年4月抵押貸款終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還貸24個月,A房的房產每月還貸2000元,婚後該套房產共計還貸48000元。2004年8月,張海將售A房得款90萬元作為首付,再在上海市長寧區購買B房一處,B房首付款90萬元,貸款200萬,月歸還1萬元,從2004年8月份至2006年4月共計20個月,共計還貸20萬元。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B房雖為原告婚前購房A房的出售款購得,但A房被告也參與還貸,故對A房理應享有權益。原告購買B房房款中,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還貸以及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現雙方同意將B房作價300萬元本院予以確認,離婚後B房由原告所有,剩餘貸款200萬元由原告承擔,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價款40萬元。

原告張海不服一審法院判決,遂將案件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萬元,房產歸原告,雙方無其它爭議,法院據此調解書結案。

案例來源:

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3686125103691219oo282496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婚後購買的房產的資金來源除了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外,還使用了貸款,共同歸還了部分貸款本息。在此情況下,購買的房產被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分割時考慮共同還貸因素,對於增資部分給與補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規】江蘇高院民一庭近日下發《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購置的不動產以及增值收益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明確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出全資購置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發生的形態上的轉化,不影響財產的性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基於該不動產所產生的增值收益,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如果購置該不動產的目的是為了投資,則產生的增值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出全資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混合出資購置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在具體分割不動產時,可以結合出資比例等因素對婚前財產出資方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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