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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市場又現回購和增持潮 你知哪個是真哪個是假?

2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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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朱寶琛 黃作金

李正

今年以來,上市公司回購和重要股東增持的案例快速增長。統計顯示,截至2019年5月7日,今年已有478家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回購交易金額合計近579億元;392家公司的重要股東增持自家股份,增持金額逾176億元。

上市公司爭相表態

上市公司發布回購或增持公告,均表示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充滿信心,同時要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

同一天,閩發鋁業發布公告稱,擬使用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部分社會公眾股份,回購總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含1億元),不超過人民幣2億元(含2億元);回購價格不超過人民幣5.50元/股(含),且回購總股份數量比例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

增持方面,上海建工5月8日發布公告稱,10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自有資金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方式,合計增持了1199404股公司股份,增持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0.013%。

佛燃股份則表示,公司於2019年5月6日收到董事長尹祥、董事兼高級副總裁殷紅梅的通知,兩人基於對公司價值的高度認可以及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於2019年5月6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方式分別增持了公司股票192700股、40000股。

除了表示信心和維護投資者利益,解決公司股價與公司價值不相匹配問題,也是回購股份和增持股票重要初衷之一。

同濟堂稱,近期公司股票價格持續低迷,不能合理反映公司的價值。基於對公司價值的高度認可和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為切實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推動公司股票價格合理回歸,同時為建立和完善勞動者與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機制,改善公司治理水準,提高職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競爭力,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員工個人利益緊密結合在一起,促進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公司擬實施本次回購。

天順風能表示,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和對公司價值的高度認可,在綜合考慮公司經營情況和近期股票二級市場表現後,為使股價與公司價值匹配,維護公司市場形象,增強投資者信心,維護投資者利益,同時為實行員工持股計劃,公司決定擬以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回購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以及大股東增持都彰顯了對其公司未來的信心,但是略有區別。”聯儲證券首席投資顧問鄭虹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回購是上市公司用自有資金從二級市場上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然後注銷,總股本減少,在市場調整周期對於穩定公司股價提振信心起到積極的作用,投資者不用擔心公司減持的情況;增持是資金雄厚的大股東通過繼續增加持有的股份彰顯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但是後期有減持的可能。增持相對回購是更加普遍的現象。

監管層樂見其成

完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制度安排,是我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在業界看來,上市公司回購和大股東增持數量的增加,離不開相關部門的支持。

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為完善回購股份制度、豐富股份回購情形、簡化實施回購決策程序、建立庫存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隨後,證監會在《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中明確提出,有回購股份意願的上市公司,要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中與股份回購相關的內容,明確規定可由董事會決定實施的回購情形,完善回購股份的持有、轉讓和注銷等有關機制,健全回購股份的內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購機制,依法實施股份回購。全體董事應當履職盡責,確保回購股份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回購後的股權分布原則上仍應符合上市條件。

去年底,證監會等三部門發布《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提出依法支持各類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於實施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鼓勵運用其他市場工具為股份回購提供融資等支持。支持實施股份回購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簡便快捷方式進行再融資。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後申請再融資的,在一定規模內取消再融資間隔期限制,審核中給予優先支持。

今年初,滬深交易所發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一方面對回購新規的內容逐項予以落地,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已回購股份的處理等事項;另一方面明確市場各方主體的應盡義務,防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和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針對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市場約束和監管介入相結合的雙重預防機制,最終推動形成長效、共贏和可持續的市場機制。

亂開“空頭支票”不可取

雖然重要股東增持和公司回購股份能對上市公司股價起到很好的提振作用,但是亂開“空頭支票”的情況對於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影響也是直接的。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有超過40家公司公告回購但未進行回購,也有多家上市公司重要股東未能履行增持承諾。還有不少公司的增持和回購計劃進展緩慢,更是引發了投資者的諸多不滿。業界認為,對上市公司而言,這種情況是不可取的。

“對於一些上市公司公開承諾回購或者增持,但是並未履行承諾的,投資者要謹慎對待”,鄭虹表示。

事實上,管理層對“忽悠式回購和增持”做了不少工作。

證監會提出,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不得通過“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行為損害公司及投資者合法權益。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增加變更回購股份用途的“負面清單”。具體包括:一是回購股份擬用於注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二是回購股份擬用於未來出售的,應當在一開始即予以明確並披露,否則不得出售。後續,上交所將在規則執行過程中,對公司變更或終止回購方案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和監管,發現存在不當行為的,及時糾正。

儘管如此,但還是有不少公司仍然沒有遵守這些原則。對此,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這些行為的本質是違法的。

“這種上市公司的虛假性利好公告,公司無法兌現,並且找各種理由和借口,可以構成民事上的欺詐行為。如果本身不具有相關增持能力,沒有真實的回購意願,構成欺詐行為,也違反相關法規。如果是惡意的,並且公司因此有獲利行為,還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北京博審律師事務所石玉成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候表示。

石玉成進一步表示,因為股民個體比較多又比較分散,很難聯合維權。保護投資者,需要監管層督促上市公司對回購和增持沒有如期履行的行為進行說明,對及時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監管。

北京博審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劉迪思亦提出建議:這種行為確實是違反相關的信息披露的法規的,建議有關部門加強管理和處罰力度。

“處罰力度其實是很關鍵的一環,如果法律只是規定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但是並沒有違反承諾之後的後果,那麽其實此類法條在實際操作中屬於形同虛設,不能起到法律法規最基礎的明示作用、預防作用和校正作用。”劉迪思稱,加強處罰力度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甚至可以通過在刑法中增加該類型的犯罪形式和罪名。如果能夠通過增設法律法規,讓執法人員有法可依,那麽對於處理類似事件會更加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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