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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報:股份回購助力 “錯殺”公司價值回歸

繼《公司法》對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專項修改後,證監會等三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簡稱《意見》)。專家認為,《意見》將促使資本市場投資者恢復理性,紓解部分上市公司的流動性困境,被“錯殺”的公司有望回歸合理價值。同時,監管層應加大對股份回購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防止上市公司管理層利用股份回購操縱企業相關指標進而實現套利的行為。

利於穩定資本市場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負責人田利輝認為,《意見》有助於企業發展的資本運營,支持基於企業自身實際情況的商業判斷,試圖簡化再融資和回購等有關手續,這可以提高資金和市場的效率。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研究員卞永祖認為,短期來看,企業回購將增加資金流入和市場交易活躍度,會給資本市場帶來積極正面的影響,有利於修複市場信心;從中長期看,企業回購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機制和明確長遠發展戰略,也有利於企業員工的穩定性和提高其工作積極性,從而提高企業發展潛力。站在我國巨集觀金融角度來看,《意見》也有利於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更好實現金融與實體經濟之間良性互動。

“《意見》對穩定資本市場具有重要影響。近期股市波動較大,由此引起股權質押風險發酵,股權質押風險和股市波動形成負向循環,需要外界力量來打破。”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第一,《意見》支持上市公司回購力度加碼,回購股份直接增加了市場交易量,短期內有利於穩定資本市場,抑製股價過度波動,同時緩解股權質押風險導致的市場恐慌;第二,股份回購可以提高每股淨資產、盈利能力等財務指標,增加公司的投資價值,穩定公司股價;第三,回購股份可用於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強化激勵約束,提高上市公司品質,提升公司股票投資價值。

中原證券研究所所長王博認為,有資金實力和發展潛力的企業回購股票的意願較強。回購能提升企業自身的風控能力,釋放優質標的的價值信號。在泡沫自行擠掉的同時,市場中有價值投資標的的品質相應提升。

促使投資回歸理性

《意見》明確,上市公司股價低於每股淨資產,或者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到30%的,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王博認為,該項規定對於股權質押風險的惡性傳導具有遏製作用,可以為上市企業回購操作提供便利,加快修複兩融市場,緩解質押風險。

在扶植對象上,先甄別企業回購的“剛需”,而後定向精準發力,僅對遭遇“錯殺”的企業提供支持。

“上市公司股價破淨的案例中,少數是因為企業經營不良、失去競爭力、被投資者拋棄,大多數是由於前期巨集觀環境不佳,投資者存在恐慌心理,但股價快速下跌可能導致企業經營陷入困境。”卞永祖認為,從目前相關部門公布的數據來看,我國經濟整體發展、進出口、投資、消費等數據良好,支持資本市場向好。《意見》順勢而為,促使資本市場投資者恢復理性,紓解部分上市公司的流動性困境,被“錯殺”的公司有望回歸合理價值,也會對整個大盤產生積極影響。

潘向東認為,股份回購可以通過增加增量資金、提升股票投資價值、改善投資者信心等管道穩定公司股價,減輕股市波動,起到穩定資本市場的作用。資本市場的穩定有利於服務實體經濟,實體經濟的增長反過來會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從而形成良性循環。

防範投機行為

“《意見》頒布的初衷是好的,但要防範投機行為。”王博表示,比如部分上市公司股東可能借助《意見》的政策便利,通過回購炒作股價,引導預期,等待投資者進入後套現離場。王博建議,從三方面著手:一是嚴格回購預案的審核環節,例如要求回購企業提供詳盡的預案程式和內容,披露增持計劃、回購金額、股權比重、股票份額、回購價格和實施期限;二是對回購股份的去處和用途進行披露,明確是銷毀、用於員工股權激勵,還是庫存股擴容等;三是對回購股票的後期減持時間安排進行規劃,可考慮禁止在6個月內拋售。

卞永祖認為,要加大公司回購股票的資訊披露力度,充分說明回購數量、持有時間等資訊,尤其是企業再融資時要充分說明回購的理由和目的。同時,加大對企業回購股票的監督力度,避免企業利用資訊優勢“高拋低吸”。

潘向東認為,應該加強監管,加大對股份回購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對於利用內幕消息欺騙投資者、損害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惡劣行徑,加大懲罰處置力度,防止上市公司管理層利用股份回購操縱企業指標進而實現套利的行為。同時,進一步豐富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處置方式,促進股份回購健康有序發展。庫存股是我國股份回購的產物,是整個股份回購過程中重要一環,對股份回購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議監管部門豐富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處置方式,建立與完善庫存股制度。

田利輝建議,在能夠切實有效監督市場情況的前提下,進一步擴大可操作回購的股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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