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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話題 | 該不該支持將行政拘留適用年齡降低至14歲?

文 | 丁陽

校園欺凌、未成年人傷人乃至殺人弑親等行為,近年越來越成為輿論關注的問題。最低刑事年齡是否應從14周歲調低,也是聚訟不已。在這樣的背景下,又有一個議題被了拋出來:行政拘留最低適用年齡是否應從16周歲降至14周歲?

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成年人化、暴力化”的時代,重提行政拘留適用年齡降低

法治日報日前報導,警察部將推動一批重點立法項目,其中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起草工作。據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稱,修訂草案擬將行政拘留最低適用年齡從十六周歲降至十四周歲。

這個提議並非最近才有。2017年1月,警察部發布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時,就已經取消了“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規定。這意味著,如果正式實行,那麽14至16周歲未成年人犯事要被行政拘留了,將予以執行,初次違法除外。

該征求意見稿剛出來之時,儘管網友一面倒支持,但有很多法律領域的專業學者表達了反對意見,甚至旗幟鮮明地喊出《對行政拘留年齡降低說‘不’》。

如今兩年過去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情況又如何了呢?按最高檢今年初的說法,“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逐漸呈低齡化、成年人化、暴力化的趨勢,一些極端的惡性案件經常發生。”這個描述恐怕符合多數網友的印象。就拿校園欺凌來說,普通的毆打甚至已經無法引起人們關注,能上新聞的,大多伴有讓人們極為憤怒的侮辱行為,如女孩被扒光燙煙頭,打火機燒頭髮,被澆尿,乃至被強迫吃大便等等。很多人以前根本沒想過未成年人會做出這樣的舉動,而如今,隨著很多欺凌視頻通過社交媒體大量傳播,人們已經認識到,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現象,往往已經超乎大人想象。

在這樣的情況下,那些反對調低行政拘留年齡的意見,是否還能夠成立?

反對調低行政拘留年齡的理由有很多,但學術界支持這一做法的人同樣不少

反對調低行政拘留年齡的第一個理由,是認為監禁措施對於14至16歲的未成年人過於嚴酷,不利於矯正,不符合人道主義。

如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未檢科科長王英曾指出,“十四到十六歲是未成年大腦關於共情、理解他人發育很快的階段。如果羈押,嚴重的恐懼會導致這部分大腦發育受損,並且進程很難得到恢復;”“第二,未成年人對於時間感不如成年人,比如成年人被拘留十五、二十天,他知道這個時間很快會過去,但未成年人考慮不到很遠,對於他們來說就是很長的噩夢,心理影響很難修複;”“第三,未成年人在這個年齡段遭遇禁閉失去自由,會導致出來以後容易攻擊他人。”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舒洪水則將拘留年齡與刑事責任年齡做了對比。他表示,責任年齡是基於青少年生理、心理、教育等科學的、普遍性的標準設立的,發生的極端個案不能以偏概全,拘留年齡也不能輕易調整、降低。

然而,也有人指出,恰恰是14至16歲這個初二到高一的階段,是處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最活躍的一段時期,也是最叛逆的一個階段。在這個年紀對有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約束,對於減少校園欺凌,維護學校安全有直接作用。

還有學者指出,責任年齡需要的時候就是可以調整的。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就把最低民事年齡從10周歲調低到了8周歲,之前的草案甚至調整到了6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則指出,認為法律應當設置一個標準化的責任年齡,標準之下就推定沒有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這種想法可能是過於理想主義了。現實主義的觀點則認為,“包括孩童在內的一切人內心都有幽暗的成分”,設置一個標準化的責任年齡太過武斷,這就是為什麽在某些國家,刑事年齡最低可以到八歲、七歲、六歲甚至不設最低年齡,更看重對這些低齡犯罪者進行懲罰而不是矯正。

反對調低行政拘留年齡的第二個理由,是認為調低行政拘留年齡,會破壞與現有刑法的銜接。

有學者指出,為了顯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刑法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多通過非監禁刑的手段予以製裁,比例在40%左右,即有將近一半的未成年犯的刑罰都沒有得 到實際執行。如果把行政拘留適用年齡降低,就有可能出現一種“倒掛”:即更為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不用監禁,反而是較輕的治安違法行為要被關。有人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之間的平衡關係將不複存在。

然而也有學者提出反對的意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栗燕傑認為,總體上,即便是最為嚴重的行政拘留處罰,與刑罰的嚴重程度仍有巨大差別。

更重要的是,如今司法實踐中,16周歲以下的青少年違法行為沒有行政拘留,相當於不處罰,違法代價太小,根本不利於未成年人改過,實際上是個法律漏洞。知名法學家阮齊林、知名律師鄧學平都持這個觀點,認為調低行政拘留年齡是彌補立法漏洞。

反對調低行政拘留年齡的第三個理由,是認為把未成年人關進拘留所,容易發生“交叉感染”。

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檢察院未檢科科長趙學剛指出,很多孩子就是因為“進去過”而認識“裡面的朋友”,發生“交叉感染”,本來只是打架鬥毆、小偷小摸,出來以後不僅會偷,還會搶、聚眾滋事,再犯屢犯,甚至團夥作案、被黑惡勢力吸納、利用,成為社會永遠的對立面。

從實踐的角度來說,的確是有很多這樣的現象,但如果因為這樣就將違法的孩子一放了之,這些孩子的問題同樣也沒有解決,依然可能接觸、認識社會上的“不良朋友”,走上犯罪道路。

有學者建議,這個問題可以考慮通過建立專門的少年拘留所來解決,以降低社會不良人士的影響。

調低行政拘留年齡,最重要的是體現出對違法孩子“負責任”的態度

反對調低行政拘留年齡,還有一個最重要的理由,是認為這個做法不可能從根本上預防再次違法或犯罪。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宋英輝指出,對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確可以暫時隔斷他們與不良社會環境的聯繫,在短時間內防止他們繼續實施違法行為,但作用非常有限。由於行政拘留缺乏針對性且期限短,這一措施無法解決未成年人原本存在的心理行為偏常,消除其誘因,也難以使之形成對法律應有的敬畏和守法的內心需求,不可能從根本上預防再次違法或犯罪。

趙學剛則拿數據說話,2017年初,淮陰區檢察院對2014年至2016年辦理的103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了統計和調研,發現有54人之前有被行政處罰的前科,佔未成年人犯罪總人數的52.4%。趙學剛表示,“行政拘留最多也就15天,出來以後怎麽辦?這些孩子的頭上必然被貼上‘進去過’的標簽。這些孩子會因為拘留15天而改過自新?還是會自暴自棄、變本加厲?從我們的辦案實踐看,顯然出現後面情況的可能性更大。”

以我國基層拘留所實際的運行狀況而言,大概沒有辦法否認上述意見。行政拘留乃至於刑罰,對於預防某個特定的青少年未來是否還會違法犯罪,其效果的確是值得懷疑的。然而,也沒有什麽別的有效乾預手段——有不少人提到了北京海澱警察分局創新的“訓誡幫教制度”,由承辦警官、司法社工、違法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四方共同完成並負責,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的再犯率,但其實不少地方都有類似“訓誡制度”,其前景如何還要長期觀察,以及要考慮將其普遍應用的成本與執行難度。

而在這之前,降低行政拘留年齡,其實反而體現了一種負責任的態度。羅翔教授在分析刑事責任年齡時曾提到,人類容易因抽象之愛而放棄對具體之人責任。主張未達法定責任年齡的孩子不負刑事責任,這看似對兒童的關愛,但它卻放棄對被害人的保護之責

所以,在頻發的校園暴力事件面前, 我們需要承認,我國對低齡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乾預機制的缺失,是校園暴力等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的症結所在,降低行政拘留年齡或許不是最好的解法,可以說是一種無奈之舉,但這體現了,我們務必要解決問題。如果真的實行了,希望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能解決各種問題,獲取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綜合治理的有益經驗。也許時機成熟的時候,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也可以進行更加深入的討論。

第45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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