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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年齡擬從16歲降至14歲,重在“寬嚴相濟”再平衡

行拘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的確有討論價值,這也需要沿著“寬嚴相濟”的基準線,去找到“懲戒—保護”的新平衡點。

資料圖,圖文無關。圖/視覺中國

文 |木須蟲

“行拘年齡擬從16歲降至14歲”,成了這兩天的熱門話題。

“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顯示,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今年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據我了解,修訂草案擬將行政拘留年齡從十六周歲降至十四周歲。”——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日前接受法制日報採訪時透露的這一信息,引發關注。

近年來,幾乎每次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會伴隨著“降低未年人刑責年齡”的爭論。這針對的是“犯罪”,對於未成年人違法,又是否該降低行拘年齡,也注定會有些討論。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違法時依照本法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樣梯度化處理,側重的是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但時至如今,隨著社會變化加快和信息高速攝入,如今許多孩子們心理年齡,比上世紀80年代制定刑法時“成熟”了不少,這是事實。相關數據也表明,違法犯罪年齡低齡化現象越來越突出。

在此情境下,對未成年人違法“懲罰”與“挽救”的平衡點加以調適,也難免被提上日程,這很正常。考慮到14歲是處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最活躍也是最叛逆的階段,拆除“16歲”這個梯級,降低行政拘留年齡下限,也承載著震懾校園霸凌等行為的社會期待。

行拘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是否是更優方案,相信會有多方博弈和縝密論證。但毫無疑問,針對未成年人違法問題,降低行拘年齡值得商榷,依舊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則無異議。

所以,在擴大行責年齡來“打補丁”的同時,更應著眼系統性“建體系”,建立起更完備的“罪錯未成年人矯正體系”。最高檢此前明確,已經把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乾預制度列入五年檢察改革規劃,目前已經啟動相關調研工作,正是著眼於此。

本質上,由於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給予相應的處罰未必難,更難的是如何防範處罰後對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理性看,司法懲戒本就應該一視同仁。但針對未成年人,包括14歲至16歲年齡段的,懲戒並不是最終的目的,而是服務於教育和矯正的手段。所以,針對青少年違法犯罪,強調懲戒的剛性還不夠,保護與懲治不可偏廢——這並非走向因保護“一放了之”或因懲治“一拘了之”兩個極端,而是要在新時期找到新平衡點。

從長遠來看,更好地處理青少年違法犯罪,恐怕還要逐步建立與主要針對成人的現有制度相區別的司法制度體系,填補好未成年人“教育”與“懲罰”之間的管理真空。這包括獨立的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處罰辦法,獨立的警方介入機制、審判機制、幫教矯正機制等執行體系以及與處罰相配套的權益保護機制,更突出未成年人輕微違法行為的矯正。

說到底,行拘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的確有討論價值,這也需要沿著“寬嚴相濟”的基準線,去找到“懲戒—保護”的新平衡點。

木須蟲(職員)

編輯:孟然 校對: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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