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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108億行賄159萬 浦發分行行長讓客戶損失5億

  圖片來源:花瓣美素

  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行長何凱的案子判了!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原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行長何凱非法集資108.46億元、行賄159萬元一案做出二審判決:鑒於何凱在羈押期間有突出表現,獲減刑1年,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60萬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這類案件並不少見,券商中國記者發現,不少見諸報端的銀行員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等行為,普遍出現在銀行分支行層面,包括分支行長官、員工,而這背後就是業績的壓力、自身獲利的推動。

  非法集資108.46億元

  判決書顯示,原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行長何凱的非法集資行為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兩類行為的目的有所區別,一是為了消費,二是為了掩蓋逾期貸款。

  首先,自2009年12月,何凱在擔任浦發銀行鄭州分行紫荊山路支行行長時,就以辦理銀行業務需要資金為由,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讓客戶將資金轉入其控制的指定账戶,資金主要用於放貸、支付銀行保證金或者買房、雇傭個人司機和私人記账員等個人消費支出;

  其次,2011年7月至2015年5月,何凱在擔任浦發銀行鄭州分行紫荊山路支行、花園路支行、商丘分行行長期間,因多家企業或個人逾期不能償還銀行貸款,何凱為了保證銀行及個人業績不受損,避免因此影響個人升遷,以銀行需要拆借資金等業務為由,約定高額利息,承諾還本付息,與客戶簽訂借款、擔保合約或者出具借據借條,部分甚至加蓋何凱私刻的銀行公章,讓客戶將資金轉入其控制的銀行账戶,用以歸還前期所形成的債務,以及“以新還舊”形成的新債務及高額利息等。

  數據顯示,自2009年末至2015年5月中旬,何凱共收到108.46億元集資款,兌付集資款本息104.81億元,用於消費的資金3852.52萬元。主要的消費去處包括:消費1246萬、日常支出2809萬、買房1233萬。

  據了解,何凱是在不能償還巨額欠款的情況下,於2015年5月22號到當地警察局投案的。案發後,有45人申報債權,涉及集資金額約38億元,共給35名客戶造成損失4.55億元。

  除非法集資外,何凱還被起訴犯行賄罪,主要罪責在於:2009年9月到2012年6月,為了讓鄭煤集團給何凱所在銀行業務方面提供幫助,以提高業績,何凱曾多次向鄭煤集團內部結算中心主任王某送現金共計159萬元,後王某為該行業務提供幫助。

  根據一審判決,何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賄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60萬元。不過何凱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偏重,行賄罪定性錯誤,法院未對其自首、立功表現予以認定,此後提起訴訟。

  經過二審法院近期判決,法院認為,對何凱犯罪事實清楚、定罪準確,但原判未認定何凱的立功情節,依法予以糾正,因此對其減刑1年,改判有期徒刑12年,罰款60萬元。

  多人聯合作案

  要形成如此巨大的集資額,光靠何凱一人之力是無法做到的。判決書顯示,在何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中,還有多人輔助,包括一個司機、一個無業遊民、一名銀行客戶經理。

  先看司機。2013年至2015年期間,耿振亞給何凱開車之餘,在明知何凱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還以個人、親友的名義辦理銀行卡給何凱使用。其中,2014年7月起,耿振亞還擔任何凱的私人記账員,幫他保管多張銀行卡、網銀U盾,按照何凱的指令劃账記账、消費提現,並在2014年幫助何銷毀使用的偽造公章。

  經鑒定,在何凱非法集資以來,在账本上記錄的資金往來中,與這名司機兼記账員有關的進账額就達到2.22億元,轉出1.6億元,他也幫助何凱吸收資金603萬元。根據判決,耿振亞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再看無業遊民。2013年到2015年,40多歲的李旭應何凱的要求,向客戶宣傳高息辦理銀行業務、承諾還本付息的消息,吸收客戶資金後先轉入自己控制的账戶,在轉入何凱指定的账戶。

  經鑒定,李旭共吸收客戶資金3.32億元,其中未兌付3438萬元。他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罰款15萬元。

  最後看另一個銀行內鬼——浦發銀行鄭州分行紫荊山路支行客戶經理黃堃。在任職期間,黃堃幫何凱介紹客戶,甚至按照何凱要求,幫助企業從浦發銀行商丘分行取得貸款,並將部分貸款資金用於歸還何凱前期借款。

  經鑒定,黃堃作為中間人,吸收河南省工商聯投資擔保公司的資金5.32億元,支付9.27億元;同時吸收個人資金5204萬元。黃堃最終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罰款18萬元。

  何凱大玩“蘿卜章”,多名受害人起訴銀行

  除對案件主犯、從犯的終審判決外,券商中國記者還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有關這一事件的多筆訴訟,主要內容均為此次非法集資中的受害人對浦發銀行商丘分行提起訴訟。

  這些受害人的一致特點是:在何凱與其簽訂的借款合約、擔保合約、借據借條中,多有何凱私刻的銀行公章印鑒。

  受害人對銀行提起訴訟的緣由在於,浦發銀行應當承擔表見代理、監管不力責任:

  1, 受害人認為,何凱是原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負責人,其借款行為是以銀行的名義作出的,後果應由銀行擔責;

  2, 受害人認為,何凱作為分行行長,借條上的簽名即使越權,也構成表見代理;

  3, 受害人認為,何凱涉嫌犯罪,系銀行對其管理人員監管不力所致,根據相關規定,屬部門具有過錯,銀行應擔責;

  總的來說,就是何凱作為分行行長出具借款合約和借據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而且沒有超越其職務權限,雖然借款合約和借據上加蓋的印章是假章,但銀行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根據相關判決書,浦發銀行商丘分行在何凱案發後已申請對借款合約、擔保函、借據借條上的分行印鑒進行鑒定,經鑒定,前述印章系何凱私造,與河南省警察廳備案的浦發銀行商丘分行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而成。

  法院認定,已經鑒定印章系偽造,據此不能認定涉案借款系分行的行為,受害人與銀行之間沒有形成有效的借貸法律關係,也不構成表見代理;何凱作為自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不是利用職權實施,與銀行監管行為不具有因果關係。

  由此,法院在完成多位受害人訴訟的一審、二審判決後,駁回了受害人的再訴、再審申請,維持原裁定。

  分支行員工非法吸存屢禁不止

  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便利犯罪的案件近年來在全國各地頻頻曝光,引發社會對銀行內控管理問題的關注。如何加強對分支行的管理,規範從業人員行為以防範風險,成為銀行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僅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例,此前就有不少銀行員工借職務便利完成非法集資。主要方式包括兩種。一是打著“高息攬存”的旗號私下吸收存款,資金用於放貸、消費等;二是銷售“假理財產品”、未經總行批準的私募產品等“飛單”行為。

  其中,前述何凱一案就屬於第一種方式。根據經濟參考報2015年的報導,當時有受害人與何凱簽訂的借款合約中,約定借款月息就高達1.5%。

  與前述“高息攬儲”的方式相比,“飛單”更是屢見不鮮。事實上,“飛單”也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銀行員工偽造理財產品銷售,即“假理財”;二是私售非本行產品或者未經總行批準的私募產品。

  其中,“假理財”近年有3例頗為知名:

  一為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案,該案涉案金額或高達30億元,致使逾150名投資者被套;

  二為美的集團去年披露的下屬公司10億元“假理財案”,案件涉及農行成都武侯支行、重慶銀行貴陽分行2家銀行,兜底函、授信材料均系偽造;

  三為興業銀行杭州分行遭遇的10億元“假理財案”,該行通過通道方東吳證券,購買了建行鹹寧分行10億元理財產品,但產品去年到期後建行回函稱,該產品不存在,且從未簽署購買協定,該合約是鹹寧分行某支行行長的個人行為,產品、合約、公章均系偽造。

  第二類“飛單”比第一類更為常見。由於缺乏銷售管道,部分私募、財富管理公司就借助銀行員工,由後者推薦客戶私下購買,產品銷售方則給予相應較高的傭金提成返點。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銀監局就在去年7月開出3張罰單,處罰了民生銀行、江蘇銀行、寧波銀行的3位員工,他們因為涉嫌私售非本行產品或者推薦未經總行批準的私募產品,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

責任編輯: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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