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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提示P2P網貸風險:無平台通過合規驗收 出借人自擔風險

每經記者:潘 婷 每經編輯:盧九安

8月28日,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P2P網貸行業風險提示函》(以下簡稱提示函),對網絡借貸平台的性質作出定義,並表示出借人出借前需進行盡職調查及風險評估。此外,明確了出借人因在網絡借貸平台上出借造成損失如何進行追償。

值得一提的是,提示函稱,網絡借貸平台在依法形成的借貸關係中不承擔對出借人資金損失的賠付責任。出借人應自擔風險,對自身的出借行為負責,自行判斷風險,並承擔借款人到期不還款、網絡借貸平台自融及發布假標帶來的不能收回出借款的風險。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提示函還提到,2016年以來,P2P網貸行業一直在進行專項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規通過驗收。

平台不承擔賠付責任

提示函對網絡借貸相關名詞作出定義。網絡借貸是指個體(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下同)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2016〕1號令),網絡借貸平台定性為信息中介機構,是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企業,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等服務。

目前,網絡借貸平台隻進行了商事登記,所有網絡借貸平台均未獲得金融監管部門的審批或備案。2016年以來,P2P網貸行業一直在進行專項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規通過驗收。

值得一提的是,提示函顯示出借人應自擔風險,網絡借貸平台在依法形成的借貸關係中不承擔對出借人資金損失的賠付責任。

出借人必須對自身的出借行為負責,自行判斷風險,並承擔借款人到期不還款、網絡借貸平台自融及發布假標(出借人借款前需自行核實標的信息的真假)帶來的不能收回出借款的風險。網絡借貸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在依法形成的借貸關係中不承擔對出借人資金損失的賠付責任。無論網絡借貸平台及股東背景多麽強大(如國企、上市公司背景)也不具備剛性兌付功能,切不可以平台或股東背景等判斷投資的安全性。一旦出現假標或借款人到期無力償還,出借人有可能損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此外,出借人出借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及風險評估。通過網絡借貸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貸關係屬於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對自身的出借行為負責,出借前需做好盡職調查,包括:一、了解借款人情況及償還能力;二、核實融資項目是否真實及了解其信貸風險等。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張葉霞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根據近期監管政策動態,預計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內,行業將仍以退出和轉型為主。從目前來看,助貸是目前P2P網貸平台轉型的重點方向,但其實轉型助貸之路也並不容易,主要是頭部平台。

應區分原因進行損失追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提示函明確兩種出借人損失追償的方式。出借人因在網絡借貸平台上出借造成損失,出借人需區分該損失是因借款人到期不還款造成還是網絡借貸平台或借款人犯罪造成。

如屬於借款人到期不還款造成的損失(該類屬於信貸風險)或其他與P2P相關方(含網絡借貸平台、擔保機構及助貸中介等)的經濟糾紛,出借人可通過與借款人等相關方協商、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如無法解決,出借人自行承擔損失。

如屬於網絡借貸平台或借款人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為人)退賠責任,相關犯罪活動由警察機關負責打擊,政府不承擔出借人損失賠付責任。

此外,提示函稱,借款人須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根據銀監會〔2016〕1號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網絡借貸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貸關係,雙方借貸關係的存續不依托於網絡借貸平台。借款人債務不會因網貸平台停業、失聯、被警察機關立案調查等原因消亡,借款人須按照借貸合約約定還本付息。

借款人與出借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依法履行還款義務,否則會對借款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會受到法律製裁。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張葉霞對記者表示,出借人資金出現損失主要有平台自融引發的資金鏈斷裂和借款人逾期兩種情況。對於自融平台,由於多是通過發虛假標的進行融資,故沒有所謂的風控,並且此類平台的回款比例是完全依據其平台和股東的資產處置情況;而對於非自融的平台,平台應加強對借款人的風控審核,並可引入保險等方式一定程度保障出借人資金安全,同時應加強貸後管理,對於惡意逃廢債的借款人應及時報送相關數據至監管部門,從而對借款人產生一定的震懾力。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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