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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 擬將微商納入監管範圍

  電子商務法擬將微商納入監管範圍

  6月19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明確提出,除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自建網站經營者之外,“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擬納入電子商務法的監管範圍。

  此前,電子商務法草案分別於2016年12月、去年10月進行了一審、二審。一審稿、二審稿均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包括三類: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對此,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也應該涵蓋在內。

  三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明確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資訊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焦點1

  設“搭售陷阱”最高罰款50萬元

  針對“搭售陷阱”“押金陷阱”等備受爭議的網購現象,電子商務法擬制定針對性條款,明確規定“搭售商品不得作為默認同意選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定不合理條件。否則,電子商務經營者將被處以最高達50萬元的罰款。

  此前,一些電商平台曾陷入“搭售陷阱”質疑,其推出的預訂機票、火車票等業務,被指加入了酒店優惠券、機場VIP休息室等等“默認”費用。

  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目前,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務資訊存在誤導的情況,搭售商品、押金返還、格式合約等存在許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此,三審稿增加了針對性條款。針對搭售陷阱,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電子商務經營者如果違反以上規定,將被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押金返還、格式合約存在的問題,三審稿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定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應當及時退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約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電子商務經營者如果違反有關押金返還的上述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返還的方式、程式,對押金返還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也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至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至50萬元罰款。

  焦點2

  平台強製商家“二選一”或被限制

  此外,二審分組審議時,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呼籲,應對電商平台強製商家“二選一”現象作出規範。

  “平台‘二選一’是一個長期困擾商家的問題”,十二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騫芳莉當時提出,電子商務平台為了擴大規模,遏製競爭對手,對待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選一”的要求,並以搜索降權,取消資源位等手段,脅迫平台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開展經營活動。去年“6·18”,京東和阿里為“二選一”爆發口水仗,“6·18”之後又曝出有關平台要求商家簽訂獨家銷售的消息,“這種做法使商家苦不堪言,損害了商家經營的自主權,也損害了中國電子商務的整體形象”。

  對此,三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定、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焦點3

  商家售假擬追究平台連帶責任

  對比一審稿、二審稿,三審稿新增“打假”條款,明確提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如果知假售假,明知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有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作關於電子商務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表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建議,電子商務法應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針對電子商務平台對平台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不及時采取措施,以及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其對消費者的責任。

  據此,三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013年12月

  全國人大財經委在人民大會堂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電子商務法立法工作。

  2016年3月

  兩會期間,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透露,電子商務立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經形成,將盡早提請審議。

  2016年12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電子商務立法進行一審。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

  全國人大向全國公開電子商務立法征求意見。

  2017年10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進行再次審議。

  2018年6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進行三審。

  ■ 委員建議

  “泄露用戶資訊給予嚴厲處罰”

  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時,多位委員建議,草案應該強化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相關規定,對於泄露用戶資訊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給予嚴厲處罰。

  “近些年公民個人資訊泄露事件屢屢發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網上明碼標價,公開叫賣公民個人資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韓曉武說,“一些商家利用這些資訊發布廣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些資訊來實施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性質極其惡劣,後果十分嚴重。大量司法案例表明,掌握公民個人資訊的部門,特別是企業是泄露公民個人資訊的重災區”。韓曉武說:“問題雖然出現在一些部門的少數工作人員身上,但根子在於制度不完善,在於這些部門放鬆了公民個人資訊的管理。所以,立法應該堅持問題導向,應該針對當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特別是資訊安全問題作出規定,以健全網絡安全管理機制、監督和審計機制,通過立法編織好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法網”。

  “我讚成前面委員提到的對泄露用戶資訊的相關責任,要給予嚴厲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孫其信說,“因為我們都知道,最近臉書公司因為劍橋分析公司的資訊泄露,被美國政府重罰。現在我們一些網站包括平台經營者泄露用戶個人資訊導致的經濟損失、個人財產損失甚至生命安全損失的事例時有發生,所以對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他們掌握的資訊量是非常巨大的,對個人資訊泄露造成危害的,也應當加重給予處罰”。

  ■ 聲音

  “偷漏稅可能不是小概率事件”

  分組審議中,部分委員關注到偷漏稅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廖曉軍說:“在這個領域,刷單炒作比比皆是,為了商品好賣,雇了一批人刷數據,其他人一看銷量不錯,跟著買,老百姓不知道真假,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另外,感覺偷漏稅可能不是小概率事件,前段時間曝光了‘陰陽合約’偷漏稅的問題,而在電商領域偷漏稅會更嚴重。生產方、經營方互不見面,監管方從平台上又很難拿到真實準確的數據,靠著經營者自覺納稅,可想而知很難做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修文建議,“關於稅務登記,建議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電子商務經營者向境內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的,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網遊應納入電商法監管範圍”

  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代表羅振談到網絡遊戲問題,“比如在網絡遊戲上購買點卡或道具等,等於是發生了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按照定義的話,網絡遊戲也屬於電子商務範疇。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目前網絡遊戲存在的問題非常嚴重。目前規範網絡遊戲僅僅是一個條例。建議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對網絡遊戲的定義,相關責任、義務、應承擔的社會責任進行明確,規範網絡遊戲的相關活動,正確引導青少年,避免網絡遊戲對青少年造成損害”。

  新京報記者 王姝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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