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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僧聯璧金融相繼被查 為何P2P平台此時頻現爆雷?

  唐小僧、聯璧金融相繼被查,為何P2P平台此時頻現爆雷?

  澎湃新聞記者 周炎炎

  P2P網貸的日子並不太平,今年上半年多家互聯網金融平台被曝出清盤、跑路甚至投案自首事件。它們停擺的方式各有不同,有些是停業清盤,比如五星財富;有些是突然中止提現下落不明的,比如“錢媽媽”;有些是經偵介入的,比如善林金融和聯璧金融;有些是高管主動投案的,比如“唐小僧”。

  端午節前後,兩家“高返”平台唐小僧和聯璧金融分別倒下。唐小僧是一個上線於2015年5月的平台,目前運營了3年,網站上顯示截至2017年8月,唐小僧注冊會員已突破1000萬人,交易額超750億元。而聯璧金融上線於2014年,未公開過投資者和交易額相關數據。

  兩家公司的最主要的共同點,就是利用投資者愛佔小便宜的心理,通過“高收益、高返利”的活動不斷吸引投資,投資者以為自己是在“薅羊毛”,但事實上被平台佔用資金以“續命”,龐氏騙局得以持續下去。 

  這仿佛一夜回到2016年。當時全國還有三四千家P2P網貸公司,不少都是幾個沒有金融背景的人搭起來的“草台班子”,有些是專門為了騙取投資者本金而來,有些則是缺乏經營能力最終資金鏈斷裂而草草收場。截止到今年5月底,根據網貸之家數據,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數量下降至1872家,累計停業及問題平台達到4270家。

  網貸之家高級研究員張葉霞對澎湃新聞表示,近期之所以出現了不少主動清盤退出,主要還是因為監管嚴格,備案政策延遲和不確定,以及資產端可以做的業務的收窄。

  “業內有預期,最終可能對P2P實行牌照製管理,政策環境預期趨嚴,備案工作時間點也不確定的話,市場信心不足,沒信心就出現了平台清盤。”張葉霞表示。

  資產端的業務收窄,主要是因為4月3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下發的《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下稱“29號文”)。29號文要求,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發行或銷售資管產品的,須立即停止,存量業務最遲於2018年6月底前壓縮至零。

  值得注意的是,29號文頒布對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的平台的政策打擊很大,唐小僧以前就宣稱做資管業務,後來迫於29號文自己說要轉為網貸,但業務轉型並不能解決歷史資管業務的兌付問題。

  至於為什麽爆雷的很多是高返平台,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凱對澎湃新聞表示,高返平台大商業邏輯是“飲鴆止渴”,用業務數據的絢爛掩蓋實質的千瘡百孔,所以資金端多為非正常的管道“羊毛”,而不是自然量。這些平台的“羊毛”特徵是薅完就走,哪天不高返了就會撤,資金流就出問題。

  “就目前爆發的案例看,高返的資金大概率是拆東牆補西牆挪用的,對應的平台問題就是‘自融’和‘資金池’,而這些都是監管明令禁止的。”彭凱律師表示。

  至於在P2P頻現問題的當下,投資者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彭凱律師表示,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認清“踩雷”性質和理財產品類型,對症下藥。首先應當辨別自身“踩雷”的性質,是作為“金融消費者”的“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產品瑕疵之“雷”,還是作為“債權人”的債權主張無法兌付的經營不善之“雷”,抑或是遭遇了刑事犯罪相關的惡意違規之“雷”。在確定“踩雷”類型後,切忌“病急亂投醫”,需要“對症下藥”。產品瑕疵之“雷”,宜“投訴舉報”;經營不善之“雷”,宜“訴訟權利行使”;而惡意違規之“雷”則往往需要予以充分的“公權力處置配合”,並做好充分的證據準備、財產線索搜集以及債權登記準備。此外,投資人需要準確識別其所購理財產品類型,以鎖定監管部門。例如,私募基金產品往往歸口於基金業協會,而互聯網金融產品則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

  第二,善用各類“投訴舉報”管道。目前主流投訴管道包括如下幾類:一是官方管道,典型包括部分金融監管部門的投訴舉報熱線、網站等。二是行業自律組織管道,以互聯網金融行業為例,中央及地方互聯網金融協會往往會承擔部分的投訴處理或轉報職能。三是非官方管道,典型包括“聚投訴”“黑貓投訴”等,該類非官方管道傳播性強,因而往往效果更佳。四是尋求媒體記者等的曝光與協助。

  第三,備妥相關證據。在投訴管道選擇之外,投資人需要備妥證據材料,用“事實”說話,典型包括資金交易記錄、理財產品相關文書(包括產品宣傳材料、理財認購協定等)、產品經理溝通記錄(簡訊、微信等)。而對於涉及違法犯罪的案例,典型如非法集資,則直接訴諸地方警察部門進行報案,提供有效的案件線索和涉案主體財產資訊等。

  第四,組團理性維權。理財爆雷往往會牽涉眾多投資人,具有單一個體維權成本高、維權周期長的特徵,純民事訴訟涉及立案、財產保全、一審、二審等環節,審期較長,刑民交叉案件則需遵循“先刑後民”原則,進一步應歷經案件偵查、案件移送、刑事審判等環節,時間周期進一步拉長。因此,組團維權既能分攤維權成本,而且能夠更快獲得社會輿論和政府部門的關注。一方面,投資者們可以發揮各自優勢,匯集資訊、證據,群策群力,另一方面,可從投資人中選出維權代表,或集體聘請律師協助維權,使得維權行動更具針對性和規範性。但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無論是“民事維權”還是“刑事維權”,在有目的和針對性開展維權活動的同時,更需要理性維權,“橫幅圍堵遊街”引發的負面社會影響和輿論關注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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