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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頒布汙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管辦法

為加強汙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保障建設用地環境安全,近日,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頒布《浙江省汙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自今年4月27日起施行。

按照“誰汙染、誰治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辦法》明確,疑似汙染地塊和汙染地塊的調查評估和治理修複責任,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土地使用權人無法確定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喪失能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符合規劃用地土壤環境品質要求的地塊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和供應的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治理修復工程應嚴格按治理修複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檔案和批複等要求實施。治理修複期間,汙染地塊責任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其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汙染。修複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等汙染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治理修複期間確需外運治理的汙染土壤,汙染地塊責任人應建立管理台账和轉移聯單制度,每批次記錄轉運時間、數量、去向等資訊。汙染土壤接受部門,應采取措施對汙染土壤進行妥善治理,切實防治二次汙染。

《辦法》強調,疑似汙染地塊和汙染地塊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和治理修複的、或者治理修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規劃、供應作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對列入疑似汙染地塊或汙染地塊名錄、但未能提供有效的環保部門書面通知的,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得進行收回收購或供應。對暫不具備開發利用或治理修複條件的汙染地塊,相關市、縣(市)政府要組織劃定管控區域、督促落實禁止或限制開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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