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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話題 | 鸚鵡案5年改判2年,賣鸚鵡到底有罪無罪?

備受關注的“鸚鵡案”終於塵埃落定。2016年,深圳男子王鵬向別人出售了6隻自己飼養的鸚鵡,其中兩只是受國際公約和法律保護的小金太陽鸚鵡。法院以王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王鵬不服提起上訴。

2018年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作出終審宣判,判處王鵬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3000元。

二審量刑雖已從輕,但與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無罪訴求仍有落差,此事在網站上也引起較大爭議。那麽,在這起案件之中,買賣鸚鵡到底有罪無罪?

媒體怎麽評

朱永傑發表在紅網上的《深圳鸚鵡案為何讓人細思極恐》支持王鵬無罪,認為被告王鵬本是喜愛鸚鵡卻因此獲刑明顯不合理,動物保護法應更貼近人性和常識。

“國內飼養鸚鵡的人非常多,收購、出售鸚鵡的現象極為普遍。相比之下,飼養野生動物者,多有一定目的,或為吃或為其本身的某種價值牟利,如虎皮、鹿茸等,但養鸚鵡與養其他野生動物不同,養鸚鵡的人都是為了愛鸚鵡,沒有人養鸚鵡是為了吃口肉喝口湯。特別是本案,王鵬確實是因為喜愛鸚鵡,才會百般照料、呵護鸚鵡。這是對動物的愛,是大愛。”

而歐陽晨雨發表在新京報上的《鸚鵡案改輕判是法律對常識和人情的回應》認為在立法並未改變實質之前,免罪可能性不大,但二審的改判是對國法和人情的綜合考量。

“鸚鵡科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家貿易公約》附錄中的物種,並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販賣綠頰錐尾鸚鵡2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當然,一審頂格對王鵬作出處罰,還值得商榷。比起通常的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基於被告人自養動物、出售數量較少,且是為家人治病而出售自養的鸚鵡等酌定情節,給予輕判結果,顯然更易為人接受。”

“二審的最終改判,‘將個案的審判置於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也是對一審判決的合理修正。”

安平發表在澎湃新聞上的《深圳鸚鵡案:司法尊重民意,但也不會被帶歪樓》認為二審宣判結果體現了靈活性與原則性的統一,此前部分網絡言論忽略一些重要事實而有失客觀,是導致此案備受爭議的重要原因。

“此前部分網絡報導,或因專業知識障礙,或因業務素養薄弱,很多都表現出強烈的傾向性,包括單向度、不加核實地采信當事人家人的陳述(有些是自相矛盾的),對律師的說法照單全搬,乃至‘選擇性忽視’了一些重要事實。比如,很多報導強調當事人‘因2隻鸚鵡獲刑’,而無視‘王鵬另有45只可判定為待售的鸚鵡’。”

“一個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基本得當的正常珍稀野生動物保護案件,為何陷入一場小型輿論風暴?與以往在類似事件中體現出來的相似,最大的聲音都是自我強化、“唯我獨尊”的,是煽動情緒、帶偏節奏的,跟風的表態很多是簡單、粗糙甚至罔顧是非的。喧囂震天的網絡聲音,雖然並不能在應該發揮“民意”角色的地方起什麽作用,卻往往能面對“更弱者”表現出暴戾的一面。”

編輯有話說

在這個案件中,輿論爭論的焦點在於被告者王鵬是否有罪,各方對此看法不一。

有網友表示,“買賣熊貓是犯罪我知道,買賣鸚鵡也犯罪,你逗我玩吧?”在生活中,買賣鸚鵡十分常見,而其品種繁多,普通人缺乏辨識能力,稍有不慎就會變成犯罪,這是讓很多網友對該案件的審判結果,在感情上無法接受的重要原因。

但反方則認為,“不知法者不免責”是我國司法原則之一,不了解法律並不是免予刑事處罰的理由。況且在這個案件中,王鵬不但具有自己孵化鸚鵡的能力,還經常與網友交流餵養心得,顯然知曉一定鸚鵡相關知識,不可能不知道所養鸚鵡是國家保護動物。

還有不少網友認為,王鵬馴養了瀕危動物,不僅沒有侵害野生動物,反而增加了鸚鵡數量,有益而無害,因愛獲罪實在太冤。

從初衷方面講,王鵬可能並無惡意,這也是在判刑中應該考慮的一個方面。但不可忽略的是,這並不意味著私養瀕危動物有利無害。就說王鵬飼養的小金太陽鸚鵡,它們主要分布與南美地區,漂洋過海來到中國,有相當一部分會死在途中。而靠本地繁殖更加不容易,這些熱帶動物想要在溫帶的中國生存極為困難,人工繁育、加溫加濕等各種成本加起來甚至比捉一個到國內還要昂貴。在這種情況下,購買低價走私野生個體則成為必然選擇。寵物市場繁榮起來,就會帶動更多玩家的產生,這個時候,野生動物的走私則會受到極大的刺激。

從具體法律法規上來看,《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已經明確規定了野生保護動物和飼養的保護動物一視同仁,都屬於不能買賣的“珍貴、瀕危動物”。

而王鵬的代理律師則在二審中,直接將矛頭對準了該法規。他認為,刑法處罰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目的,在於保護真正的野生孵化、成長的野生動物,而案涉鸚鵡是經過犯罪嫌疑人馴養繁殖的,法院不應將家養鸚鵡納入刑法保護範圍。動物保護相關法律規則存在明顯漏洞,機械取法並不可取。

我國《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的人工繁育動物種類較少,目前第一批只有九類。但這個名錄之外,有大量公約附錄的一二類動物被人工繁育並商業利用。如果有人通過網購或花鳥市場買到這些動物,也極有可能被定罪量刑。

二審法院則認為,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在法院判案過程中,自然應嚴格遵守,法官不能為了事實的正義,而去犧牲法律的權威與程式性,擅自解釋法律。

不過,法律長期不變,有時就會難以符合現實需要,從律師的辯護中也可以看到現行法律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國對馴養的動物和野生動物同等保護,但國際公約是分級保護,在一些國家,對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只要證明是馴養即可買賣。這個案件中,矛盾的關鍵就在於法律的滯後性和現實的衝突。

當法律與人們的通常認知相背離,普及率是一個方面,法律的適用性更值得思考,動物保護法理應更貼近人性與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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