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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催收公約出爐:催收人著裝須文明

  原標題:互聯網金融催收公約出爐:催收人著裝須文明,現場要錄音錄像

  記者 周炎炎 

  3月2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京舉行《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以下簡稱《公約》)簽署儀式,《公約》顯示,如因不當債務催收導致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從業平台應承擔相應責任。

  會議在當天下午15時召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李東榮會長以及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鄒瀾副司長出席儀式並發表致辭,互金協會陸書春秘書長就遵守《公約》發表倡議,部分網絡借貸、互聯網銀行、互聯網消費金融相關領域從業機構也參與簽署了公約,包括新網銀行、宜人貸、螞蟻金服、京東金融、拉卡拉小貸、捷信消費金融、網信普惠、有利網、人人貸和凡普金科。

  李東榮會長在簽署儀式上指出,互聯網金融債務催收問題複雜嚴峻,引導和規範互聯網金融債務催收行為已成為行業發展當務之急,協會所有會員部門在開展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時,應當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公約》要求,為行業正本清源、規範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根據這份《公約》,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是指通過互聯網借貸行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後,債務人未按照合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出現債務逾期或違約時,為引導債務人履行債務清償責任所開展的催告提醒服務。

  互金協會方面表示,簽署《公約》的背景是,去年年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正式下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明確要求“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為此將新規中更為具體的要求引入《公約》,促進相關政策的落地實施。

  《公約》規定,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的基本原則是遵紀守法、規範審慎、保護隱私、嚴格自律。從業機構開展債務催收業務時應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

  “如因不當債務催收導致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從業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公約顯示。

  值得注意的是,《公約》要求,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對於以利息、違約金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債務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超出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得對超出部分進行催收。

  去年12月1日,央行、銀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其中現金貸業務劃定年化利率36%紅線。

  《公約》要求,從業機構應切實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隱私,不得非法泄露個人資訊,不得採用非法手段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個人資訊。如果因催收環節外包導致管理不力,造成損害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從業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催收的行為規範方面,《公約》也事無巨細進行了催收人員的行為約束,杜絕以往的“黑社會”式催收。

  首先,《公約》要求“不得騷擾無關人員,”從業機構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繫時,為恢復與債務人聯繫,方可與債務人事先約定的聯繫人進行聯繫。這一條針對的是,此前很多逾期者會在從業機構留下身邊朋友的資訊,導致這些朋友在借款人尚未失聯的情況下被催收團隊多次騷擾。

  其次,在開展債務催收時,催收人員應第一時間表明所代表機構的名稱,現場催收時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及借款資料。催收人員在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溝通時,應使用文明禮貌用語,不得採用恐嚇、威脅、辱罵以及違反公序良俗的語言或行為脅迫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催收人員應在恰當時間開展債務催收活動,不得頻繁致電騷擾債務人及其他人員。

  “催收人員著裝須文明得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穿著誤導性服裝,現場催收應全程錄音或錄像,”《公約》顯示。催收人員故意“秀”紋身、戴金鏈子以對借錢不還者造成心理壓力的做法被否定。

  此外,催收人員不得向債務人外的其他人員透露債務人負債、逾期、違約等個人資訊,不得使用平台指定管道之外的方式收取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的還款,不得以催收名義非法收取額外費用,也不得誘導或逼迫債務人通過新增借貸或非法途徑籌集資金償還逾期債務。

  鄒瀾副司長表示,《公約》填補了規範互聯網金融債務催收行為的制度空白,是及時且必要的,將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形成有力支撐,有利於行業長遠發展,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協會要持續開展消費者知識教育和信用意識教育,進一步完善行業信用資訊基礎設施,創造良好信用環境。

  該《公約》為平台預留的整改期限是3個月。協會方面表示,3個月後,協會將采取自查和抽查並舉的方式檢測公約落實情況。如發現從業機構存在違法、違規以及違反本公約的行為時,可通過中國互金協會建設的中國互聯網金融舉報資訊平台、相關監管機構投訴電話或郵件系統進行舉報。協會將視情節輕重將違法違規線索分別移交至司法機構、金融監管部門、通信管理部門、市場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從業機構違反本公約,經查證屬實的,協會將責令其整改,並采取警示約談、發警示函、公開通報批評、強製培訓教育、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

  下文為《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行為,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相關當事人及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以下簡稱從業機構)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是指通過互聯網借貸行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後,債務人未按照合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出現債務逾期或違約時,為引導債務人履行債務清償責任所開展的催告提醒服務。

  第三條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的基本原則是遵紀守法、規範審慎、保護隱私、嚴格自律。從業機構開展債務催收業務時應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

  第四條 如因不當債務催收導致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從業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對於以利息、違約金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債務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超出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得對超出部分進行催收。

  第六條 從業機構應依法合規向國家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資訊共享平台報送債務逾期、違約及催收相關資訊,防範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從業機構應主動配合各相關部門建立失信債務人資訊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第二章內控管理

  第七條 從業機構應建立健全債務催收內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管理、人員管理、資訊管理、外包管理及投訴處理制度等。

  第八條 從業機構應建立催收業務系統,該系統應有效支撐債務催收過程管理和債務催收行為管理。從業機構所開展的催收活動應在系統內進行記錄,相關數據應保存5年以上。

  第九條 從業機構應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債務催收工作,並組建專業的債務催收團隊。從業機構應加強對債務催收團隊的管理,定期開展催收業務知識及合規操作培訓,對違規人員給予處罰,並保留違規記錄。

  第十條 從業機構應切實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隱私,不得非法泄露個人資訊,不得採用非法手段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個人資訊。

  第十一條 從業機構實施債務催收外包,應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審慎選用外包機構,明確劃分經濟法律責任,持續關注催收外包機構的財務狀況、業務流程、人員管理、投訴情況等,確保外包機構遵守本公約要求,如因外包管理不力,造成損害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從業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從業機構應提前告知債務人可能采取的債務催收方式及投訴管道,在官方網站披露催收方式,並建立有效的債務催收投訴處理機制,認真記錄並處理客戶投訴意見,並結合投訴意見優化債務催收的流程和行為。

  第三章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債務催收對象應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要求,不得騷擾無關人員。

  第十四條 從業機構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繫時,為恢復與債務人聯繫,方可與債務人事先約定的聯繫人進行聯繫。

  第十五條 在開展債務催收時,催收人員應第一時間表明所代表機構的名稱,現場催收時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及借款資料。

  第十六條 催收人員在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溝通時,應使用文明禮貌用語,不得採用恐嚇、威脅、辱罵以及違反公序良俗的語言或行為脅迫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

  第十七條 催收人員應在恰當時間開展債務催收活動,不得頻繁致電騷擾債務人及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催收人員不得向債務人外的其他人員透露債務人負債、逾期、違約等個人資訊,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條 從業機構應當指定收款管道,催收人員不得使用其他管道或方式收取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的還款,也不得以催收名義非法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條 現場催收人員著裝須文明得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穿著誤導性服裝。

  第二十一條 現場催收應全程錄音或錄像。現場催收人員應主動告知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錄音或錄像行為。

  第二十二條 現場催收人員不得毆打、傷害債務人及其他人員,不得非法限制債務人及其他人員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體。

  第二十三條 現場催收人員不得搶掠或破壞債務人及其他人員財物。

  第二十四條 現場催收人員如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發生衝突,應主動報警。

  第二十五條 催收人員不得誘導或逼迫債務人通過新增借貸或非法途徑籌集資金償還逾期債務。

  第二十六條 催收人員不得冒用行政部門、司法機構以及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的名義開展催收。

  第四章公約執行及違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如發現從業機構存在違法、違規以及違反本公約的行為,可通過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建設的中國互聯網金融舉報資訊平台(https://jubao.nifa.org.cn)、相關監管機構投訴電話或郵件系統進行舉報。協會將視情節輕重將違法違規線索分別移交至司法機構、金融監管部門、通信管理部門、市場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從業機構違反本公約,經查證屬實的,協會將責令其整改,並采取警示約談、發警示函、公開通報批評、強製培訓教育、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因不當債務催收導致債務人或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采取司法訴訟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如發現從業機構催收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應及時向警察機構報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公約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存在違反本公約要求情形的,應在本公約發布之後立即進行整改,整改期不超過3個月。

責任編輯:張琳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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