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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網信辦重拳整治自媒體亂象 依法處理19個違規微信公眾號

來源:"網信上海"微信公號

上海市網信辦近日根據網民舉報並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19個微信公眾號存在嚴重違規行為。

微信公眾號“人民監察”“人民法治上海”假冒官方機構账號、違規發布時政新聞資訊;微信公眾號“沒有買賣沒有殺害”發布傳播涉社會穩定的謠言資訊;微信公眾號“世界未解之謎”借科學探索名義傳播低俗虛假資訊,上述4個微信公眾號已被依法關閉

“上海初高中訊息”“魔都升學爆料”14個教育類公眾號曲解教育政策、傳播不實資訊;微信公眾號“楊行新鮮事”違規發布時政新聞資訊,擾亂互聯網資訊傳播秩序,社會影響惡劣。根據《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資訊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規,上海市網信辦已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對其中8個違規微信公眾號暫停更新30日,對7個違規微信公眾號暫停更新15日(詳見附表)。

11月1日,上海市網信辦會同上海市教委聯合約談了違規教育類公眾號在滬運營負責人,責令他們立即自查自糾,全面深入整改。

針對自媒體亂象,上海市網信辦將始終保持高壓嚴管態勢,對發布違法違規資訊的自媒體予以嚴厲打擊。上海市網信辦負責人表示,將依法依規堅決打擊傳播虛假謠言資訊、無資質發布時政新聞資訊等違規行為,堅決整治違背公序良俗、違反道德風尚、“標題黨”蹭熱點、炒作緋聞隱私、惡意行銷、低俗媚俗、鬥富炫富等行為,加強網絡綜合治理,大力淨化網絡太空,努力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網絡太空。

附:關閉和暫停更新的微信公眾號名單

(一)4個微信公眾號被關閉:

微信公眾號“人民監察”(微信號:gh_d71394db713a)

微信公眾號“人民法治上海”(微信號:rmfzsh)

微信公眾號“沒有買賣沒有殺害”(微信號:jenice-cui)

微信公眾號“世界未解之謎”(微信號:n0451sj)

(二)8個微信公眾號被暫停更新30日:

微信公眾號“上海初高中訊息”(微信號:gh_5d26352ff9dc)

微信公眾號“俠客島之家”(微信號:xiakedaozhijia)

微信公眾號“升學有道”(微信號:shengxueyoudaoweixin)

微信公眾號“上海第一教育”(微信號:shdyjy)

微信公眾號“上海升學好幫手”(微信號:shanghai-izhikang)

微信公眾號“第一中考”(微信號:dyzhongkao)

微信公眾號“魔都升學爆料”(微信號:yxbst-168)

微信公眾號“楊行新鮮事”(微信號:YHXXS2016,禁言期:9月28日-10月28日)

(三)7個微信公眾號被暫停更新15日:

微信公眾號“上海中考”(微信號:shzhongkao1)

微信公眾號“上哪學”(微信號:shangnaxue)

微信公眾號“千帆育兒網”(微信號:qianfanyuerwang)

微信公眾號“相伴升學路”(微信號:x-b-s-x)

微信公眾號“上海幼升小指導”(微信號:shanghai-elitebaby)

微信公眾號“魔都小升初”(微信號:moduxsc)

微信公眾號“上海小升初百科”(微信號:shxscbk)

備注:相關法律法規

《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資訊: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即時通信工具公眾資訊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後注冊账號。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注冊账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定,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資訊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七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資訊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账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資訊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新聞部門、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账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資質的非新聞部門開設的公眾账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账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第八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資訊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定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采取警示、限制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账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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