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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實施從寬免刑!你同意嗎?

醉駕實施從寬免刑!你同意嗎?

酒駕醉駕的危害,不用多說了。

想當年,醉駕之所以得以強勢入刑,是經過了無數慘痛的教訓換來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長久呼聲和關切換來的,是眾多的各級人大代表不斷的提案換來的。

但近期傳來消息,醉駕也能從寬免刑了!

我們看看檢察院是怎麽說的

從今年4月1日起,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在輕微醉駕案件中引入社會公益服務考察項目。輕微醉駕者在滿足一定的申請條件後,通過在一個月內參加40個小時的社會公益服務,獲得不起訴決定的機會。

以後在飯局上忍不住

小酌一杯也是可以的咯?

這個項目從4月1日實施以來,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已經對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服務、表現良好以上的46名輕微醉醉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讓我們複習一下:

酒駕,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駕,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再來看看,申請免刑要什麽條件?

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下

沒有發生交通事故

沒有受過任何刑事、行政處罰

有行車執照且處在有效期內

車牌未經偽造、變造

沒有逃避處罰的行為

沒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等加重情節

第一條,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就與《刑法修正案(八)》設定血液酒精濃度大於或等於80mg/100ml就認定為“醉駕”的“門檻”相悖,以哪個為準?難道是法定“醉駕”還可以按“微醉”與“大醉”區別對待嗎?

第二條,值得關注的是“沒有發生交通事故”,這實際上就是以是否已經造成危害來判定是否追究醉駕的刑事責任。這顯然與《刑法修正案(八)》對醉駕定罪並不要求情節惡劣及造成危害後果的規定相違背。

其實,類似越秀區檢察院推出的這樣人設條件使得醉駕免刑的規範在全國各地檢察機關早已不新鮮。一些地方在數年前就已由檢察機關人設了醉駕免刑規範,只是沒有如越秀檢察這樣宣傳罷了。

小編說兩句 :

對於涉酒駕駛員尤其是那些“善於”喝兩杯開車的駕駛員來說絕對是一種“福音”,但這種做法等於給“醉駕入刑”開了一個“口子”,等於法律執行中有了彈性,等於人為地給違法行為多了一層“保護傘”,刑法的震懾功能,不會因此而減弱麽?

而對於廣大交通參與者來說,當越來越多的駕駛員心存僥幸醉酒駕駛時,誰能保證在日常參與交通行為過程中自己不會成為醉酒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的下一個受害者?

你同意醉駕從寬免刑嗎?

或者有什麽想法?

(文章視頻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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