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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喝了酒還借車給酒友開 車主也因危險駕駛罪獲刑

根據刑法規定,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即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如果酒後自己不開車,卻將車借給同樣喝了酒的小夥伴來駕駛,結果會如何呢? 近日,江夏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嫌疑人王某強涉嫌酒駕一案時,就發現王某強的朋友王某平明知王某強喝了酒,依然將車借給王某強駕駛。經審查,江夏區人民檢察院認定王某平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經依法公訴,最終王某強和王某平雙雙獲刑。

2018年2月5日晚19時許,王某強與王某平等人在餐館聚餐,席間分享了兩瓶白酒和幾瓶啤酒,酒足飯飽離開時,幾人都犯了難。想到回家的路途也不遠,王某強與王某平便抱著僥幸心理決定開車回家。車主王某平將自己的車鑰匙給了王某強,由王某強駕駛車輛,王某平坐副駕駛。果不其然,酒駕的王某強被設卡盤查的警察人員當場查獲。經鑒定,王某強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4.2mg/100ml。

檢察官在辦案中還發現,王某強所駕駛的車輛系王某平所借,且王某平明知王某強是酒後駕駛,卻沒有予以勸阻。經審查,檢察官認為王某平系王某強危險駕駛案的共犯,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法官介紹,向醉酒的人出借車輛,教唆、脅迫飲酒的人駕車,或者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並放縱其酒後駕車等行為均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市民朋友在做到自己酒後不駕車的同時,也要切記不能教唆、放任身邊的人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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