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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立法!江蘇不動產登記5日內辦結

9月18日上午,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劉聰做了關於《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草案)》的說明。

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權利涉及千家萬戶,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對不動產物權確認和保護的重要基礎性制度。為更好地依法規範全省不動產登記工作,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我省特色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起草和審核修改過程中,始終以保護公民私有財產、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精神為指導,堅持合法性、實用性、公開性、創新性原則,最大限度整合資源,減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登記效率,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辦結。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將“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列入總則,《條例(草案)》對相關做法進行了規定。

不動產登記程式的公開透明是不動產登記公開、公正、公平的保證。

《條例(草案)》對不動產登記申請做了規定,不動產登記申請以雙方申請為原則,但出現不動產轉讓部門已注銷並且無權利義務承繼人等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下,受讓方可單方申請,避免出現不動產權利人無法申請登記的情形發生。此外,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不動產權利,明確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並提交證明監護身份的材料。如果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的不動產,應當提供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規範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由全部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

對於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登記申請采取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這一問題,《條例(草案)》采取了形式審查為主,而將特定情況下的實質審查的權利賦與了登記機構,規定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後,應當審核申請材料與申請主體、申請登記的內容等是否一致;只有在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和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進行實地查看。

此外,針對開發商與住宅小區業主經常為小區共有部分而產生權屬爭議問題,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依申請將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業主共有的路線、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登記為業主共有。對於已購房改房的轉移登記,規定其不動產權證上記載的土地權利性質不因轉讓而改變。劃撥土地上的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在補繳土地出讓金後將土地權利性質登記為出讓。

新華報業全媒體記者 朱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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