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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內浴室爆炸 房東及租客均被判違約

房東張先生以租客趙先生拒付租金為由將其訴至法院,租客趙先生在答辯期內又提出反訴,表示在其承租期間屋內浴室發生爆炸,其拒付租金屬於正當維權。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因房屋租賃合約引發的糾紛,最終法院判決趙先生向張先生支付剩餘租金6716.67元及違約金6500元,張先生向趙先生退還押金6000元並支付違約金6500元。

原告張先生訴稱,2016年12月底,他和趙先生簽訂了房屋租賃合約,雙方對租賃期限、租金及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約定。趙先生在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後,經反覆催要,拒不支付剩餘租金。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趙先生支付剩餘租金及違約金。

被告趙先生辯稱,2017年4月,他女兒在屋內洗澡時,淋浴房玻璃突然全部破碎,砸傷孩子右手,於是趙先生在2017年4月29日以微信方式通知張先生解除合約。趙先生認為,是張先生違約在先,故不同意承擔租金和違約金。

庭審中,趙先生反訴要求張先生賠償醫藥費、手術費、誤工費、後續美容修複費及合約違約金,並退還押金。張先生不同意趙先生的全部反訴請求,認為無法判定淋浴房的損壞是人為還是房屋本身品質存在問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合約法》第233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約時明知該租賃物品質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約。故趙先生享有單方解除權,以微信方式發送解除合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涉案房屋租賃合約已於2017年4月29日解除。庭審中查明,浴室爆炸系房屋本身品質問題,故張先生應承擔合約違約金;趙先生拒付租金的行為亦構成違約,應支付剩餘租金和違約金,趙先生主張的醫藥費、手術費、誤工費及後續美容修複費因缺乏證據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做出如上判決。

【法官釋法】:

依法成立的合約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合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果承租房屋內浴室爆炸,或者出現了其他影響居住的品質問題,給承租人帶來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承租人可單方解除合約,並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但這並不是拒付租金的理由。如果租戶選擇解除合約,應及時搬離,否則便需要支付相應的房屋佔有使用費。承租方在索賠時有兩種選擇:根據合約法第112條、第113條,可以直接主張損害賠償金;如果雙方合約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根據合約法第114條,可以直接主張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尚不能彌補損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本案中趙先生就是選擇了第二種方式。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合約有定金條款,根據合約法第116條,違約金或定金只能擇一適用,但損害賠償金與定金可以同時主張。

承租房屋浴室爆炸實際上還存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作為受害方的承租人,既可向出租人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主張侵權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主張違約責任時,權利人是合約相對方;主張侵權責任,權利人是受害者。本案中如果趙先生按侵權責任來維權,其女兒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如果受害方認為傷害過重,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便只能按照侵權責任主張,因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包括精神賠償。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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