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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國航監督員”女子確系國航員工 曾因辱警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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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國航“監督員”的究竟是何方神聖?竟能致電機場警察強留旅客

7月13日,微博認證為編劇的博主“李亞玲”發微博稱,她於12日乘坐中國國際航空有限公司CA4107次班機從成都前往北京時,一名自稱“國航監督員”的女性乘客與同機旅客發生言語衝突。班機落地後,首都機場警方上機帶走相關人員調查近7小時。隨後國航否認公司內部設有“監督員”一職。

13日晚間,李亞玲在微博上又曝出自稱“監督員”的女子名為國航客艙服務部辦公室的牛宇虹,稱其有多次類似事件記錄,劣跡斑斑。上遊新聞核實後發現,自稱“國航監督員”的女子牛宇虹確系國航員工,曾因在機場辱罵警察被行政拘留5日。

國航到底有沒有“監督員”?

李亞玲在微博中稱,7月12日,在國航CA4107次班機上,有一位自稱是國航“監督員”的女士,在飛機剛開始滑出停機位時突然站起來很激動地大聲斥責同機乘客打電話。

“而且指責其他兩個在玩手機的男旅客不顧整個飛機幾百人的生命安全,危害了航空安全”。李亞玲表示,被指責的男旅客態度很好地解釋了手機處於飛行模式,但“監督員”要求乘務員去檢查旅客的手機,依然“不依不饒一直大聲斥責,手指指點點,關鍵從她口裡吐出來的話嚴重誇大事實、語氣很激動,有點歇斯底裡”。

李亞玲稱,班機落地後,該“監督員”立即打電話報警,通知了機場警方,要求將同機的四名乘客“扣下來”。“沒想到我下飛機時,機組接到了什麽電話,居然要求我留下來配合調查,因為接我的司機已經在出口處等著了,我沒理會,還是快步走了,但是另外幾個旅客居然就真的被他們攔下,讓警方帶走了……”李亞玲表示,當天留下的乘客最多滯留機場近7小時,以配合警方調查。

“這位奇葩乘客是否借監督之名濫用職權、擾亂公共秩序?”李亞玲質疑說。

13日下午2點39分,國航官方微博在其微博下評論表示,國航從未設置“監督員”崗位,也從未聘請任何外部人員擔任“監督員”。

隨後,立刻有網友翻出舊聞打臉:國航曾發過類似國航監督員的相關聘書。更有網友曬出2011年6月國航頒發給名為“郭晟Carson”網友的社會監督員的證書。

網友@郭晟Carson早前曬出的國航社會監督員聘書。

網友@郭晟Carson 指出:國航社會監督員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好像實行了一段時間就停止了。這個也不是什麽職位,是來監督航空公司提高服務質量的,不是對其它乘客指手劃腳的,有人拿著雞毛當令箭了。

據業內人士透露,目前絕大部分航司已沒有社會監督員這一職位,即使有也是名義上的。無論是內部監督員還是社會聘請的監督員,也只是對客艙服務有監督的權利,對於旅客行為並無權干涉,更不應大聲斥責。

上遊新聞注意到,當天晚間,國航官方微博刪除了國航“國航從未設置‘監督員’崗位,也從未聘請任何外部人員擔任‘監督員’。”這條微博評論。

涉事女子確系國航員工 曾因辱警被拘

當天深夜,李亞玲就此事再度發聲,曝出自稱“監督員”的女子是國航客艙服務部辦公室的牛宇虹。而且,牛宇虹有多次類似事件記錄。“這不是她第一次了,劣跡斑斑,裁判文書網可以看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2014)三中行終字第1253號,顯示此人曾因同樣的事情大鬧首都機場,被行政拘留5日”。李亞玲在微博中表示。

牛宇虹究竟是誰,她又有什麽來頭?上遊新聞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確能查到牛宇虹與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警察分局的行政處罰糾紛。

2015年2月11日發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2015三中行監字第00050號)顯示,牛宇虹訴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警察分局行政處罰一案,不服(2014)三中行終字第1253號行政判決,以原判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被申請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為由,提出再審申請。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警察分局作出京機公分(法)決字(2013)第330號《警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事實及相應證據在案為證,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裁決的程序均無不妥。兩審法院所作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再審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再審申請予以駁回。

上遊新聞進一步檢索裁判文書網發現,2014年10月8日發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4)三中行終字第1253號《牛×1與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警察分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機場警察分局於2013年11月8日作出京機公分(法)決字(2013)第330號《警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13年11月7日,治安支隊出警民警在處置牛×1(牛宇虹,編輯注)與客艙部同事發生糾紛的警情時,在首都機場警察分局一層111接待室依法詢問牛×1的過程中,牛×1拒不配合民警調查工作,強行離開接待室並衝至機場警察分局辦證大廳,多次大聲辱罵該民警,並向其面部吐口水,嚴重阻礙民警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牛×1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據上述判決書內容披露的細節來看,牛宇虹當時是先與客艙部同事發生了糾紛,也側面證明其確系國航員工。

“航空安全面前無例外,無論她是否是監督員還是國航內部員工,都違反了維護客艙秩序的相關規定。”民航專家林智傑接受財經網採訪時表示,從目前單方面的描述來說,首先打電話的旅客是違規的,按照規定,在滑行時旅客不允許接打電話,同時自稱“監督員”的女士情緒和言辭激動,也違反了維護客艙秩序的相關規定。此外,即使該自稱“監督員”的旅客有督察職責,一般也隻對機組及客艙服務有監督權利,而不是對旅客大聲呵斥。

7月13日晚間,李亞玲在微博中透露,已有國航有關部門的負責人聯繫她表達了歉意,雙方已經約定星期一(15日)到國航總部溝通此事。

截至上遊新聞發稿時,國航暫未對此事件作出具體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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