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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證券一員工操作他人账戶違規炒股 被罰沒37萬元

  新浪財經訊 近日,廣東證監局發布了對中信證券員工姚逸宇的行政處罰決定,其在中信證券工作期間,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通過操作他人账戶違法買賣股票。

  決定書顯示,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姚逸宇決策並操作“童某穎”證券账戶買賣股票,账戶盈利185,086.96元。最終被廣東證監局罰沒37萬元。

  詳情如下:

  當事人:姚逸宇,男,1988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豐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姚逸宇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但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姚逸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2年2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調查日)期間,姚逸宇在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

  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姚逸宇決策並操作“童某穎”證券账戶買賣股票,账戶盈利185,086.96元。

  調查過程中,姚逸宇能積極配合調查。

  以上事實,有勞動合約、執業資格證書、工資社保發繳記錄、相關账戶交易數據、銀行账戶資金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和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姚逸宇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

  當事人提出,涉案交易期間,其與童某穎均有操作該账戶,請求酌情處理。

  經覆核,我局認為:綜合交易資金來源、账戶下單委託地址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足以認定姚逸宇在涉案期間主要決策並操作“童某穎”證券账戶買賣股票的違法事實。對當事人提出的其他合理請求,我局已酌情考慮。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姚逸宇違法所得185,086.96元,並處以185,086.96元罰款,上述罰沒款金額合計370,173.92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8年7月9日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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